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某旅行社组织一旅游团去香港旅游。在某购物大厦购物时,其中一游客王某被商场售货人员叫住,称其偷拿了该柜台内的金戒指,王某矢口否认,售货人员便要强行搜身,而该旅游团的导游为防止引起事端,也要求王某接受检查。搜查完毕,一无所获,商场保安人员强行扣留游客达两小时,导游也未就此事据理力争,而一味埋怨王某惹是生非。后经查实,戒指实际上掉落在柜台下的角落。事后,该游客就此事件要求依法处理,经过多方协商,导游被旅行社处以公开向游客道歉、公开检查,并扣罚当月奖金的惩罚。当地法院裁决,商场向游客公开道歉,赔偿王某精神损失费8000元,并对商场罚款10万元。
案例点评:
法律以其最高的威严还了游客以尊严,捍卫了人权。关于本例中的导游,有三条可评点。
1.导游应该明白公民人身不可侵犯,在基本的大是大非上,导游的基本判断不能错。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导游如果对这一点一无所知,不知商场强行搜身和扣人是否合法,甚至还认为是合法的,那就大错特错了。(www.xing528.com)
2.导游应当主动维护游客的正当权益。
本例中,导游一开始就要求游客接受检查,而后也未能据理力争,维护游客权益,应该说是犯了一个立足点的错误,或者说一直摆错了自己的位置。由于摆错了位置,所以对游客没有同情之心,没有保护之举,反而怨其“惹是生非”。导游忘记了自己应当主动维护游客正当权益这一职责,游客在异地他乡、人地两生的境遇中蒙受不白之冤,反遭导游责难,这确实令人气愤。
3.导游应果断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证旅游活动的正常进行。
本例中,不仅当事游客的旅游活动被干扰,旅游团其他人肯定也受到影响。遇到此情况,或面临导游个人无法调解的纠纷,应果断采取措施,直接求助于权威部门或执勤警察,控制事态发展;而不能做一个旁观者,任其发展。因为事态的失控或无序发展必然会影响导游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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