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球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是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重要前提。例如,美国在建立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上成绩斐然,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通过立法对职业教育加强保障,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减少了职业教育改革进程中的阻碍,依托法律的力量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进行了维护。随着时间的推移,早期颁布的法律在美国得到了一定的修正,美国政府又针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情况设立了大量的针对性法律。在进行立法和修正的过程中,美国政府不断通过立法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工作进行促进,使高等职业教育能够进行得更加系统规范,确保为每个学生提供平等学习和发展的平台。美国政府很早就意识到了市场经济对职业教育的影响,开始在法律上对校企合作模式进行细致的规范。美国职业教育法律的建设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末的《国防教育法》,其中明确了职业教育培训的相关条款。之后,美国不断推进职业教育法律建设,于1963年颁布实施了《职业教育法案》,1968年又对这一法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职业教育法修正案》,1984年又颁布并实施了《帕金斯法》,对校企产学研合作进行了规定,随后又制定了《联合研究和发展法》等多部保障校企合作的法律。其中影响力较大的一部法案是《学校至职场机会法案》,该法案明确提出应构建以企业为基础的教育基地,利用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作帮助学生达到能力上的增长。
德国也不断完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保障职业教育的发展。德国是老牌工业国家,对技术人才有着巨大的需求,因此德国的职业教育开始得相对较早,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与美国相同,德国为了满足国内生产需要,强调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性,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设立了大量相关法律。德国校企合作相关法律最大的特点是条理清晰,将学生、用人单位以及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等划分得十分明确,可以有效避免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在德国校企合作是强制性的,通常情况下企业只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承担人才培养工作,另一种是支出一定的资金支持职教的发展。当然,为了减少企业对校企合作培养方式的抵触,德国政府也在财税方面对参加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优惠。除此之外,德国的校企合作模式已经走过了初级阶段,在《劳动促进法》等相关法律的支持下,校企合作更强调合作的双赢,企业除了承担培养责任外,也可以得到学校给予的支持,使双方在合作中都能给对方带来积极的帮助和影响。又如日本的职业教育之所以走在亚洲前列,与国家重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是分不开的。早在1958年,日本就已经颁布实施了《职业训练法》,为日本职业教育法律建设奠定了基础。随后,日本又制定了职业教育的补充法律法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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