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原则
制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首先要考虑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空气质量目标。为此,需综合研究这一目标与空气中污染物浓度之间关系的资料,并进行定量的相关分析,以确定符合这一目标的污染物的允许浓度。
目前各国判断空气质量时,多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1963年提出的空气质量四级水平:
第一级:在处于或低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观察不到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包括反射性或保护性反应)。
第二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人的感觉器官有刺激,对植物有损害或对环境产生其他有害作用。
第三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可以使人的生理功能发生障碍或衰退,引起慢性病和寿命缩短。
第四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敏感的人发生急性中毒或死亡。
其次,要合理地协调与平衡实现标准所需的代价与社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
这就需要进行损益分析,以求得为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投入的费用最少,收益最大。此外,还应遵循区域差异性的原则。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地域广阔的大国,要充分注意各地区的人群构成、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差异性。
(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www.xing528.com)
我国1982年制定并于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2012年第三次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了二氧化硫(SO2)、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铅(Pb)、苯并[a]芘(B[a]P)和氟化物(F)9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该标准根据对空气质量要求的不同,将环境空气质量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性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的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该标准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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