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的传播失灵主要是因为其市场垄断地位的存在,导致信息垄断,致使公众与苹果公司在环境污染的认知度上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位置,使得生态成本转移的生产关系体系不断地被再生产出来。
(一)内部机制与内容扭曲的传播失灵
1.苹果公司采用“金蝉脱壳”的模式
苹果在华环境污染的脱责得益于其独特的商业模式,即所有的供应商都不隶属于苹果公司,不过终端产品——即苹果品牌的一切荣誉都属于苹果公司,而一切供应商的环境污染与该公司做明确而清晰的切割,因为苹果公司没有一家生产车间,污染行为属于外包商的法人非法行为。这一商业模式的高明在于,无论是南太子湖污染还是东莞的垃圾堆,其造成的损害都是在生产iPad或者iPhone等产品过程中受到损害;作为一家世界知名企业,苹果公司仅在道义上负有责任,并没有就此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因为它不属于这些供应商的法人。
苹果公司还利用了我国现有法律规范的滞后,实现着“金蝉脱壳”的商业模式。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品牌商与供应商之间的法律责任,即使各类污染证据准确无误,问责只涉及供应商与行政监管部门这两个主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竺效副教授认为,目前我国并没有可参照的法律能够支持现有环境受害者对苹果提起侵权诉讼;能够努力的方向就是推动新的立法。然而,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苹果公司的供应商很难在商业上做到“金蝉脱壳”。如美国1980年的“超级基金法”,其对品牌与供应商污染侵权责任有明确规定,即“其行为对这个违法行为的发生或其损害后果的扩大都做出了贡献”的主体上。在欧洲,法律明确规定“对品牌商的延伸生产者(即供应商)有着严格的规定,如要求供应商不能使用有害物质等,品牌商还负有回收废弃产品的职责”。[47]与欧美不同,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针对“金蝉脱壳”模式污染的惩罚性法律条文,从而导致苹果在最严重的污染事件中都毫发无损。
2.苹果公司长期的自我“漂绿”宣传
“漂绿”(green washing)是个舶来词,最早由美国学者韦斯特维尔德(Jay Westerveld)于1986年提出,是指公司或其他利益集团以环保为卖点,推销自身的商品或服务以牟利,实际上正好是反其道而行之。“漂绿”的目标是要获取利润,本质上属于虚假宣传,难点是广告诉求属性的确认。苹果公司正是利用这些难点,加强宣传以获得社会的声誉。苹果公司官网每天都会有产品环保问题的问答;每周都会有其产品环境表现的报告;每月都能查阅该公司不断推出新的“苹果再利用项目”;每年都会发布一份新的《社会责任进展报告》,罗列其监督供应商所做的各类环保手段以及改善外工条件等内容。苹果公司还在其官网上设置了“环境”宣传栏,公布其环保措施和废物排放,如认为其公司2010年仅排了148万吨温室气体,其中生产环节排放占46%、运输环节占6%、产品使用环节占45%、回收占1%、装置占2%;报告认为其产品可循环率从2005年的6.1%增加到2010年的70%,得出的结论为:苹果笔记本电脑目前是“全球最环保的笔记本电脑”。[48]这些层出不穷的环保宣传很容易使公众失去警惕性,放松对该公司的环保监督。
“漂绿”广告治理最难在认定环节,因而泛滥成灾。国外立法经验可以提供有益借鉴。首先,从因果关系上重罚以震慑。如在澳大利亚有《贸易惯例法》,规定只要确认为“漂绿广告”,公司将被罚款110万美元以上,且需要承担产品对环境伤害所用的修复费用。[49]其次,严格的科技审查。如加拿大竞争局(CB)与标准协会(CSA)明确禁止在产品环境影响上的“含糊”诉求,任何这类诉求均须“翔实可靠的材料”作为支撑。再次,不可能环保的产业明令禁止“漂绿”广告的出现。如挪威禁止在汽车制造业里出现任何形式的“绿色”“环境友好”“清洁”“自然”等广告用语,因为这个行业里的产品暂时不可能对“环境有利”。[50]对于苹果这样的公司生态成本转移的遏制,国外立法逻辑值得借鉴。因为它把“绿”的因果关系证明的责任转换给企业,划定特定区域,要求企业提供,从而获得监管上的主动权,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漂绿”广告的泛滥。
(二)外部规制与多种样态的传播失灵
遏制苹果这样的跨国公司在我国的传播失灵,核心是缺少强制此类公司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的外部规制,然后围绕此目标建立一套公众参与、监督体系与公害赔偿机制,形成信息对称的局面。在此一领域,我国有很多工作要做,国外的经验也为我们提供很好的思路。
1.我国环境立法体系与监管体制的滞后
首先,我国对企业信息公开的监管相对滞后,这是功能性失灵。没有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就没有公众的参与和舆论监督,就没有职能部门对环境污染的防护与治理,这是治理污染最核心的环节。针对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我国政府近年来出台一系列环境法律规范,从2003年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到2008年环保部的《办法(试行)》,都较为详细地规定了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细则,使一些大污染企业承受着舆论压力,这些公司开始收敛其污染行为。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较为完整的强制性企业信息定期披露制度。
