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检验包括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1)设计文件鉴定是在锅炉制造单位设计完成的基础上,对锅炉设计文件是否满足《锅炉安全技术规程》及节能环保相关要求进行的符合性审查。
(2)型式试验是验证产品是否满足《锅炉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所进行的试验。液(气)体燃料燃烧器应当通过型式试验才能使用。
(3)监督检验(包括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是监督检验机构在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化学清洗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对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化学清洗过程进行的符合性监督抽查。
(4)定期检验是对在用锅炉当前安全状况是否满足《锅炉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的符合性抽查,包括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结合锅炉外部检验进行)、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
由于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在锅炉正式投入使用前进行,这里主要介绍锅炉使用环节中的定期检验。另外,根据相关要求,锅炉能效测试工作也是锅炉使用环节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进行介绍。
1.1.9.1 锅炉定期检验安排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1个月向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受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开展检验。
1.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
(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1次;
(2)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1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中的大修周期进行,A级高压以上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6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1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A级高压以上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
(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1次水(耐)压试验;
(4)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A级高压以上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内部检验时,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期安排内部检验(一般不超过1年且不得连续延期),并且向锅炉使用登记机关备案,注明采取的措施以及下次内部检验的期限。
2.定期检验特殊情况
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当进行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锅炉停止运行1年以上(含1年)需要恢复运行前。
3.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1)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至少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2)做好检验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监护工作;
(3)对检验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及时将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检验机构,对于重大缺陷,提供缺陷处理情况的见证资料。
4.检验方法
(1)内部检验(www.xing528.com)
内部检验应当根据锅炉的具体情况,一般采用宏观检(抽)查、壁厚测量、无损检测、金相检测、硬度检测、割管力学性能试验、内窥镜检测、强度校核、腐蚀产物及垢样分析等。
(2)外部检验
外部检验一般采用资料审查、宏观检(抽)查、见证功能试验等方法进行。
(3)锅炉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结合锅炉外部检验进行。主要检查水处理情况及记录,现场取样检验水(介)质质量。检查有机热载体的酸值、运动黏度、闭口闪点、残炭、水分和低沸物馏出温度等的检验记录或者报告情况。
(4)检验结论
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情况,结合使用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的处理情况或者整改情况,做出以下检验结论:
1)符合要求,未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或者对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
2)基本符合要求,发现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采取了降低参数运行、缩短检验周期或者对主要问题加强监控等有效措施;
3)不符合要求,发现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未整改合格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
注:现场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立即作重大问题上报监察机构。
1.1.9.2 锅炉能效测试
锅炉使用单位每两年应当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定期能效测试,测试工作宜结合锅炉外部检验,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能效测试机构进行。
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应当提供锅炉产品能效相关情况。已进行过产品能效测试的,应当提供测试报告;需要在使用现场进行能效测试的,应当提供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测试的书面承诺和时间安排,以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锅炉能效指标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办理使用登记。
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发现在用锅炉能耗严重超标时,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且报告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1.9.3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分为水(介)处理定期检验和锅炉化学清洗过程监督检验。其中水(介)处理定期检验包括水汽质量检验、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锅炉内部化学检验和有机热载体检验。
新安装的锅炉应当结合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进行水汽质量检验,投入运行后的工业锅炉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连续两次合格的,每年1次)水汽质量检验,电站锅炉每年至少进行1次水汽质量检验。
采用锅外水处理方式,并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每年进行1次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可以结合锅炉定期检验进行。
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水汽质量和有机热载体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在报告的备注栏中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并且在规定期满后再次检验。再次检验仍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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