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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监察、管理的要点及法规要求

时间:2023-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起重机的明显位置。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起重机械监察、管理的要点及法规要求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Q0002—2008)]

1.使用单位的定义

2.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机构和人员要求

(1)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2)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①使用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②使用特种设备总量50台以上(含50台)(不含气瓶)的使用单位。

(4)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人员资质要求:

1)主要负责人;

2)安全管理负责人:需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要取证;

3)安全管理员:特种设备总量20台以上,需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取证;

4)作业人员:要取证,使用时保证每班至少一名持证人员在岗。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3.起重机械技术档案要求

逐台建立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在使用地保存,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4)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5)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

(6)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8)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的报告。

4.移装

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拆卸后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后移装需要进行检验的,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5.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起重机使用单位特别规定:使用单位负责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行为,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6.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办理

(1)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2)对于整机出厂的起重机械,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3)流动式起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www.xing528.com)

(4)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5)起重机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起重机的明显位置。

(6)按台办理使用登记。

7.起重机械变更登记办理

起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时,如果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1)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2)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4、3.5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8.起重机械停用

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9.起重机械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设备报废时,按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10.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与检查

(1)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设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和特性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定期自行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

(3)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环境、场所,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

11.起重机械定期检验

(1)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的1个月以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2)移动式(流动式)设备,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以在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检验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

(3)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设备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

(4)检验结论为合格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

12.起重机械隐患排查与异常情况处理

(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2)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3)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13.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1)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1次,并且作出记录;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且作出记录。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特种设备安全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疏散、撤离有关人员,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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