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由政府设立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实行政府特种设备行政监督职能。国家质检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地)、县各级质监部门中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职责如下:
(1)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2)制定或参与审定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程、标准。
(3)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填写《特种设备现场检查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如有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www.xing528.com)
(4)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5)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6)监督有关单位对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核发作业证。有权制止没有作业证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保养、使用操作,有权制止其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章操作。
(7)有权组织、参加或进行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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