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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境内企业污染传播失灵,需要重建

时间:2023-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已经公开的企业环境信息案例,本书考察在华跨国公司环境信息公开的时间跨度为2008年5月1日—2015年4月30日。通过7年的时间,发现在新环保法律法规实施前后跨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业与监督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本节研究的跨国公司之前被环保部门公开过超标排污记录。这一现象在我国境内的跨国公司很具有普遍性。我国境内的跨国公司的企业信息公开呈现出与欧美乃至亚洲邻国不同的标准。

我国境内企业污染传播失灵,需要重建

根据已经公开的企业环境信息案例,本书考察在华跨国公司环境信息公开的时间跨度为2008年5月1日—2015年4月30日。起始点是我国《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生效日期;终结点为新《环保法》《办法》实施4个月。通过7年的时间,发现在新环保法律法规实施前后跨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一)跨国公司环境信息公开与媒体平台的混乱

首先,现有跨国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平台较为混乱。《办法》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的企业,需要在特定时间内(30日)公布污染物排放信息;媒体平台可以是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办法》中也做了相似的规定。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业与监督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本节研究的跨国公司之前被环保部门公开过超标排污记录。然而,多种媒体平台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却导致企业很容易选择最不易引起关注的传播形式,以逃避公众的舆论监督

调查的结果也证实这一点。以应对跨国公司很有经验的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的调查为例,在当年发生污染事故的有效时间内,该组织按照其中8家跨国公司(威立雅除外)所在的公司网站、9家工厂所在的地方环保局网站进行查找,仅有三星电子1家跨国公司的2家工厂简单地公布了排放信息。责任方三星电子麾下的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电子显示器有限公司通过天津泰达开发区政府网公布。[2]另有调查问卷中不回应、不知道、不知如何回应等都有。对于公众来说,一种或者几种固定的、可查询的信息公开形式很重要,如政府主管部门建立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库等。

其次,信息公开平台混乱的结果是污染企业很快退出公众舆论场。环境污染的舆论监督最常见的退场机制就是新闻报道的不持续性;在此前提下,旧有信息的消失使得同一问题之舆论场的持续失去了基础。例如,笔者在重新对这9家跨国公司的工厂污染信息进行再次核实时,在这些工厂所在的主管环保部门网站上,无一例外地查找不到之前曾经被这些媒体平台公布的信息。以三星电子的两家工厂为例,天津与苏州三星电子曾经于2009年7月在天津泰达开发区政府网公布过排污信息,而笔者于2015年4月再去查询这些信息时发现,这家政府网站的信息最多只能追溯到2013年6月,之前的信息也都自动退出网站记录。再以苏州市环保局网站为例,该网站开设了“环境信息公开”栏目,并设有子栏目“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这些信息最远也只能查到2012年4月。三星电子的这两家工厂只有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有网站,但没有任何排污记录。

唯一有记录的就是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网站的“污染地图”,子数据库“企业排放数据”的“工厂及排放数据”里,依然保存着这两家工厂的排污信息。IPE是由民间著名环保人士马军于2006年在北京创立,并创建了“污染地图”,收集政府部门依法公布的监管企业的环境公开信息,是目前中国此类信息较为完整的数据库,属民间身份。但从我国的实践来看,目前从身份、规模、能力、影响力等诸多方面仍有局限。从政府的监督、企业的信息公开角度来说,三星电子这两家工厂属于4年前唯一回应信息公开的跨国公司,其他7家跨国公司均没有回应,由此可见一斑。这些信息无文字可查,这些污染事件也早早退出舆论场,公众更无从参与。

(二)跨国公司对环境信息公开采用双重标准

从已经公开的企业环境信息来看,跨国公司在华公开指标与在欧美存在着不同的标准。其表现为在华环境信息公开之指标体系的过于简单。壳牌在中国有多处排污超标记录,在IPE“污染地图”的“工厂级排放数据”里查找到壳牌公司在惠州的工厂排污数据,即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07年、2008年、2009年3次往珠江水体里排污记录。笔者发现2007年仅有“排污说明来源”,即企业违反《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信源为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时间为2010年1月6日。除此之外,这次排污所有指标都是空白。2008年这次排污记录也仅有“固体废物”指标里“危险废物产生总量3 721.37吨”这一项数据,具体的化学污染物指标全部空缺。在2009年的排污记录里,有了4个指标,即水环境负荷的“化学吸氧量”“氨氮”2个指标,与大气环境负荷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个指标,固废(固体废弃物)各项指标全部空缺。因此,虽然《办法(试行)》实行以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有所进步,但排污指标体系简单,甚至避重就轻,几乎从所有细节上都无从评估排污的具体危害,特别是对于周围的居民而言。然而,同一跨国公司在欧美国家会有完全不同的信息公开标准。

