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企业污染传播失灵,重建措施!

我国企业污染传播失灵,重建措施!

时间:2023-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企业向环保组织信息公开的完整性不足面对环保组织依法申请信息公开,部分企业拒绝回应或回应有限。IPE等34家环保组织在对IT品牌供应链环境管理评估的三期报告中,增加了“推动供应商做出整改及信息披露”这一评价项目,以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减少污染。由此可见,强制性信息公开范围的有限性导致IPE对企业直接监督困难。企业面对环保组织和政府相关法规监督时,存在明显有法不依的现象。

我国企业污染传播失灵,重建措施!

(一)企业向环保组织信息公开的完整性不足

面对环保组织依法申请信息公开,部分企业拒绝回应或回应有限。首先,是重点污染企业排放数据公开完整性不足,体现在公布的企业数量和污染物种类都非常有限,与中国相关法规要求或者欧洲、美国、日本等PRTR制度的实践存在明显差距。[25]根据《危险化学品环境关系登记办法(试行)》规定,每年1月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向公众公布年度报告。但是,2013—2014年的27个公布排放数据的城市中,无一城市完整公布所有信息,仅5个城市公布了特征污染物排放数据,且危险化学品相关数据完全缺失;仅2个城市公布了危废年度转移/处理量,无一城市公布重点管理危化品数据和危化品品种、特性、排放数据。其次,部分企业消极回应,拒绝沟通。2010年,IPE、自然之友等34家环保组织为评估IT产业供应链环境管理表现,给相关29家IT企业CEO发函,希望了解相关信息,包括“是否有供应商环境表现的相关标准”等,但包括诺基亚、三星、LG、IBM、Apple等在内的多数企业未回应。在二期报告发出后,苹果、诺基亚、索尼等企业表现消极,使得环保组织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难以达到预期进展。[26]

环保组织促使企业对其供应商的环境信息公开之舆论监督受阻。IPE等34家环保组织在对IT品牌供应链环境管理评估的三期报告中,增加了“推动供应商做出整改及信息披露”这一评价项目,以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减少污染。但29家企业中有25家未做出整改并公开说明,占总数的86%,无一家企业定期公布排放数据;而在探讨利用信息公开加强供应链管理中,仅10家考虑建立检索机制,2家决定建立。进一步沟通后,考虑利用公开信息加强供应链管理的企业有14个,决定建立的有6个,但推动供应商做出整改和定期公示排放数据的企业数量没有增加。[27]苹果公司为例,IPE、自然之友等34家环保组织共同监督,与其多次进行沟通后,苹果公司依旧消极回应,不愿公开供应商相关信息。

(二)环保组织直接监督企业存在法律困境

企业信息公开强制性规定范围有限,阻碍环保组织对企业信息公开的直接监督,形成结构性功能失灵,即污染方或者管控方可以不对环保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企业按自愿与强制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环境信息公开;《清洁生产促进法》对强制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同样有限,只有存在超标违规或是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时才会触发强制性信息公开义务。并且,由于缺少强制性高位阶立法对信息不公开进行处罚,多数企业并没有通过网站等途径公布其环境影响及与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28]《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企业自行监测提出具体要求,但也仅限于国控重点污染企业,省控、市控企业监测不足。PITI评价体系包括污染源日常监测在内的8个标准,[29]全都是以政府为直接监督对象,间接监督企业。2013年标准调整后,也仅增加企业排放数据一项以直接监督企业。由此可见,强制性信息公开范围的有限性导致IPE对企业直接监督困难。

企业面对环保组织和政府相关法规监督时,存在明显有法不依的现象。《危险化学品环境关系登记办法(试行)》规定企业有公开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特征污染物的排放和转移信息的义务。然而,企业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公开并未落实。自然大学等环保组织于2015年对涉汞国家重点污染源数据公开进行评估发现,16家涉汞国控企业中仅4家公司公开了污染物排放数据,仅1家公司公开了涉汞相关数据。并且,在对相关部门、企业进行信息公开申请时,47家企业中仅3家进行了有效回复,25个地方环保局中仅1份有效回复。部分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工作尚未实施。

(三)社会组织参与的程序存在缺陷

环保传播中,公众参与是环保组织代表并组织公众发言的重要形式,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环境信息公开。然而,环保组织对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程序的推动尚待深化。就IPE监督环评信息公开的实践而言,2013—2014年共42个城市公开了环评全本,其中仅有9个城市通过大众媒体或网络公开环评信息,无一城市通过电视或网络直播环评听证会;2015年虽然有所好转但不足仍然明显,环评信息公开的形式单一且时限过短,导致覆盖人群有限,多数地区未能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

