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水系建设工作,经过了3年多的时间,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管理方面,尚有待进一步提高。“重建轻管”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旧存在。根据郑州市生态水系规划建设情况,近期管理目标是保障实现“水通、水清、水美”目标,远期管理目标为保障实现“生态、安全、健康”目标。为了保障实现管理目标,需要以强有力的管理措施为保障。
6.2.3.1 生态水系管理范围
郑州市生态水系的管理范围为索须河、金水河、熊耳河、七里河、十七里河和十八里河、潮河、枯河、贾鲁河、魏河、东风渠、生态水系输水工程;唐岗、丁店、楚楼、河王、常庄、尖岗、后胡、刘沟、郭家嘴、刘湾、小魏庄、曹古寺水库;西流湖、龙湖、龙子湖;郑州黄河湿地、中牟雁鸣湖湿地。
管理范围还包括生态水系与其上、下游相连的水系,相关建筑和附属设施。附属设施系指水闸、拦污栅、护栏、渠箱、跨河建筑物、泵站,水文、水质监测站点,中水处理及回用设施以及其他相关建筑等。管理范围原则上包含了河道水域及两岸绿化带、景观公园,也包含附属设施覆盖区、管理区、保护区及其他必要区域。水库、湖泊的管理范围包括其附属各类建筑物的周围及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 (或湖区);保护范围由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建筑物的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边界外延,主要建筑物不小于200m,一般建筑物不小于50m。生态水系管理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6.2.3.2 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
目前郑州市的涉及水务的管理仍然是原有的多部门管理模式,各个部门之间存在相互制约、权属分割、管理边界不清的弊病,割裂了水的质、量属性。多部门的各自为政,不利于水资源的统一、有效管理。如,东风渠、熊儿河、金水河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而其余河流则由新成立的水务局管理。城区河道输水工程在市水务局,而截污清淤在城市管理局。因此,改革现行的水资源城乡分管、部门分割的管理体制势在必行,必须建立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
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是从水管理“政出一门”的需要出发,打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水管理界限,建立起城市和农村、水源和供水、供水和排水、用水和节水、治污和回用一体化管理的城乡水务综合管理体制,目的是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综合管理、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行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适应工业化、城市化日益加快的进程,有利于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国际上先进的水资源管理方式相衔接,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创新。通过成立水务局,将 “多龙管水”改革为“一龙管水”,对城市和农村的防洪、除涝、蓄水、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水资源保护等实行一体化管理,这样的改革不仅体现了政府机构改革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解决了政府部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执法难、管理难等方面的问题,而且通过建立统一管理水资源的体制,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水资源管理上的质与量的统一,除害与兴利的统一,开发与治理的统一,节约与保护的统一,有利于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类水利工程的效益,提高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有利于解决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环境恶化等问题,从而有力地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郑州市已于2010年在市水利局的基础上,成立了郑州市水务局,根据水务统一管理的体制要求,我市具备了水务统一管理的条件,但其实质内容与实行统一管理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目前管理体系仍未彻底理顺。
6.2.3.3 生态水系管理运行办法
1.管理制度
郑州市生态水系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态水系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对生态水系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生态水系内的水库、河道、湖泊、湿地等工程设施的管理按照原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渠岸道路、园林绿化、防污治污、卫生保洁、资金保障、执法监督、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
为保障郑州市生态水系安全正常运行,组建水政治安执法机构,负责打击破坏生态水系工程等违法犯罪活动。具体组建工作由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水系工程和水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对破坏生态水系工程和污染损害生态水系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在郑州市生态水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实时调度指令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于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工程管理措施
生态水系应当划定隔离带。生态水系隔离带分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各生态水系内的河道、水库、湖泊、湿地等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具体划定。在生态水系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①倾倒、堆放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擅自堆放物料;②擅自爆破、打井、挖沙、取土;③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及通讯、照明、滨河道路等附属设备、设施;④非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水利设备;⑤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及在非指定的水域捕捞、垂钓;⑥围堤、修建阻水渠道、阻水道路;⑦擅自筑坝;⑧在河道内种植高秆作物、林木;⑨擅自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⑩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www.xing528.com)
对于确需在生态水系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挖沙、取土、堆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在生态水系管理范围内筑坝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生态水系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迁移或者关闭、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临时占用生态水系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土地的,须经有关管理机构的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生态水系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改正。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部门初审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部门初审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生态水系的故道、旧堤及原有工程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拆毁。