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计划,还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实施以来均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绝大部分受训学员通过培训掌握了一技之长,顺利实现了转产、转岗就业,这些计划和工程维护了广大失业、转业、转移人员的根本利益;既在一定范围内维护了教育公平,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职业培训的吸引力。但也不可否认,现实中无论是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供给,还是公共性职业教育培训的供需,都存在着一些似乎难以化解的结构性矛盾。仅就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来说就存在以下一些问题:首先,农民工以及一些地方和部门缺乏人力资本投资的战略意识;其次,农民工转移培训政策缺乏,培训项目规模总量偏小;再次,培训结构(如职业院校)市场意识不强,培训工种与市场需求不适应,与用人单位生产实际脱节;然后,资金投入不足,农民工转移培训缺乏稳定的经费来源,未能形成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最后,教育培训资源不能有效整合,培训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培训实践需要,对培训单位、用人单位、农民工缺乏有效的激励政策等。这些问题同样存在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培训之中,反映出了我国职业教育培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
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明显表现出既供给过剩,又供给不足的矛盾。供给过剩是指大量缺乏一技之长的劳动者难以找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供给不足是指与我国经济发展进程和经济结构转型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短缺。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农产品供求问题的基本解决和政策环境的逐步改善,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规模不断扩大,数目庞大的农村劳动力主要向非农和城镇转移就业。而大量的外出农村劳动力没有接受过相应的职业教育或培训,缺乏一技之长。我国就业方面的主要矛盾,是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当前,主要表现为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113]。然而与上述情况不同的是,我国公共性职业教育培训却存在着既供给不足,又需求不足的窘境。供给不足是指公共性职业教育培训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均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对大量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需求不足是指无论劳动者个人还是用人单位均对公共性职业教育培训表现为有购买能力的购买意愿不足。主要表现为:不少地方开展的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普遍存在着资金投入不足、针对性不强、效果不佳、仅仅流于形式等不容忽视的问题。职业技能培训的个人需求和社会需求及其与有效供给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仍然没有在深层次上得到解决。
“任何一门学科或较大的学科群都必须以学术要求与社会实践的某种特殊的、不断变化的融合为基础。这些要求和实践相互支撑,然后又得到该学科或学科群的制度化再生产的不断增强。”[114]理论与实践是一种相互建构的关系。理论要具有实践品质,从提出问题、推演问题到解决问题,都应当是一种基于实践的理解,始终指向实践;实践理所当然也要具有理论意蕴,不断接受理论的实践关照,在与理论研究的互动中不断提升自己的实践理性。
在教育的发展史上,对于教育属性的认识,学界有着不止一次的争论。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关于教育是否是一种产业,能否产业化,如何产业化等问题,学界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有些学者认为,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教育提供的不是物质产品,教育是一种具有巨大外部效益的准公共产品,不能把经济活动中的市场机制完全移植到教育中来[115];教育投资回报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营利性产业的投资回报,将教育完全交由市场进行产业化经营,难以克服市场固有的盲目性、自发性和功利性[116]。相反,有些学者却认为,教育属于第三产业,是一种服务产品。政府对教育的投资总是有限的,并非所有的教育类型都是公共产品,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必须走产业化经营的道路[117]。这场争论最终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士在公开场合旗帜鲜明地反对教育“产业化”而平息。教育属于第三产业,是为提国民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这并没有改变其公共产品或者准公共产品的根本属性,不能作为判定其是否产业化的充分条件。因为,依据第三产业的划分标准,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警察、军队同属第三产业,从这些第三产业部门同属公共领域的共有特性来看,恰恰表明教育是一种具有很强公共性的特殊部门。其实,“产业化”一词的歧义性是争论双方难以达成共识的一个主要因素。如果我们将“产业化”理解为把教育产品作为一种纯粹的消费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企业化运作,当然有悖教育的质的规定性。如果我们将其理解为在教育的某些领域适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教育服务质量,这当然是当前我国教育改革的应有之义。(www.xing528.com)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强调,“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公益性和普惠性是现代教育的根本特征,提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是当代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然而,对于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不少学者将其理解为提供均等的义务教育或者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因其基础性和普及性理应属于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所涵盖的范畴,但如果仅此理解未免有些偏颇。在界定教育产品属性的文献资料中,不少学者往往依据经济学对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将义务教育划归为公共产品,将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划归为准公共产品,而对于职业培训,或者避而不谈,或者理所当然地划归为私人产品。职业培训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那些面向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及城乡新生劳动力等群体开展的基础性职业教育培训,同样具有不容忽视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伦理意义,理应属于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一部分。此外,一种产品是否具有公共性,不仅取决于其自然属性,而且和国家的政治愿景及制度安排息息相关。
公共性职业教育培训具有较强的正向溢出效应,也就是说,它的生产和消费不仅对个人提高职业技能、顺利就业、增加收入具有决定性作用,而且对所属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平正义的维护具有积极意义,相比较而言,其预期社会收益往往高于个人或者集团收益。因此,如果将公共性职业教育培训完全交由市场生产,缘于经济人的理性计算和机会主义偏好,大多数人或者利益集团会选择只享用产品带来的益处而不愿意为其出资,从而导致该类产品的供给不足。这一现象的存在为政府提供公共性职业教育培训的生产提供了理由,但是,完全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职业培训,又常常会导致公共性职业教育培训供给的低效。公共产品的生产并非必须由政府提供,仅仅通过市场提供也并不意味着最有效率,关键是要在“自由放任市场机制和民主政府规制干预之间的黄金分割线”上,“合理划分市场和政府的界限”[118]。可见,公共性职业教育培训所具有的“公共性”决定了它应当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但是,政府公共部门提供公共性职业教育培训并不意味着它要进行直接生产。高职教育培训作为公共性职业教育培训的其中一种类型,在供给链条上应适当引入市场法则,认真检视、解读和解决当今高职教育培训中存在的问题,构建起政府以及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合作与博弈框架,以切实提升高职教育培训的供给效率,实现其实践价值和时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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