以壳牌为例,在欧盟的污染物释放与转移申报(E-PRTR)数据库系统里,[3]壳牌公司排污信息指标有数10种之多。其中一则2012年发生在英国的巴克敦天然气终端有限公司(Shell UK Limited,Shell Bacton Gas Terminal)排污信息,详细记录着10种化学品排放的记录,比如有害物苯2.45吨,镍和镍化合物271千克、锌和锌化合物127千克等,并标出排放形式。相对于在中国排放指标,壳牌在英国不仅公开的指标种类远大于中国,而且与周围公众息息相关的一些指标也都标示出来,比如重金属有毒气体等重要有毒有害化学品名称;而在美国境内,壳牌所属公司在美国环保署的TRI网站(有害物释放清单网)公布的各类指标多达49种,包括一些敏感的有害化学物品,如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等。

这一现象在我国境内的跨国公司很具有普遍性。比如,三星电子在中国公布的排污信息仅有化学需氧量(COD)、动植物油、氨氮等6种指标;在韩国政府的TRI网站却公布有13种有害化学物品,包括二苯醇和过氧化氢等有害化学物质。在欧洲,三星电子在欧盟甚至没有违法排放的记录;另一跨国公司乐金自2003年以来在中国一直都有超标排放记录,而在欧盟却没有。换句话说,如果有工厂,这些跨国公司在欧盟会严格遵循各种规定,不超标排放污染物。我国境内的跨国公司的企业信息公开呈现出与欧美乃至亚洲邻国不同的标准。这种现象相当具有普遍性。

(三)地方政府监管失灵导致跨国企业信息公开功能性缺失

在我国的一些区域,特别是相对偏远的地区,此种现象十分突出。现以法国的拉法基(Lafarge)水泥在重庆的环境污染为例,来探讨跨国公司在政府相关部门多次监督证实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其环境信息公开的迟缓或者不作为。拉法基是世界上最大的水泥公司,于1999年在我国西南地区成都建立都江堰拉法基,于2002年通过与重庆水泥厂合资组建重庆拉法基,于2005年在云南组建拉法基瑞安水泥,然后经过一系列的并购并以2008年“5.12”灾后重建为契机,大面积扩张业务与并购成为“西南霸主”。[4]然而,因为西南地区开放度相对有限,针对拉法基麾下的企业污染被监管部门通知以后,依然存在信息公开滞后问题。(www.xing528.com)

首先,跨国公司利用厂房所处位置偏远、所属地公众参与度低的现状,拒绝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贵州遵义南部山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拉法基三岔工厂就建在三岔镇边缘地带。作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单位,拉法基三岔工厂在2012年就有超标排气的污染数据;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又都有超标排放的环境污染记录。[5]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协同遵义市环境监察支队和播州区环境监察大队,于2014年10月22日对三岔拉法基瑞安水泥公司安装的窑尾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管理情况当场进行检查,各类排放均超标,且NOx(氮氧化物)转换器未正常使用,进出气管处于脱落状态。正常情况下,这些数据全部都处于封闭状态,外人无从知晓。

偷换企业测量是偏远地区跨国公司逃避监督的另一种形式。遵义市污染源监控中心联合播州区环境监察大队,在2015年5月29日依法对三岔拉法基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5月23日9点—25日3点正常生产,但窑尾废气脱硝系统的氨罐液位保持在最低值不变,在这期间窑尾废气自动监控和中控DCS曲线,以及脱硝设施运行中控记录台的账表NOx记录值,都是在400 mg/m3以下,企业所在窑操值班人员以此为依据,实际上停止窑尾废气脱硝喷氨操作,此过程中脱硝台账中没有脱硝系统停运。[6]以这种很低级的手段来逃避政府监管与舆论监督,在西南地区或者其他偏远区域有一定的代表性。

其次,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违法成本低,政府部门监督后依然不公开信息。早在2009年11月17日,重庆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就被重庆环保局通报过环境污染问题,以渝环监察听通字〔2009〕91号告知。在2010年1月19日,重庆环保局通过渝环监罚〔2010〕56号告知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同时对“三次违法行为分别处壹万元罚款”,总共“罚款叁万元整”。[7]这些处罚并没有促使重庆拉法基环境信息公开。几年后的2015年7月3日,重庆市南岸区的环保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施工时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大风扬尘污染严重,确定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制度。[8]