各生态水系内的河道、水库、湖泊、湿地等工程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闸涵、橡胶坝、桥梁、堤防、护岸等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作好工程应急抢险、宣传和环境清洁工作,对主要工程设施定期检查观测,作好记录,建档立卡,确保正常运行和安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水系沿线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组织实施生态水系环境卫生责任制。各生态水系内的河道、水库、湖泊、湿地等工程设施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理工作。建立生态水系安全检查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生态水系抢险组织,储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履行生态水系安全管理职责。各生态水系内的河道、水库、湖泊、湿地等工程设施管理机构要在所属危桥、危闸、橡胶坝等建筑物及河渠、水库、湖泊危险地段等地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安全。生态水系各河道管理机构,应组建专门的漂浮物打捞队伍,配备必要的打捞、救生设施和器材,对所属河道内漂浮物及时清除、打捞,确保桥、闸涵、橡胶坝等建筑物过流畅通和水面清洁。河道、湖泊水上旅游项目和规模实行总量控制。水上旅游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②不对水体造成污染,不降低规定的水质标准;③保护水工程安全;④不破坏环境风貌。开办水上旅游项目的,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领取《审核同意书》,按有关规定审批、登记后,方可营业。
3.水质监测与保护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态水系水功能区及相应的水质保护标准,制定生态水系水质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水系沿线排污企业进行监测和监控,对不符合排污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生态水系范围内的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做到达标排放。禁止超标排污。向生态水系水体排污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生态水系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文件进行审批。其中尖岗、常庄水库的水质保护按照《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水系的水量、水质监测站网,负责水量、水质监测预报工作,并逐步实现自动测报和远程监测。水质出现明显恶化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责成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4.水系调度运行
生态水系按照兼顾上下游,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统筹生态水系之间的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各种功能和综合效益。各生态水系内的河道、水库、湖泊、湿地等工程设施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指标申请,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的水源预测可供水量、工程运行情况和各生态水系内管理机构上报的用水指标申请,编制生态水系年度用水调度计划,核定和下达各生态水系内管理机构年度用水指标,并负责生态水系水量调度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生态水系内的河道、水库、湖泊、湿地等工程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量调度安排,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用水管理。生态水系水量调度实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实时调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各生态水系内的河道、水库、湖泊、湿地等工程设施的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用水。需要临时增加用水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经批准后方可增加。生态水系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实时调度指令是保证生态水系水通、水清、水美和确保生态水系安全度汛的关键,各生态水系内的河道、水库、湖泊、湿地等工程设施管理机构必须执行。在正常年份和季节,应当保持生态水系各河道合理流量和水位。生态水系各河道合理流量和水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态水系外的用水户禁止擅自从生态水系取水,确需从生态水系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并交纳水费。
此外,生态水系的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在汛期,生态水系内的河道、水库、湖泊、湿地等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对生态水系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生态水系范围内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6.2.3.4 公众参与生态水系管理
在生态水系工程运行管理机构中设置水环境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水环境的管理工作,并协调水环境与水体运行、水体运用、旅游景观、防洪等的相互关系。其工作主要为:加强污染控制,实施控制污染源头,严禁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居民生活垃圾排入河道;定期清理水体动、植物残体,防止大型水生植物枯黄的茎叶留在水体中,增加水体有机物含量,污染水环境;开展水系保护宣传,提高人们环境意识,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公众教育、文艺创作多种渠道,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水生态保护及修复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意识,让公众都积极参与到水生态保护及修复中。河道的整治工作需要全民的支持和参与,需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和增强广大市民的环境保护知识水平、环境意识和对河道整治工作的关心程度,改变不良的行为方式,形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通过大量的宣传工作,增强市民的水环境意识,从而促进广大市民自觉减少对河流的污水、垃圾排放量,形成全社会动员保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
6.2.3.5 生态水系数字化管理
数字化是水务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技术手段。防洪排涝、供水、水质、景观生态供水给工程体系的调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运行调度既要考虑水库的安全,还要考虑河网水系各河道的行洪、分洪。供水任务的增加、中水的回用、景观水体的扩大、城市建成区的扩大和排水管网的建设,调控体系的科学决策十分必要。
为提高决策水平,规划考虑构建数字郑州水系,形成现代化的郑州生态水系管理体系。数字郑州水系就是根据郑州市生态水系管理需求,利用GIS、RS、GPS、数据库管理、虚拟现实、图像处理等先进技术,在对郑州市水利现有信息化资源整合的基础上,构建以水雨情、用水、水质、工程安全等监测设施为基础,通信系统为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依托,管理决策支持系统为核心的郑州市生态水系管理决策支持系统,为郑州市生态水系管理提供强大的三维可视化决策支持环境,实现郑州市生态水系监测、评价、预报、管理和调度的数字化,为管理调度决策提供科学的手段,提高管理决策水平。
按照规划,在生态水系建设的同时,郑州市会同时加强数字管理系统建设,主要是利用GPS等数据管理技术,将整个水系置于三维可视化状态下,通过监控系统随时监测排污,同时,还会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评价、预报。建立水环境监测与管理系统,对城市水环境进行适时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信息,并编制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保护水环境,保障水安全。完善水雨情、工情、水质测报体系,增强自动化数据采集水平,构建数字水系平台,逐步实现水系的科学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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