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逐台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1)压力容器改造、移装、单位变更或者单位更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申请变更登记,在使用登记证上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
3)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上的,在停用后30日内告知登记机关;
4)重新启用时,进行自行检查,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
5)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应当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办理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www.xing528.com)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可以采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
(2)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
4)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注: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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