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其他税费包括的内容
其他税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缴纳的其他税费,包括对项目建设用地按土地单位面积征收的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定额编制管理费和水电技术标准编制费等。
1.耕地占用税
指按照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法规,对建设征地占用的耕地所缴纳的占用税费。
2.耕地开垦费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 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的规定缴纳的费用。
3.森林植被恢复费
指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法规,对建设征地占用的林地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4.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指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检测而发生的费用。
5.定额编制管理费
指为专业统一定额的测定、编制和管理等所需要的费用,交由行业定额管理机构安排使用。
6.水电技术标准编制费
指为水电勘察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编制发生的费用。(www.xing528.com)
(二)其他税费计算
1.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规定的价格进行计算,对于建设征地范围和影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则应采用多方共同协商所达成的统一价格。
2.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根据《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通知》(计施[1986]307号)规定执行。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05%~0.15%计算。
3.定额编制管理费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 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7]2500 号)的规定执行。
按建筑安装工程量的百分比计算。分工程规模不同,按以下标准计取:
大Ⅰ型工程: 0.05% ;
大Ⅱ型工程: 0.07% ;
中型工程: 0.09%。
4.水电技术标准编制费
按勘察设计费的0.5%~1.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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