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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使用管理专业基础

时间:2023-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2.1.6电梯使用登记和变更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电梯,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电梯,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使用管理专业基础

4.2.1.1 使用单位定义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4.2.1.2 使用单位主要义务

使用单位主要义务如下:

(1)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电梯,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4)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5)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

(6)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7)对在用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8)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

(9)保证电梯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4.2.1.3 电梯使用单位需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要求

(1)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

(2)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50台以上(含50台)的。

4.2.1.4 电梯使用单位人员资质要求

(1)安全管理负责人(需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要取证);

(2)各类特种设备总量20台以上,需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取证;

(3)电梯使用数量在20台以下,可以配备兼职电梯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电梯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4)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www.xing528.com)

4.2.1.5 电梯技术档案要求

逐台建立电梯技术档案,在使用地保存,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监检证书;

(4)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监检报告;

(5)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

(6)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维护保养记录;

(8)安全附件校验、检修和更换记录、报告;

(9)有关运行故障、事故记录和处理报告。

4.2.1.6 电梯使用登记和变更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电梯,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电梯,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电梯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2.1.7 电梯停用与报废

电梯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电梯,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电梯的使用功能。电梯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电梯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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