《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是一项重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为,其主要方式是由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到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气体充装单位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其针对特种设备安全活动是否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而实施的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主要有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种形式。监督检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处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的问题,包括特种设备隐患,以预防事故发生。因此,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需要根据其严重程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分别予以处理。
1.全面检查
全面检查是按照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程序要求,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对被检查单位的条件、管理进行检查,并且抽查在用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2.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与全面检查相比,专项检查是一种根据事先掌握的情况或者上级的工作布置,而进行的有针对性的现场监督检查,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3.监督检查的强制措施(www.xing528.com)
(1)对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对检查时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3)对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4)对出现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等重大问题,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5)对发现被检查单位应受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包括吊销(撤销)许可资格。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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