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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重要性

时间:2023-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验机构应当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2)非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移动式压力容器中的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等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进行年度检验,可以不单独进行年度检查。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重要性

由于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受介质成分、压力等多个条件的影响,定期检验是保障其安全使用的必要措施,压力容器检验分类:定期/全面检验(仅授权检验机构开展)、年度检查(授权检验机构或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均可开展)。

2.1.2.1 定期/全面检验一般性要求

1.检验流程

报检—检验前准备(清洗置换、清理打磨、安全防护、方案制定)—检验实施(外观、结构、几何尺寸、保温层和衬里、测厚、表面缺陷、埋藏缺陷、材质、紧固件、强度、安全附件、气密性、其他项目)—缺陷、问题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特种设备安全重大问题情况应当及时填写重大问题报告单交于使用登记机构,使用登记机构接收到检验机构上报的重大问题报告单后,应按相关流程对使用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2.资质要求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检验机构应当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3.报检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申报后,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安排检验。

4.检验周期

(1)固定式压力容器检验周期

1)固定式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①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

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检验一次;

③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④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⑤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2)非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①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的,一般每3年检验一次;

②安全状况等级为2级的,一般每2年检验一次;

③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应当监控使用,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

④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不得继续在当前介质下使用;如果用于其他适合的腐蚀性介质时,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但是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

⑤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2)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周期

首次全面检验应当于投用后1年内进行,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依据《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进行确定。

1)气瓶检验周期各类气瓶依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检验周期要求确定。

①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

②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

③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④溶解乙炔气瓶、呼吸器用复合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www.xing528.com)

⑤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每5年检验一次;

⑥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每4年检验一次;

⑦车用纤维缠绕气瓶,按照《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24162)的规定;

⑧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按照《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9533)的规定;

⑨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2)氧舱检验周期定期检验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新建氧舱(含氧舱改造移装)在投入使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检验;

②经过第3个检验周期后(第1次首次定期检验后,又进行了第2次定期检验),电气系统如果未进行改造的,定期检验周期改为1年1次,电气系统如果进行改造的,仍按照投入使用后1年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然后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经过第3个定期检验周期后,定期检验周期改为1年1次;

③氧舱停用后重新启用的,按照定期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定期检验周期自本次检验周期开始计算;

④在定期检验中对影响安全的重大因素有怀疑以及使用单位未按照《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4—2015)进行年度检查的,应当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

氧舱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同一年进行时,应当先进行年度检查,然后再进行定期检验。

2.1.2.2 年度检查一般性要求

(1)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也可委托检验机构开展年度检查工作。

(2)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定期自行检查分为月度检查和年度检查,使用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包括安全管理、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等,定期安全管理检查内容主要为:

1)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有效;

2)规定的设计文件、竣工图样、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监检证书以及安装、改造、修理资料等是否完整;

3)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是否与实际相符;

4)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运行记录、定期安全检查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5)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是否齐全,检验、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6)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是否齐全真实;

7)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记录是否齐全;

8)是否有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和演练记录; 

9)是否对压力容器事故、故障情况进行记录。

(3)移动式压力容器中的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等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的要求进行年度检验,可以不单独进行年度检查。

(4)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出具检查报告,作出以下结论:

1)符合要求,指未发现或者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可以在允许的参数范围内使用;

2)基本符合要求,指发现一般缺陷,经过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可以有条件地监控使用,结论中应当注明监控运行需解决的问题及其完成期限;

3)不符合要求,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情况,不允许继续使用,应当停止运行或者由检验机构进行进一步检验。

(5)年度检查由使用单位自行实施时,其年度检查报告应当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安全管理人员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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