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是指使用单位中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将节能管理职责交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承担。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负责落实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承担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职责的机构,还应当负责开展日常节能检查,落实节能责任制。
2.机构设置
使用电站锅炉或者使用锅炉总量(不含气瓶)50台以上(含50台)的使用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3.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负责人
电站锅炉的使用单位安全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4.安全管理员
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或者使用锅炉总量(不含气瓶)20台以上(含20台)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除此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5.节能管理人员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节能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特种设备节能的法律法规。
锅炉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锅炉节能制度,对锅炉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建立锅炉节能技术档案,组织开展锅炉节能教育培训;编制锅炉能效测试计划,督促落实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
6.作业人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7.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并保存至设备报废,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锅炉的出厂技术资料及监督检验证书;
(3)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化学清洗等技术资料及监督检验证书或者报告;
(4)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记录、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5)锅炉定期检验报告;
(6)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7)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校验报告、试验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8)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
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使用地保存上述中(1)、(2)、(5)、(6)、(7)、(8)规定的资料和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的原件或复印件,以便备查。
8.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岗位责任制,包括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运行作业人员、维修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
(3)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班手续;
(4)锅炉及其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启动和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www.xing528.com)
(5)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表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6)水(介)质管理制度,明确水(介)质定时检测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要求,保证通道畅通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方法等;
(8)节能管理制度,符合锅炉节能管理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9.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锅炉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锅炉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
10.安全运行要求
(1)锅炉作业人员在锅炉运行前应做好各种检查,按照规定的程序启动和运行,不得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压火后应当保证锅水温度、压力不回升和锅炉不缺水。
(2)当锅炉运行中发生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液态排渣锅炉无法排渣、锅炉尾部烟道严重堵灰、炉墙烧红、受热面金属严重超温、汽水质量严重恶化等情况时,应当停止运行。
(3)蒸汽锅炉(电站锅炉除外)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并且采取其他措施后,水位仍然继续下降;
3)锅炉满水(贯流式锅炉启动状态除外),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经过放水后仍然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失效或者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给水;
5)水位表、安全阀或者装设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6)锅炉元(部)件受损,危及锅炉运行作业人员安全;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者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其他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
(4)电站锅炉运行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当停止向炉膛输送燃料:
1)锅炉严重缺水时;
2)锅炉严重满水时;
3)直流锅炉断水时;
4)锅水循环泵发生故障,不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
5)水位装置失效无法监视水位;
6)主要汽水管道泄漏或锅炉范围内连接管道爆破;
7)再热器蒸汽中断(制造单位有规定者除外);
8)炉膛熄火;
9)燃油(气)锅炉油(气)压力严重下降;
10)安全阀全部失效或者锅炉超压;
11)热工仪表失效、控制电(气)源中断,无法监视、调整主要运行参数;
12)严重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以及制造单位有特殊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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