企业并未公开环境信息,直到政府监管部门上门测试。在2016年10月7日,《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自动监测报告》显示重庆拉法基公司排放二氧化硫超过了其排污许可证规定许可的排放浓度限值,在此期间最高浓度达到359.18 mg/m3,已经超过许可限值1.39倍。重庆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属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单位,本应该在多次处罚后引以为戒,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监管,实行企业环境信息的全面公开,然而却没有采取这些措施,只是认为违法成本低,以交罚款了事,未在信息公开方面做实质性改进。

(四)环境危机事件中的信息不对称

先有环境污染的危机事件,后有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危机倒逼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在我国境内的跨国公司是一种常见态势,这在《办法(试行)》实施早期很明显。从本研究涉及的9家跨国公司的材料来看,基本没有例外。其中,威立雅水务公司在华表现较为典型。青岛威立雅水务运营有限公司(即海泊河污水处理厂)在2007年10月青岛市政府环保专项行动中检查出企业排水污染物超标,随即被《大众日报》(12月27日)报道,形成企业公关危机事件。这家公司随后虽对排污做了信息公开,但指标体系基本避重就轻,如2012年该公司公布了自来水取水量、燃料煤消费量和电力消耗3个指标,而没有切实的排污指标的信息。这一信息公开形式数年后也没有多大变化。兰州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在2014年发生“4·11”苯超标危机事件,该企业在公司网以“水质公示”的形式公开信息,排污信息并不在该公司环境信息公开范围之内。因此,危机事件下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更像是企业危机公关。

重大突发环境灾难中,更能体现出在华跨国公司环境信息公开的问题。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COPC)2011年渤海湾漏油事件是跨国公司在华北地区造成的有史以来最大的石油泄漏事故,污染我国渤海海洋面积达6 200平方公里。[9]其过程中环境信息公开情况非常有典型性。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为康菲石油公司属下的全资子公司,与中方合作从事天然气、石油的勘探与开采业务。康菲石油在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的联合调查组责任认定为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10]7月6日美国康菲石油公司被迫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说明渤海湾油田漏油事件情况。此次渤海湾漏油灾难共发生过两起:一起为6月4日漏油系海底天然气层断层,立即采取行动止漏,并向监管部门沟通报告;另一起6月17日海底漏油并在两天内止住渗漏。但具体的数字均没有向公众披露。

在全国媒体舆论的压力下,康菲石油的环境信息开始被媒体揭开。一是违反环评要求。康菲石油违反了先前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钻井平台作业表层套管下深过浅,井台钻井过程出现井涌时很容易丧失应急处置能力。[11]二是一些行政命令强行呈报的事故环境信息也并未对公众公开。康菲石油公司8月8日提交了《关于落实“关于加快蓬莱19-3油田C平台海底油污清理回收的通知”的汇报》,然后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强行要求该公司如期提交蓬莱油田海底油污清理效果的自评报告。国家海洋局7月13日强行要求康菲石油公司将有关渤海漏油事故环境信息及时向国家海洋局报告,而且要及时向社会各方公布。[12]这些环境灾难期间有关该公司提交的环境信息,也都没有可以查找或对公众公开的详细记录。

渤海湾漏油事件中,我国公民组织参与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舆论监督,推进问题的解决。自然之友等11家民间环保组织联合发声致信香港联交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倡议调查两家上市公司不及时披露环境信息的违规行为,并予以惩戒,涉嫌公司要向公众道歉;[13]后来达尔文自然求知社等多家环保组织参与发起对中海油和康菲的公益诉讼,并提出要求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到灾难现场考察真实的清污情况,以收集证据,向公众开放信息。遗憾的是,整个过程未得到中海油的回复。

时至今日,离渤海湾漏油事件还不到四年,然而当我们重新查找民间推动的PRTR数据库——“蔚蓝地图”时,经历那样一场全国瞩目、民间参与监督的环境灾难以后,我国目前较为完整的企业环境信息数据库里,仅找到一条当时新华社的一篇报道,事发时记者对于事故的简单采访,大约1 000余字的新闻报道。[14]可见,即使遇到震惊全国的环境灾难,跨国公司的环境信息公开也相当有限。[15]

即使已经纳入法律规范,危机事件后的信息公开依然属于非正常状态。按照《办法》的要求,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总量超标的企业,需要在主管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按照新的《办法》更要持续公开。三星电子旗下的两家工厂信息公开也很难查询,在网络上仅能够查到两家各自仅有的一次信息公开(仅存于IPE数据库里),即被环保部门公开的那两次事件,要求其公开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各项指标,天津分公司公布6项指标、苏州分公司公布5项。按照《办法(试行)》属于违规行为,但这些公司在以后的几年里也没有环境信息公开的记录。可以说,通过危机事件倒逼企业信息公开解决不了问题,因为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危机公关与形象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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