其次,我国政府对企业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在操作上有很多难度,使得对企业污染难以做到违法必究。例如,上文所说《办法(试行)》中的“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这一原则;“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这两类公开信息的界定。2008年公共环境研究中心与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联合对中国各地的113个城市的政府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进行普遍调查,在规定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满分为100的情况下,得分在60分(符合法律规范要求设定)以上的城市中仅有4个;不足20分的城市则达到32个;113个城市的平均分值只是31分。[51]这当中,一些城市环保行政单位对污染企业信访、投诉与案件处理结果的信息公开率很小,仅有27个城市给出了部分或全部名单,86个城市最终未能提供任何信息。时值《办法(试行)》执行周年之际,被列入“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重污染企业28家,跨国公司如摩托罗拉、苹果、拉法基、嘉士伯等超标企业,都用“商业机密”作托词,拒绝信息公开与公众监督。[52]
2.三元结构的舆论监督尚未形成
三元监督结构不完整这是结构性功能失灵。从西方的经验来看,提供私人商品的公司与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会经常出现二元结构失灵的状况,如“反公地悲剧”与“公地悲剧”等现象,表明市场唯利是图方面的弊端与政府刚性功能的有限,这就出现了第三方机构——非政府组织(NGO)。在我国称其为“第三部门”,分担政府责任以促进社会公平。NGO功能处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缓冲区,避免政府功能对于企业的刚性冲撞,以社会公益、民间身份、非宗教、非营利、非政治、自愿与自主为切入口,履行公民自主权,填补国家、企业功能无法达到的领域,以实现功能互补与社会进步。我国的环保非政府组织经历了1993年梁从诫先生成立的自然之友,再到2006年马军先生成立的公共环境研究中心,通过两代人的努力初步建立了对污染企业环境监督的三元架构格局,一大批污染企业曝光于公众视野之内。
首先,我国环保组织对大企业(包括跨国企业)的环境污染全方位的公众监督还在形成过程中。以公共环境研究中心(IPE)的功能为例,一是对污染源之危机预测。其“污染地图”对全国重点污染源的监管纪录分布、企业分布、污染源分布、地区污染、环境质量实时监控等进行及时更新,指标涉及废水、污水、废气、废水处理厂等多个领域;并以“环境新闻”的形式,及时检测到企业排污行为及污染事件,在尚未形成大污染灾难之时告知公众,跨国大企业如沃达丰、苹果、西门子等多家公司供应商经常出现在新闻监督之中,从而形成舆论,达到危机预测的功能。[53]不过,目前只有IPE一家环保组织在我国做这一数据监督,实属不易。二是环保非政府组织正尝试代表公众以监督大污染企业行为。IPE的“绿色选择倡议”联合地球村、自然之友等12家环保组织,初步形成公众组织联盟,对大企业的供应商进行检索(包括供应商环境表现、监督反馈、排放数据、是否通过审核等查询)、客户企业表现(包括客户企业良好实践、客户企业检索与企业黑名单)查询,开始全面监督在华企业环境表现,并在“消费者行动”(包括绿色消费指南、绿色消费问卷、绿色选择、给企业写信)中代表公众发表倡议,通过消费者的市场行为来制约企业污染行为。三是主动出击,联合媒体揭露大企业的污染事实,最典型的是IPE报告。以乔布斯时代的落幕契机,中国媒体掀起了对苹果污染的大规模媒体报道,而最初来源于公众环境研究中心2011年1月、8月的《IT行业重金属污染调研报告》两项专题的“苹果的另一面”,其材料翔实、逻辑充分,使得苹果公司年末首度承认在中国15家零件供应商有环境污染的事实,让其生态成本转移行为暴露于公共舆论之下,有力地推动了各级政府的工作。这是环保非政府组织代表公众以监督大污染企业的初步尝试,但在中国目前并不普遍。
其次,我国环保组织的发展尚需更大的生存空间。我国环保组织有其法律上的地位,如政府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修订)、《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等均保证了环保组织在法律上的主体属性。然而,中华环保联合会曾对2 768家环保组织身份进行调查发现,现有2 768家环保NGO组织中,在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率仅为23.3%;清华大学中国NGO研究者邓国胜教授认为,52%的环保组织最大愿望是希望降低登记注册门槛。[54]从生态成本转移角度来考虑,像苹果这样大的跨国公司,因其从软件到硬件的生产与销售流程中联合起一大批跨国企业,形成强大的帝国联盟,故也需要我国环保组织阵营的不断扩大,从而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联盟。另外,我国环保组织还因为法律规制的不健全、资金和人才匮乏,导致了独立性与自主活动能力受到限制。这些都是今后环保组织要努力的方向。
