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上饶某旅行社接待了一个山东观光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游览三清山、龙虎山4天。其中第3日行程是龙虎山泸溪竹筏漂流。该旅行社委派导游关某担任该团陪同。关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泸溪竹筏漂流的日期改在第4日,而将第3日改为购物。观光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关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因第3日晚天降大雨,等第4日晨该观光团赴泸溪竹筏码头时,河水暴涨,急流凶险。出于安全考虑,景区暂停竹筏漂流项目,游客们只得无功返回。次日,该观光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观光团未能竹筏漂流,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则辩称改变旅游行程属导游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关某则辩称造成未能进行竹筏漂流,原因在于大雨,属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点评:
1.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造成该观光团未能竹筏漂流属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本案中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旅游团组织安排旅行游览活动。由于导游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造成该观光团未能竹筏漂流违反了合同约定,属违约行为。(www.xing528.com)
2.导游的行为应被视为旅行社行为。在本案中,导游关某是根据旅行社的委派担任该观光团的向导。因此,旅行社必须对其委派导游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旅行社不得以导游个人行为未经旅行社同意为理由不承担责任。
3.本案中造成该观光团未能竹筏漂流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而是导游人员擅改旅游行程。也就是说如果不改变约定的旅游行程,竹筏漂流这一项目是能够实现的,旅行社违约行为在先。此外,必须明确的是,并非只要不可抗力发生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本案中旅行社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推卸赔偿责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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