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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染传播失灵与重建:纠正地方政府监督的尝试与不足

时间:2023-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央环保督查制度实质上是试图对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失灵的一种纠正,是中央对地方政府失灵的一种纠错行为。中央第一环保督察组组长讲话直指地方政府治理失灵:“将重点督查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在短期内取得的效果惊人。地方政府也相应出台和修订环保法规制度等240多项,纳入整改方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项目1 532项。

企业污染传播失灵与重建:纠正地方政府监督的尝试与不足

中央环保督查制度实质上是试图对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失灵的一种纠正,是中央对地方政府失灵的一种纠错行为。从2015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到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的《中央环保督察方案(试行)》,中央环保督察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中央第一环保督察组组长讲话直指地方政府治理失灵:“将重点督查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15]我国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体系失灵集中地表现为“机构林立、职权交错、多头执法、政出多门、扯皮推诿、管理真空、恶性竞争等弊病”[16]

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在短期内取得的效果惊人。自2005年12月第一批督查启动后的两年内实现31省市全覆盖,问责1.8万人,其中:受理群众举报有13.5万件,立案处罚2.9万件,罚款14.3亿元;行政司法拘留1 527人;约谈党政干部18 448人,问责18 199人。地方政府也相应出台和修订环保法规制度等240多项,纳入整改方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项目1 532项。[17]第二轮环保督查截至2019年8月15日,督察组收受群众举报18 732件,立案处罚1 901家,罚款11 308.7万元,约谈党政领导干部1 365人。[18]有文章认为这是一种卡里斯马效应,即依靠党中央权威自上而下的运动式的治理方式;[19]也有文章指出虽然短期内取得了效果,但无法保证效果的可持续性,需要将“制度化督察”提升到“法治化督察”,建立起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意义上的环保督察,[20]因而需要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才是一种长效机制。(www.xing528.com)

传播学角度来说,中央环保督察制度没有解决地方政府环境治理与公众较为关心的信息对称问题。督察制度在结构上包括信息举报—督察进驻—形成督查报告—督查反馈—移交移送问题及线索—落实整改信息等流程。整个过程中,一方面为了保护举报人信息,另一方面因为督查过程中有不同观点的争论,整个传播过程都是保密的,在整个过程中整个督查所涉及的人员需要签署督查保密承诺书[21]在公众看来,他们和政府人员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从纵向来看,我国环境治理机构行政链过长,没有公开的信息传播机制,很容易造成信息的损耗与扭曲,造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治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地方政府的失灵。市场信息不对称会造成市场失灵,[22]同样也会造成政府失灵。因为在查尔斯·舒尔茨(Charles Schultze)看来,把市场一样的过程和动因用来纠正非市场部门的失灵,而不是把政府加入市场功能中来,一些潜在的优势就能够实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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