3.公害诉讼程序复杂与赔偿额度小
首先,我国公害赔偿程序非常复杂,且存在因果关系确认中的受害方举证能力不足的现实,导致了公害诉讼的流产。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胡静教授认为,我国各级法院2009年接收公害诉讼1 700多起,其中环境污染纠纷有1/3;这些诉讼在法院裁判中绝大多数不予立案,属于无效诉讼,主要在于受害者举证能力差,因果关系很难确定。就记者而言,他们不具有专业知识,很难做到取证的科学性、普遍性。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大公司造成的公害污染难以在法律框架下得以解决,从而抑制了其改善设施、净化环境的动力。
为此,我国的公害诉讼需要放宽对象、简化程序,让更多具有举证能力的环保主体参与诉讼。印度就有很好的经验可以借鉴。与英法等欧洲国家不同,印度法律允许非政府组织、绿色公益律师(Active Green Lawyers)、环境受害人与媒体人员等组成强大的民间力量,有权进行公益诉讼,它规定“任何公民或社会团体都可以向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提出申请,寻求对这一阶层的人遭受的法律错误或损害给予司法救济”[55]。这一诉讼通过公众力量可以帮助那些没有能力提起诉讼或举证的受害者,提起诉讼的一方可以是公益机构、公民或非政府组织,法律对公益诉讼主体(原告)资格没有多少限制,这样拓展了公诉人的范围,强化了诉讼主体的举证能力,使得公害赔偿得以通过法律实现。
其次,我国环境公害赔偿法相对落后,结果是“违法成本低、依法成本高”,亟待提高环境公害赔偿额度。康菲石油公司2011年渤海漏油事件中,现有法律罚款上限仅为20万元,海水被严重污染超过上千平方公里、仅河北乐亭县海岸养殖业损失估计就超过3亿元,加上生态成本就会有几十亿元损失。然而在同一时期的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故中,奥巴马政府就责成BP公司创建一笔200亿美元的环境受害者赔偿基金。就我国的现有法律框架而言,无论是渤海湾康菲石油公司的原油泄漏事件,还是无处不在的苹果供应链污染,都很难达到一个合理的公害数额赔偿。非法污染的成本很低,而合法营运的成本太高,唯利是图的企业自然会选择成本低的污染路径。
4.市场化传媒监管体系相对乏力
这是偏内容扭曲性传播失灵。简单来说就是市场化媒体因为市场压力不敢对广告主进行监督。我国亟待建立非营利媒体监管体系。
首先,优化与丰富我国现有环保组织单薄的传媒生态。从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实践来看,很多这类组织有自己的网站,自然之友甚至拥有自己的杂志,但从内容来看多以约稿或来稿为主,独家新闻生产能力较弱。梁从诫先生去世以后,《自然之友》杂志逐渐从双月刊减至一年3期。除了IPE网一枝独秀以外,其他环保组织很难在舆论生产上给予有力配合。在印度,以环保组织科学与环境中心(CSE)为主轴,创办有非营利的公益杂志《民众的选择》(Grassroots options)、《脚踏实地》(Down to Earth Mag)等,还有民间社团支持的各类媒体等,初具非营利媒体的生态,这些媒体要么依附于环保组织,要么是由其孵化而产生,能够统一形成舆论。印度环保组织媒体优势还表现于其内容生产能力与引导舆论的能力。以2010年的培训为例,CSE该年度参加培训的记者、大学生等达到522人,其当年培训手册就被这些人翻译成英语、泰卢固语、印地语等多种文字。[56]在CSE进行社会调查期间,有多种语言能力的上千名志愿者参加,破除语言障碍,是方言媒体报道的主要内容。其规模之巨、任务之繁杂,印度的其他市场化媒体很难做到。
其次,通过公益基金建立营利的媒体,从而摆脱市场化利益的干扰。在发生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故的媒体报道中,媒体“公众健康新闻网”(Environmental Health News)崭露头角,在BP石油公司2010年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中,其表现了不屈不挠的抗争精神,把这家英国石油公司从自我标榜为“世界上最负责任的公司”打回原形,为公众揭露了污染真相。该非营利媒体就是在这一理念基础上建立的网络平台,获得了包括NY Community Trust、Jenifer Altman、Kendeda等在内的15家公益基金的资助。无独有偶,获得2011年、2010年两届普利策新闻奖的Propublica网络媒体也是一个环境保护的非营利网站,同样获得了Sandler等基金的资助,作为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非营利媒体,《华盛顿邮报》乐观地认为“找到新闻报道的新模式”。这一所谓新模式也可以谨慎地在我国解决舆论监督问题中推广,它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持,通过政策扶持、慈善基金、补贴和等多种形式获得可靠的经济保障和多样的新闻源,以彻底摆脱市场诱惑。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它们对于促进公众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对称具有明显的效果。
