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检查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压力管道档案,档案是否齐全,保管是否良好,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并有记录,是否有运行、检修和日常巡检记录。
检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
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检查压力管道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
压力表
检查压力管道运行是否正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检查压力管道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合格,是否在有效期内。
1.年度检查
即定期自行检查,是指使用单位在管道运行条件下,对管道是否有影响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进行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年度检查管理制度。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自行实施年度检查时,应当配备必要的检验器具、设备。使用单位未安排年度检查的,检验机构应当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
2.定期检验
检验程序: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以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www.xing528.com)
资质要求: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检验机构应当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报检要求:使用单位应当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申报后,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安排检验。
3.检验周期
采用内检测、外检测方法进行检验的管道,其检验周期最长不能超过预测的管道剩余寿命的一半,且不宜超过6年。
采用耐压(压力)试验法进行检验的管道,其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管道(征求意见稿)]
(1)工业管道检验周期
管道一般在投入使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管道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2级的,GC1、GC2级管道一般不超过6年检验一次,GC3级管道不超过9年检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不超过3年检验一次,在使用期间内,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2)公用管道检验周期
对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应当结合全面检验结果和合于使用评价结果,确定管道下一次全面检验日期,其全面检验周期不能大于下表的规定,并且最长不能超过预测的管道剩余寿命的一半。除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外的其他管道,应当结合全面检验结果确定管道下一全面检验日期,其检验周期不能大于下表的规定。
全面检验最大时间间隔
注1:以PE管或者铸铁管为管道材料的管道全面检验周期不超过15年;
注2:对于风险评估结果表明风险值较低的管道,经使用单位申请,负责使用登记的机关同意,全面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
(3)长输管道检验周期
首次定期检验应当在管道投用后3年内进行,以后的定期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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