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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污染传播失灵及重建成果

时间:2023-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害化学品清单在PRTR体系里就是为了让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成本变得可计算、让公众能知情而设计的,是PRTR体系有效运作的指标体系。因此,有害化学品清单的完善也是PRTR体系中消除环境负外部性的前提条件。[18]知情法案赋予EPA增减有害化学品清单中化学物质的权力。因此,EPA针对有害化学品清单进行了扩展。PRTR体系中信息公开法规的完善是有害化学品清单能够有效执行的外部保障。

我国企业污染传播失灵及重建成果

有害化学品清单在PRTR体系里就是为了让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成本变得可计算、让公众能知情而设计的,是PRTR体系有效运作的指标体系。根据科斯定律,威廉姆森开创了“交易成本经济学”,根据化学品有害物的成分、剂量与危害,能够计算出可以用来交易的环境负外部性市场价格。[15]清单是阻止和计算环境污染负外部性成本的依据,是政府主导企业环境信息数据库公开的指标依据,是企业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的底线,是媒体、公众获取企业环境信息的指南。[16]有害化学品清单不仅是被动地缩小与消除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而且可以用来积极地通过市场交易来消除负外部性,比如碳交易市场的理论基础就是来自科斯定律与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经济学。批评者认为,这一切都是空中楼阁,因为这种交易很难完成,因为其负外部性没有人愿意进行这种交易。[17]然而,PRTR体系及有害化学品清单的强制性申报与公开改变了一切,使得这种成本计算与市场交易变成为可能,欧盟碳交易市场执行严格的市场法则取得明显成效就是证明。因此,有害化学品清单的完善也是PRTR体系中消除环境负外部性的前提条件。

有害化学品清单的建设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2016年废止的《重点目录》中列入了84种物质,但与美国的600多种、欧洲90多种污染物相比,在化学品涉及范围、成本、危害性等方面还有一定差距。我国在类似PRTR制度的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中规定的化学物质种类和数量较少,现有清单笼统且主要是常规污染物。从国际经验看,有害化学品清单也是在实践中不断演进的。美国制定TRI项目初期,清单因包含的污染物种类与涉及的行业范围太小,受到环保人士的质疑。[18]知情法案赋予EPA增减有害化学品清单中化学物质的权力。因此,EPA针对有害化学品清单进行了扩展。EPA于1994年通过颁布规章将另外286种化学物质及类型增加到了有害化学品清单中。[19]此后也有几次增减,目前该清单增加到595种单一化学物质和31种化学物质类别(其中4种类别涵盖68种特定化学物质)。[20]因此,需要对有害化学品清单的管控主体、增减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以更好地完善该制度。

PRTR体系中信息公开法规的完善是有害化学品清单能够有效执行的外部保障。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方面有待完善。新《环保法》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强制公开的义务,但是对于如何公开、如何监管等问题解释不清,对于不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也未做强制公开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规定了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释放与转移信息的申报,但具体操作的细节性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实施效果有限。《办法(试行)》(本章简称《办法(试行)》)中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按强制性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但由于概念界定不清等原因,至今仍存在较多企业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的现象。且《办法(试行)》只是一个环境资源部的部门规章,对国土、城建、水利海洋林业、工信等部门缺乏足够影响力和约束力,在推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上存在局限。[21]而美国、欧盟、日本都有PRTR制度的专项法律,对该制度的实施方式、实施流程、技术保障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22](www.xing528.com)

信息公开法规的建设也是逐步完善的过程。参考国际经验,美国知情法案规定了TRI制度的具体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向EPA上报有毒物质的排放、转移情况;1990年的《污染预防法》进一步扩展了TRI报告的要求,企业在申报时还需添加有毒化学品的废物处理和削减源排放活动信息。欧盟2006年《关于建立欧洲污染物释放与转移制度的法规》规定了由各国家当局建立E-PRTR制度的具体实施流程,取代了原有的污染物排放登记(EPER)系统;日本的《关于掌握特定化学物质释放量以及促进改善管理的法律》在参照美国TRI制度的模式上,建立了PRTR申报制度。因此,我国需要在本国国情基础上建立逐步完善的相关法律规范,以推进我国PRTR体系建设。以新《环保法》和《办法(试行)》为基础,确立最高环境资源部门对企业环境信息数据库建设的主管权力,对需要申报的企业范围、污染物清单、申报内容、申报方式等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对于拒绝公开的企业的处罚措施、商业秘密的具体界定、信息公开的渠道等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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