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应成为高职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政府应该完善制度建设,依靠制度规范高职院校专业的管理工作。首先,专业审批制度要明确体现实质审查的内容,要对高校申报新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与资源进行实地核查。同时,要对存在虚构和夸大新专业办学资源行为的高校进行惩处,规范高校诚信办学。其次,对新专业设置应该坚持严格的审批标准,把好准入关。原则上行业举办的高职院校,其专业设置应基本围绕行业性质来进行。地、市举办的高职院校,允许设置该地、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大类专业,但跨类不宜过大。政府要严格实施专业准入与调整,规避高等学校出现专业跨类过大、分布过散的问题。当前有些高职院校依靠主观喜好设置专业,脱离实际需求。它产生的明显后果就是人才的结构性过剩和结构性匮乏。市场需求是设置专业的前提。高职院校应该组织专门力量做好社会调查研究工作,为高职专业的科学设置奠定基础。“如果市场对某种特定知识或技能有很大需求,诸多高校就会竞相提供这种教育服务,但现实中市场需求的信号常常不够准确。”[44]为此,高职院校更应该依靠校内专家与企业或行业的专家参与专业设置和建设,认真分析市场需求的各种信号,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掌握真正需求。高职院校要用好办学自主权,要依靠法律赋予的自主权,处理好新旧专业、专业设置与建设等一系列关系。对于拟申报的新专业,要认真分析其产业面向、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明晰利弊,综合判断,科学决策。对于已批准设立的新专业,要及时投入资源,配套措施,为新专业的建设创造良好环境。对于原有专业,要根据市场变动和技术进步,及时调整专业定位、人才培养计划、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高职院校要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吸引行业企业的专业人才参与高职院校专业建设,推进高职院校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专业评估是欧洲各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国提高专业质量与水平的普遍方法。如在荷兰,教育文化和科学部成立了高等教育鉴定委员会,主要对高等教育中现有的和新设立的课程质量进行把控。在丹麦,政府于1992年建立了高等质量保证和教育评估中心,其主要工作是对高等教育专业进行定期和系统的评估[45]。在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本科专业评估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并日益成熟。当前,政府要借鉴本科教育专业质量评估的经验,制定高职专业质量评估方案与具体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通过开展高职专业评估工作,政府能及时把控专业办学状况,同时,对同类高职专业的办学质量和水平进行横向对比,实现相互竞争、共同提高的目的。(www.xing528.com)
高等教育内外部必须以平等竞争为手段,实行优胜劣汰,把资源配置到教育质量高的高校和学科中心,更好地为社会培养一流的人才,创办一流的大学。政府要完善高职专业退出机制与激励机制。对于办学效益较差的高职专业,应及时减少招生计划,并进行整改和调整。对于整改调整以后仍然达不到专业基本质量标准的,要强制取消该专业。对于办学效益高的专业,政府可以采取专项奖励资助、增加招生计划等方法鼓励发展。只有建立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突显优胜劣汰,才能使高等学校充分调动办学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不断提高专业质量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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