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1 检验机构的要求
(1)检验机构应当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
(2)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3)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电梯检规》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4)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电梯检规》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5)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以及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6)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电梯检规》第十七条所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7)检验工作(包括《电梯检规》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8)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4.3.4.2 检验人员资格及要求
(1)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
(2)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志。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3)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4.3.4.3 维护保养单位的要求
(1)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2)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电梯检规》附件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3)保证检验现场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www.xing528.com)
(4)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4.3.4.4 使用单位
(1)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电梯检规》附件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3)使用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4)对于定期检验报告,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5)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向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4.3.4.5 现场检验条件的要求
对于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1)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2)电源输入正常,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5)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应当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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