环保组织推动公众参与时遭遇地方政府的阻力,公众关心的议题信息公开力度不够。PX等群体性环境事件频发,使得公众关注的着眼点发生了变化。拟建项目环评信息是否公开、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公众能否有效参与等成为公众关注的核心问题。IPE公布的PITI评价报告中,“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情况、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结果信息公示”得分偏低,环评报告书公示方式、公众意见提交方式有限,公众参与时间不足。并且,2008年前20名城市中该项得分高于及格线的仅8个。2013—2014年评价标准增加“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一项,但得分极低,至2015年也仅9个城市超过及格线。

(四)公众参与以促进信息公开的热情低(www.xing528.com)

地方政府与公众互动不及时,降低公众参与热情,从而影响IPE推动信息公开。移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官方网站无法吸引公众注意,导致部分环保政务微博、微信兴起。然而,环境投诉渠道的多元化未能有效改善互动回应少的问题。据2015年报告统计,目前已开通的政务微博运行状况不佳,部分账户长期不更新甚至从未更新,成为“僵尸微博”。就微信投诉举报平台而言,目前仅支持个人历史记录查询,无法查看他人历史投诉举报信息。互动不及时、公众感兴趣的信息公布有限,使得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热情不高,影响社会监督的有效实施。

公众环保意识不足,阻碍环保组织推动信息公开。公众更多关心与其眼前利益相关的财产和健康等利益,环保意识更多凸显于“邻避”运动中。纵观近年来环保群体性事件,关注者更多是项目所在地及周边地区等直接利益相关的民众。公众环保意识多在重大污染事件发生后短暂出现,缺乏持久性。自2007年起,IPE与20家环保组织共同发起“绿色选择”倡议,呼吁公众善用购买权利,试图以“订单”为筹码对企业信息公开形成压力。从近10年的实践看,社会公众环保意识不足,未能通过消费行为来表达对企业环境行为的好恶[30],“绿色选择”项目效果有限。公众对政府已经提供的环境信息也未能有效利用,信息点击率和阅读量偏低。公众环保意识不足,而IPE的活动倡议与公众切身利益结合不紧密,致使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积极性不高。

(五)环境公益诉讼艰难,影响环保组织积极性

公众针对信息公开提起的行政诉讼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导致参与积极性受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办法(试行)》限制了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信息使用用途,同时赋予公民向上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的权利;而新《环保法》第五章规定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此公民提起的诉讼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往往以“向上级举报”告终。借鉴国外已有经验,美国在1970年《清洁空气法》中明确赋予公民对该法规定的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此后的各项环保法律中也有对公民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31];印度1986年《环境保护法》中也规定了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32],这有助于提升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

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较多现实困境,降低公众参与积极性,从而影响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推动。新《环保法》规定,符合“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无违法记录”等条件的社会组织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可以代表公众利益发声,激发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的积极性,但实际执行面临较多困境。IPE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且一直致力于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包括建立水污染空气污染地图数据库,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污染源和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指数评估,发起绿色选择倡议等,不过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始终心有余而力不足,近几年来并未参与重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综观国内其他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层面同样力不从心。据统计,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6 000多个,其中约1 000个具备提出环境公益诉讼资格,但2015年全国仅有9个社会组织提起诉讼。[33]

受成本、专业、时间等因素影响,环保组织对环境公益诉讼望而却步。2015年1—3月,环保组织提起的3起公益诉讼案中自然之友诉江苏泰州3家企业水污染案被驳回;2015年8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徐州市3家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环保组织起诉某非法排放废水的造纸公司,但是环保组织都回复不具备诉讼能力,无法承担相应责任。上述案例表明环保组织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尴尬处境。前期调研取证、立案、判决、执行等阶段需要大量资金、时间成本,并且需要承担可能败诉的风险成本,这使得真正有意愿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非常少。并且,由于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务人员,环保组织提起并打赢公益诉讼的能力有限。公众关心的切身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降低了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的积极性。

作为新《环保法》中所指社会组织的一员,IPE已经意识到推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所遇到的困难。为此,IPE曾多次联合其他社会组织,抱团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监督与公众参与。在对IT品牌的供应链环境管理评估中,IPE联合自然之友等34家NGO向29家相关企业申请信息,但是不少企业依旧拒绝回应,多次沟通后收效甚微。可见,IPE所遇困境并非个案。社会组织在推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中,普遍遭遇来自各个利益方的阻力。

借鉴世界各国成功经验,建立PRTR制度是促进环境信息公开的有效途径。IPE利用其自身平台建立了水污染和空气污染地图,与PRTR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也是中国PRTR制度出现的雏形。但是,社会组织力量有限,很难做好全国范围内的污染数据库,例如2014年水污染地图监测数据只有当年下达行政处罚记录的一半。政府、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不足使得数据库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因此,如何形成以政府为依托、以社会组织监督和公众参与为主要形式、以建立统一数据库为目标的模式,建立切实有效的PRTR制度以推进信息公开,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