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资料不齐全
(1)使用单位未及时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电梯未注册;
(2)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档案、电梯随机资料不全,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未按规定保存;
(3)使用单位未建立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未建立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4)未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或者维保合同过期,维保记录填写不规范或未安规定保存。
2.电梯使用环境存在安全隐患
(1)机房门外侧无警示标志、未装锁;
(2)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放置有其他无关杂物,不符合规定要求;
机房门未装锁
机房内堆放无关杂物
(3)机房、轿顶、井道照明损坏;
(4)机房、底坑存在渗水、积水等情况;
机房应装照明
底坑积水
(5)井道安全门、检修门无法正常打开;
(6)轿厢紧急照明功能失效,紧急报警、对讲装置失效;
轿厢应急照明失效
五方对讲未接通
(7)旋转部件防护缺失;
(8)层门门扇间隙不符要求,紧急开锁装置失效;
主机防护罩被拆除
层门与立柱间隙超标
(9)不按要求私自加装自动救援操作装置、IC卡系统;
(10)扶梯或者人行道阻挡装置、防爬装置、防碰头装置等安装不符合要求或缺失;
(11)扶梯或者人行道梳齿板梳齿缺损、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间隙不符合要求;
(12)扶梯或者人行道使用须知、急停按钮中文标识缺失;
(13)扶梯或者人行道转向站(驱动站)内防护装置缺失,电气照明装置无效。
防碰头装置未固定
3.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安全运行试验不符合要求
(1)限速器超期未及时校验,未提供限速器校验记录;
(2)机房、轿顶、底坑停止装置的功能失效;
(3)限速器、安全钳、限速绳张紧装置、极限开关、缓冲器等电气开关动作不可靠或者失效;
(4)驱动主机工作时有异常噪声,曳引轮轮槽有不正常磨损,制动器动作不可靠等;
(5)机房、轿顶检修运行功能失效;
(6)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失效;
(7)钢丝绳磨损、严重锈蚀、断丝数超标等;
曳引轮磨损,钢丝绳落槽
钢丝绳磨损
(8)缓冲器破损,固定不可靠;
(9)层门、轿门锁被短接,机电联锁失效;
(10)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失效;
(11)平衡系数不符合要求;
(12)上行制动试验不符合要求,制停距离超标;
(13)救援通道不通畅,紧急松闸装置失效;
(14)限速器、安全钳试验动作或复位不可靠;
(15)电梯呼梯按钮失效,楼层显示故障,平层精度不符合要求;
(16)自动扶梯或者人行道扶手带入口保护、梳齿板保护、超速保护、非操纵逆转保护、梯级或踏板下陷与缺失保护等装置功能无效;
(17)自动扶梯或者人行道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于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实际速度偏差不符合要求;
(18)自动扶梯或者人行道空载、有载制停距离不符合要求。
4.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5.监督检验流程
监督检验流程如下图:
监督检验流程图
6.监督检验的要求
(1)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要求
1)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7001—2009),含第1号修改单和第2号修改单第五条)。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施工。
3)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4)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电梯检规》附件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www.xing528.com)
(2)对检验机构的要求
1)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
2)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电梯检规》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3)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电梯检规》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4)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电梯检规》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5)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
6)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电梯检规》第十七条所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7)检验工作(包括《电梯检规》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8)对于监督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3)检验人员资格及要求
1)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
2)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3)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7.现场检验条件的确认
对于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1)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2)电源输入正常,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5)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应当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8.监督检验常见问题
(1)电梯安装、改造或修理资料不齐全
1)电梯作业人员无证或证件过期;
2)未提供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明,告知书及安装质量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过期;
3)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填写不规范;
4)未提供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审批手续不齐全;
5)未提供机房(机器设备间)和井道布置图或者勘测图;
6)未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2)电梯现场检验环境达不到验收标准
1)机房通道不畅通,爬梯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
2)机房通道门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未装锁,门外侧无警示标志;
3)机房(机器设备间)未专用,放置有其他无关杂物,不符合规定要求;
4)机器设备间放置有其他无关杂物,不符合规定要求;
5)机房未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无消防降温设备,地面未做防尘;
6)使用临时电源,无接地保护;
7)轿厢未设置紧急照明,轿厢对讲未接值班室;
8)井道未封闭,层门四周有多余孔洞;
9)底坑有漏水、渗水现象;
10)自动扶梯与人行道停止开关设置无中文标志;
11)自动扶梯与人行道与墙交叉处未按要求设置防护挡板;
12)自动扶梯与人行道扶手外盖板区域未设置防爬与阻挡装置;
13)自动扶梯与人行道未设置使用须知。
(3)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安全运行试验不符合要求
1)机房、轿顶、底坑停止装置的功能失效;
2)限速器、安全钳、限速绳张紧装置、极限开关、缓冲器等电气开关动作不可靠或者失效;
3)机房、轿顶检修运行功能失效;
4)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失效;
5)层门、轿门锁被短接,机电联锁失效;
6)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失效;
7)平衡系数不符合要求;
8)上行制动试验不符合要求,制停距离超标;
9)救援通道不通畅,紧急松闸装置失效;
10)限速器、安全钳试验动作或复位不可靠;
11)电梯呼梯按钮失效,楼层显示故障,平层精度不符合要求;
12)自动扶梯或者人行道扶手带入口保护、梳齿板保护、超速保护、非操纵逆转保护、梯级或踏板下陷与缺失保护等装置功能无效;
13)自动扶梯或者人行道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于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实际速度偏差不符合要求;
14)自动扶梯或者人行道空载、有载制停距离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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