【注释】
[1]引入研究案例公司及其范围说明。此部分研究中所选取的在华跨国公司,标准属于世界500强之内,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自2008年5月1日即向公众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在2008年5月1日—2009年5月1日,这些企业出现过向水中排放污染物超标而被环保部门网上公开过,并被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等反复调研与记录在案。它们是壳牌(Shell)、威立雅(Veolia)、雀巢(Nescafe)、乐金(LG Corp)、摩托罗拉(Motorola)、普利司通(Bridgestone)、卡夫(Kraft)、电装(Denso)和三星(Samsung)9家跨国公司,涉及十几家工厂。其中,三星电子有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2家工厂,其他都是1家在华工厂。新《环保法》。《办法》等实施以来,笔者根据以前文献的记录,比之新法律法规出台以来的实践,时间跨度长达7年,对跨国公司在我国境内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展开研究,提出研究问题并分析原因。
[2]《“沉默”的大多数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状况调查》,(香港)绿色和平,2009年10月。
[3]参见网络http://prtr.ec.europa.eu/Facility Levels.aspx.
[4]“外资水泥集团在华沉浮录”,水泥地理网(www.gcement.cn),2015年11月20日。
[5]《2013年贵州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比对监测年报》,来自ipe环境地图,http://www.ipe.org.cn/IndustryRecord/regulatory-record.aspx?companyId=111006&data Type=0&isyh=0。访问日期:2018年9月27日。
[6]《遵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遵市环罚字〔2015〕16号,来自ipe环境地图,http://www.ipe.org.cn/IndustryRecord/regulatory-record.aspx?companyId=111006&data Type=0&isyh=0。访问日期:2018年9月23日。
[7]“来自ipe环境地图,http://www.ipe.org.cn/IndustryRecord/regulatory-record.aspx?companyId=59515&dataType=0&isyh=0。访问日期:2018年9月20日。
[8]“2015年7—12月行政处罚公示”,来自ipe环境地图,http://www.ipe.org.cn/IndustryRecord/regulatory-record.aspx?companyId=59515&dataType=0&isyh=0。访问日期:2018年9月22日。
[9]《定性依据七方面 专家详解蓬莱油田溢油调查结论》,中国新闻网,2011年11月11日。
[10]罗沙、李芊丽:《渤海溢油840平方公里受污染》,新华社,2011年7月6日。
[11]《蓬莱油田溢油调查认定康菲中国违反开发方案》,财经网,2011年11月12日。
[12]《海洋局责令康菲公司停止B、C平台油气生产作业》,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2011年7月13日。
[13]焦立坤:《11家环保组织致函港交所 建议惩戒中海油》,《北京晨报》,2011年7月8日。
[14]罗沙、李芊丽:《渤海溢油840平方公里受污染 国家海洋局称事故应由康菲公司负责》,新华社,2011年7月6日。
[15]参见IPE网,http://www.ipe.org.cn//IndustryRecord/regulatory-record.aspx?company Id=81316&dataType=0&isyh=0.访问日期:2018年11月14日。
[16]David Bennett,Richard Jennings,Successful Science Communication Telling It Like It I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p.121.(www.xing528.com)
[17]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3日。参见网络:www.zhb.gov.cn/gkml/hbb/bgt/201404/t20140409_270296.htm.
[18]于相毅、毛岩、孙锦业:《美日欧PRTR制度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环境科学与技术》,2015年第2期,第195—199页。
[19]欧盟有害物清单数据库网址:http://prtr.ec.europa.eu/pg About.aspx.
