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馆”一词最早出现于明代,明人刘侗、于奕正在《帝京景物略》中写道:“尝考会馆设于都中,古未有也,始嘉隆间。”[1]表明会馆肇始于北京。《吴阊钱江会馆碑记》中亦云:“会馆之设,肇于京师,遍及都会,而吴阊为盛。”[2]会馆在清代、民国初最为盛行,民国以后大多改名或改组为“同乡会”“公所”“公会”“商会”等。新中国成立后会馆建筑一般移作他用,城市里的会馆大多由房管所分给无房户租住或单位使用,在历经战火及旧城改造后幸存者很少,一些有悠久历史的会馆遗存现在都已成为文物保护单位或优秀历史建筑。
从20世纪30年代起,便有研究者对会馆进行了专门的考证,总体上都认为会馆是一种在特定环境下产生的文化现象,是在我国明清时期,由在外一同打拼的同乡或从事同一行业的人们一起组建的封建性小集体,是当时根据科举制度和工商业活动的需要而衍生出来的特殊产物。
《现代汉语小辞海》对会馆的定义是:“旧时同省、同府、同县或同业的人在京城、省城或大商埠设立的机构,主要以馆址的房屋供同乡、同业聚会或寄居。”[3]
厦门大学王日根教授对会馆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认为会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会馆是一种社会(民间)组织,有固定的场所。“会馆是明清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变迁的特定产物,它不仅是明清时期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必然,亦与明清科举制度、人口流动相伴随。”“同籍商人的会馆由此有了内驱力,他们起而模仿官绅会馆并发扬光大之”,“在移民集中的区域,会馆则成为克服土客矛盾、客客矛盾的场所”。[4](www.xing528.com)
第二,会馆具有“祀神、合乐、义举、公约”四大基本功能。神灵崇拜为会馆树立了集体象征,提供了精神纽带;合乐为流寓人士提供了聚会与娱乐的空间,人们可在节日期间“一堂谈笑,皆作乡音,雍雍如也”[5];义举是不仅为生者在身处逆境时解决困难,更注重给死者创造暂厝、归葬的条件;公约则要求会员遵循规章制度,维护集体利益,从而维持社会秩序的安定。
第三,会馆机制灵活,可有多样的表现形式。会馆适应社会的变迁而产生,又不断改变着自己的形态,在对内实行有效整合的同时,又不断谋求与外部世界的整合,在会馆的演进过程中,不仅存在着时代发展的阶段性,而且又包含了地域发展的差异性。从范围看,除了有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会馆,还有因经商的地区相同而建的会馆,又有“同业组织为应付当地土著的压迫和保护自己利益而组合的会馆”;从建构看,有的会馆规模宏大,有正殿、附殿、戏台、看楼、义冢、义田、议事厅,有的会馆仅为一小室,以供一神或数神为满足;从经费来源看,有官捐、商捐、喜金、租金、抽厘、放债生息等名目;从内部管理看,有的是官绅掌印,有的是商人主管,有的还可能是手工业者或农民自理。[6]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会馆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综合体,是时代发展的衍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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