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原则
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遵循的原则是,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依据,综合考虑控制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地区的差异性,并尽量做到简明易行。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大体上有两种:按最佳适用技术确定的方法和按污染物在大气中的扩散规律推算的方法。
最佳适用技术是指现阶段控制效果最好、经济合理的实用控制技术。按最佳适用技术确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就是根据污染现状、最佳控制技术的效果和对现在控制较好的污染源进行损益分析来确定排放标准。这样确定的排放标准便于实施,便于管理,但有时不一定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有时又可能显得过严。这类排放标准的形式,可以是浓度标准、林格曼黑度标准和单位产品允许排放量标准等。
按污染物在大气中扩散规律推算排放标准的方法,是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依据,应用污染物在大气中的扩散模式推算出不同烟囱高度时的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或排放浓度,或者根据污染物排放量推算出最低烟囱高度。这样确定的排放标准,由于模式的准确性可能受到各地的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污染源密集程度等的影响,对不同地区可能偏严或偏宽。
(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我国于1973年颁布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暂定了13类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经过20多年试行,1996年修改制定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该标准规定,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www.xing528.com)
该标准将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现有污染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16297-1996)所列的标准值;将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称为新污染源,执行新污染大气污染排放限值(GB16297-1996)所列的标准值。该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
对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的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该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
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仍继续执行的行业性标准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1-14761.7-93等标准。
(三)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我国于1983年制定并于1991年修订的《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目标,在大气污染物扩散稀释规律的基础上,使用控制区排放总量允许限值和点源排放允许限值控制大气污染的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此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技术经济条件,应用最佳可行和最佳实用技术方法或其他总量控制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气态污染物排放控制分为总量控制区和非总量控制区。总量控制区是当地政府根据城镇规划、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求而决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总量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称为非总量控制区。但对大面积酸雨危害地区,应尽量设置SO2和NO2排放总量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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