[20]Julian Cribb,Tjempaka Sari Hartomo,Sharing Knowledge A Guide to Effective Science Communication,Collingwood:CSIRO Publishing,2002,p.38.
[21]朱明刚:《甘肃兰州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件舆情分析》,人民网,http://yuqing.people.com.cn/n/2014/0424/c210114-24939231.html.访问日期:2014年4月24日。
[22]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中国化学品环境管理问题与战略对策》,2008年2月19日,www.china.com.cn/tech/zhuanti/wyh/2008-02/19/content_10169330_6.htm.
[23]周毅:《人口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第6页。
[24]《美国有毒物质排放清单再添16种化学物质》,全球塑胶网,www.51pla.com.访问日期:2010年4月2日。
[25]John Hannigan,Environmental Sociology(Second Edition),London:Routledge,2006,pp.97-102.
[26]The Toxics Release Inventory in Action:Media,Government,Business,Community and Academic Uses pf TRI Data,United Stat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July 2013.
[27][日]黑川哲志,肖军译:《环境行政的法理与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第122页。
[28]Robert H.Nelson,“Environmental Colonialism‘Saving’Africa from Africans”,The Independent Review,Vol.08,Summer 2003,pp.65 86.
[29]Joshua Muldavin,‘China's Not Alone in Environmental Crisis’,Boston Globe,December 9,2007.
[30]CCTV13-新闻调查(《苹果的另一面》),2011年10月15日。
[31]孙进:《苹果产业链利润低 合作伙伴分享不到三成利润》,《第一财经日报》,2011年1月21日。
[32]鲍小东:《苹果中国污染地图:27家供应商被环保组织点名》,《南方周末》,2011年9月1日。
[33]ENGO调查报告:《IT行业重金属污染调查报告(五)》,公共环境研究中心,2011年8月31日。
[34]《苹果的另一面?》,CCTV13—新闻调查,2011年10月15日。
[35]‘Apple Supplier Responsibility 2010 Progress Report’,Apple Inc.,2010,pp.19-21,from the website of www.apple.com.
[36]《无尘车间的怪病》,CCTV13-焦点访谈,2010年2月21日。
[37]郑俊彦:《要小心杀手“哥罗芳”》,《东莞日报》,2009年8月20日。
[38]‘Apple Supplier Responsibility 2011 Progress Report’,Apple Inc.,2011,p.20,from the website of www.apple.com.
[39]Filomina C.Steady,Environmental Justice in the New Millennium,New York:Palgrave Mamillan,2009,pp.2-18.
[40]ENGO调查报告:《IT行业重金属污染调查报告(四)》,公共环境研究中心,2011年1月20日。
[41]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13页。
[42]Aldo Leopold,A Sand County Almanac With the Essays on Conservation,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177.
[43]Barry Commoner,‘The Ecosphere’,The Closing Circle:Nature,Man and Technology,Publisher:Alfred A.Knopf New York 1971,pp.14-48.
[44]Ulrich Beck,Risikogesells chaft:Auf dem Weg in eine andere Moderne.Frankfurt am Main:Suhrkamp Verlag.1986,p.Ⅻ.
[45]Barbara Adam,The Risk Society and Beyond Critical Issues for Social Theory,London:SAGE,2000,p.214.
[46]李成思:《从日本经验看公众健康损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中国环境报》,2010年11月19日。
[47]高晨:《27家中国供应商涉嫌违规排放》,《京华时报》,2011年9月5日。
[48]‘The Story behind Apple's Environmental Footprint’,Apple Inc.,ww.apple.com/environment/.
[49]Naish,J.,‘Lies Damned Lies and Green Lies’.Ecologist,2008,38(5),36-39.
[50]Doyle,Alistair,‘Norway Cracks Down on Car Ads’,The Globe and Mail,April 3,2009.
[51]ENGO调查报告:《环境信息公开 艰难破冰》,公共环境研究中心&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2008年。
[52]王晶晶:《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亟待加强》,《中国经济时报》,2009年4月30日。
[53]公共环境研究中心网页:www.ipe.org.cn.
[54]《我国多数环保NGO注册无门沦为“非法组织”》,大洋网,2011年5月10日。
[55]Rajamani,Lavanya,‘Public Interest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 in India:Exploring Issues of Access,Participation,Equity,Effectiveness and Sustainability’,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2007,Aug.
[56]CSE Annual Report 2009-2010,New Delhi:Centre for Science and Environment,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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