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谟拉比法典》——王权——天判——复仇法——刑罚之类别——工资物价法—公家赔偿法
像上述这样的一种社会,民主自然是谈不到的。巴比伦的政治结构,上面是王,下面是富商大贾及封建贵族,再下面是黎民百姓,最下层则是奴隶。原始的巴比伦,王之下,原为据有土地的封建贵族。但因商业的发展,富商巨贾的势力,反而逐渐凌驾于原有封建贵族之上。这时的富商巨贾,一面协助国王维持社会秩序;一面作为沟通国王与人民的桥梁。国王晏驾,王位由诸王子之一继承。这种制度,如果仅有一位王子,当然毫无问题,但如果众多王子相争,互不相让,就会惹起战乱。为了避免独裁专断,中央政府事务,常由中央及地方贵族,佐以由国王所任命的大臣,议定推行。地方政府称省或市,在省市中,有长老或贵族组成的议会。此等议会,对中央常有相当大的制衡权。这种组织势力很强大,所以即使在亚述统治时期,巴比伦地方政府,仍具有一种地方自治形态。
巴比伦当政的,一般为首相,通常包括国王在内,都必须熟谙《汉谟拉比法典》,同时确保其有效推行。这种情形,虽然经历了15个世纪,社会情况全变了而它仍然未变。巴比伦法律,一般具有三大趋向:一,由天断到人断;二,从严酷到温和;三,从坐牢到罚金。在早期,天断很盛行。例如,犯巫虫或奸淫者,便会被投入幼发拉底河。被投者如得不死,即证明其有神灵庇护,那他便可无罪。后来,就逐渐转入人断。人断初期,祭师就是法官,神庙就是法庭。等到汉谟拉比时代,法官虽由政府指派,但法庭仍设在神庙。
复仇法(lex talionis),是巴比伦刑罚法的开端。复仇法的特色为公认受害者对施害者采取同等报复手段是正当的。例如,一眼抵一眼;一牙抵一牙;一臂抵一臂。又例如,房子垮下打死买主,则建筑师必须抵命;但被打死的不是买主而是他的儿子,则抵命的也不是建筑师而是建筑师的儿子。又例如,在伤人致死案中,如死得是别人的女儿,则抵命的也非不是动手伤人的人,而是他的女儿。由于时代进步,复仇法逐渐被损害相当的赔偿裁判所取代。最后,罚金变为惟一的刑罚。在此情形下,出现了伤人一眼,受伤的为自由人,罚金为白银60雪克尔(Shekel);受伤的为奴隶,罚金为白银30雪克尔等规定。从此,刑罚的轻重,除与伤害程度有关外,还与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有关。巴比伦有许多有趣的规定。贵族与平民相比,贵族处罚较重,但平民若伤及贵族,平民往往会赔到倾家荡产。例如,平民打平民,打人的仅罚白银10雪克尔,但被打的若是贵族,罚金就要加到60雪克尔之多。
为了劝告或警惕,巴比伦有着许多极严厉的规定。例如,子殴父,斩双手。医死人(或医瞎人),剁十指。为护士,换婴儿,割双乳。另外,规定处死的罪一大堆:强奸,拐带儿童,抢劫、窃盗,乱伦,谋杀亲夫,为祭师者开酒店,收匿在逃奴隶,敌前逃亡,渎职,遗弃妻子及擅卖啤酒等。上述规定,执行得很严格。由于严刑峻法达几千年,以致遵守上述规定,已成巴比伦人的第二天性。(www.xing528.com)
有些立法,现在看起来还很新颖。工资、物价、及劳务收费标准,一律均由政府规定。医生收费,法有明文。关于营造、制砖、成衣、石工、木工、摆渡、畜牧等工资,均曾详细载明于《汉谟拉比法典》。
按继承法,父死,财产由所有儿子继承。母亲虽仍是一家之主,但除保有其嫁妆、婚礼礼物外,其他财产都不允许分得。巴比伦不采长子继承法,一家财产,例由诸子平分。这种办法,对平均社会财富很有帮助。一般而言,《汉谟拉比法典》,有一种一贯精神,就是重视私有财产。
在巴比伦,没有律师。公证,普通由祭师负责。书写其他法律文件如,契约、遗嘱、字据等,找书记就可以。有冤枉,状纸可以自己写,因为法律术语并不多。诉讼不受鼓励,《汉谟拉比法典》开宗明义即这样规定,“告人以死罪,无法举证则反坐”。行贿、受贿、伪证,绝对没有。巴比伦大城,设有上诉法院。法官由国王指派。不服上诉法院判决,可以向国王提出非常上诉。个人对国家无诉愿权,但据《汉谟拉比法典》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却有公家赔偿办法。这类规定为。“抢劫者,处死刑。抢劫者逃逸,失主对神发誓后,地方政府及其长官应负赔偿之责。如所失者为生命,地方政府及其长官,应对死者家属付出1迈Mina(约合美金300元)的赔偿金”。政府及官吏,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如此负责,除巴比伦外,今天还找不到这样的国家及城市。由此,使我们不禁要这样问,自《汉谟拉比法典》以来,所谓法律的进步,除了繁复艰深之外还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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