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量控制(又称污染物流失总量控制法),是在污染严重、污染源集中的区域或重点保护的区域范围内,通过有效的措施,把排入这一区域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的数量之内,使其达到预定环境目标的一种控制手段。总量控制使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的实施内容更明确,使环境规划和环境管理更科学,使限期治理、集中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更有的放矢。
(一)基本原则与技术路线
1.基本原则
(1)综合性原则 综合考虑环境保护目标、污染源特点、排污单位技术经济水平以及环境承载力等多种因素,综合运用环境工程学、环境经济学及环境法学等多学科知识,以保证总量控制顺利实施。
(2)科学性原则 以环境科学的基本理论为基础,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既要满足环境保护目标的需要,又要考虑经济发展,将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统一起来。
(3)区域性原则 在国家、省、市总量控制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下实施,结合本流域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质量现状,使总量控制具有针对性特点。
(4)分解性原则 总量分解应服从总目标,总体不得突破;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综合平衡,区别对待;效率与公平相结合。总量控制目标的分步实施是考虑到流域目前环境问题历史欠账太多以及当前经济实力,分步实施是实现总量控制最终目标的重要保证。以流域内划分的各小流域为单元进行分配,根据总量控制目标计算结果,考虑其治污能力,给出具体的削减目标。
(5)操作性原则 操作性体现在目标可行、方案具体而具有弹性、措施落实、易分解执行、与现行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相结合、目标具有先进性、纳入行政管理部门领导考核体系。
2.技术路线
根据以上分析和总结,拟定水环境承载力的总量控制技术路线(图7-6)。
以水环境功能区为单元,以COD和氨氮作为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对比现状污染物入河量与流域水环境容量的大小,如果污染物入河量超过水体功能区的环境容量,则需要计算入河削减量和相应的排放量,反之,如果入河污染物尚未超过水体环境容量,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入河污染物控制量和排放控制量。制定入河污染物控制量时,应考虑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状况、水资源可利用量、经济与社会发展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等,一般情况下,对经济欠发达、水资源丰富、现状水质良好的地区,污染物入河控制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水功能区的环境容量。(www.xing528.com)
(二)控制量和削减量的总体方案
1.污染物入河控制量
根据流域水环境容量和现状污染物入河量,综合考虑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状况、当地技术经济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确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污染物入河控制量,具体原则:
(1)若入河量小于水环境容量,则入河量作为其入河控制量;
(2)若入河量大于水环境容量,则如果入河削减量在30%以内即可达到水功能区要求的(入河量小于或等于纳污能力),则入河控制量即等于纳污能力;
(3)若入河量大于水环境容量,且入河削减量在30%以上仍不能达到水功能区要求的,则按照以下情况确定入河污染物控制量:对于重点水系干流和主要饮用水源区、省界水体等重要水功能区,无论削减量多大,都应在2020年达到水质目标要求;对于污染严重的支流和重要城市所在河段,入河污染物削减量应在50%以上;其他功能区的入河削减量应在30%~50%之间。
图7-6 研究技术路线框图
2.污染物入河削减量
将流域各水功能区的污染物入河量与入河量控制量相比较,如果污染物入河量超过污染物入河控制量,则其差值即为该水环境功能区的污染物入河削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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