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害化学品清单的演进应遵循一定的逻辑。作为我国首个致力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有害化学品清单,曾经的《重点目录》开创性意义是毋庸置疑的,即使不废除,也需要在不断的修改中增强科学性。公众对化学品危害性的认知高低、化学品的危害程度轻重、控制成本高低和影响范围大小都是影响有害化学品清单扩张的关键因素(见图7);此外,还应按照无害原则完善有害化学品的退出机制。
图7 我国有害化学品清单的演进逻辑示意图
演进逻辑之一:公众认知度高的有害化学品较早添加进清单,反之则较晚添加。公众对化学品危害性的认知程度与媒体报道、日常生活接触频率以及是否发生重大环境灾害事件等因素有关。参考国际经验,美国按照公众认知度由高到低的逻辑顺序将有害化学品列入清单。美国1986年知情法案的颁布正是受到印度博帕尔工厂异氰酸甲酯化学品泄漏和美国弗吉尼亚州化学品泄漏事件的冲击,其第313条规定建立有害化学品清单及其数据库。异氰酸甲酯毫无疑被列入其中。与此类似,日本水俣病的广泛影响使公众充分认知汞的危害,也早早被列入日本有害化学品清单。我国《重点目录》自公布后至今尚未修改,应结合我国国情充分考虑公众认知度这一因素,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民意,任何政府都不会轻视这一要素。
演进逻辑之二:有害化学品清单的扩张遵循危害程度由高到低的逻辑。危害程度不只限于生产安全,还会对环境和健康产生长期负面影响,例如威胁水生环境、具有生殖毒性或是具有其他潜伏性风险的化学品。以“壬基酚”为例,传统生产安全意义上并非危险化学品,但该物质具有环境危害性,因而被新增进国家安监总局2013年《危险化学品目录(征求意见稿)》和环保部的《重点目录》中。“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生产使用量大或用途广泛”,且“具有高的环境或健康危害性”是环保部制定《重点目录》的几大考量要素。参考美国TRI制度,其有害化学品清单也是按照对健康、环境的危害程度原则来进行删减的,包括引起或可能引起“重大急性健康威胁”,致癌、畸形或其他“不可治愈的疾病”,具有“环境持久、生物累积”及长期毒性(James T.Hamilton,2005,p.119)几大参考指标。按照这一原则,美国环保署已对有害化学品清单进行过11次增补,最新一次仅新增了六溴环十二烷一种化学品。六溴环十二烷作为一种阻燃剂被广泛运用于建筑绝热材料、家具、汽车座椅等产品中,具有神经毒性、生殖毒性和生物聚集性。联合国已发布禁令在全球范围内禁止使用该化学品,欧盟有毒化学品清单和我国《重点目录》也已将其列入其中。
演进逻辑之三:有害化学品的使用范围越广,控制成本越高,被列入清单的可能性越小;反之,则越大。在这方面,塑化剂是非常典型的化学品。“白酒塑化剂”事件于2012年11月把这类问题展现在公众面前,起因于酒鬼酒公司被爆出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塑化剂的一种)含量超标2.6倍。因塑化剂是公众熟悉且具有较大危害的“环境激素”类物质,已经列入欧盟和美国有害化学品清单中。但由于塑化剂在我国白酒行业中使用范围广,白酒在我国某些省份甚至是支柱性产业,若将其列入有害化学品清单,将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控制成本过高,因此最终并未列入《重点目录》。(www.xing528.com)
有害化学品清单的演进是认知、危害、成本、范围四种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此外,环境资源部在实际操作中也需立足本国国情,兼顾各方利益主体。上述所提塑化剂在中国未被列入《重点目录》便是如此。《重点目录》公布之前,环保部曾于2013年公布过“十二五”重点防控化学品目录,其中涉及58种有害化学品,且《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中指出有25种“累积风险类重点防控化学品”会被列入《重点目录》。但最终仅有6种化学品入选2014年公布的《重点目录》。落选的化学品中双酚A、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EHP塑化剂)、三丁基氯化锡(TBTC)三种是有重大环境和健康风险的化学品。其中双酚A已经被卫生部禁用于婴儿奶瓶的生产中。可见,环境资源部在制定有害化学品清单时需要兼顾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
演进逻辑之四:有害化学品清单的退出机制应遵循无害删除的原则。首先,在操作过程中,存在高估某些化学品毒性的可能。以国际经验为例,赫斯特塞拉尼斯公司于1989年向美国环保署提出从清单中删除硫酸钠溶液这一物质。硫酸钠对眼睛和皮肤确有刺激作用,也会造成大气污染,但环保署发现其毒性未达到“对健康的严重危害、慢性或长期健康影响和环境毒性的标准”,因此将其从有害化学品清单中删除。其次,某些化学品在不同状态下危害程度不同。气溶胶状态的硫酸对人体健康和空气危害较大,但非气溶胶状态下其毒性较小。因此EPA将非气溶胶状态的硫酸从有害化学品清单中删除,并严格限定了硫酸包括雾、蒸汽等在内的酸性气溶胶形式。[23]欧盟EPRTR制度的有害化学品清单中目前仅有91种物质,[24]因部分有害化学品在严格控制下已逐渐退出市场,不再需要列入清单。因此,为了避免控制成本过高,对于已无法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化学品可考虑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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