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古斯丁是中世纪早期教父哲学的主要代表,他的宗教哲学支撑起了中世纪宗教哲学的框架。在音乐领域,他写过专论音乐的《论音乐》,里面充溢着浓厚的宗教意识,其中第六卷所讨论的才真正是音乐领域的问题。
在奥古斯丁那里,基督教宗教教义是一个尺度,凡是不符合宗教教义的观念都是不可取的。比如,他强调宗教理性,排斥世俗情感,从这方面来说,哪怕是基督教礼拜堂里的颂主歌唱,由于有可能带给听众某种愉悦的感觉,那就必须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他在《忏悔录》中就描绘过自己这种受音乐感染的心理活动,但他即刻地加以自我忏悔,认为这是有罪的。
他把音乐定义为“适当调整的科学”,是探讨不依赖技巧而存在的音乐本质的。他认为表演艺术家“并不全都知道什么是音乐”,因为他们所掌握的只是技艺,并不能够了解音乐的本质。由于受到了毕达哥拉斯学派的影响,奥古斯丁接受了音乐的“数本质”,并以此构成他进行理性探索的基础。在《论音乐》卷六中他“勾画了一个永远不依赖身体的,而只按照心灵运动的原则,及有关数的音乐等级”,其中最后一组的数则被称作“判断的数”,这时的音乐就是不与现实事物有任何联系的抽象概念了。这也是对现实中所遇到的愉悦进行判断的标准,而达到了这种标准的艺术就是完美的。(www.xing528.com)
他也提到了美的概念,“最完美的事物是什么?它们所具有的稳定品质是至高无上、不可动摇、守正不移以及永恒的……”这就是上帝的概念。
而对于音乐美的感受,奥古斯丁本身也是充满了矛盾。一方面,他确实在宗教音乐咏唱中得到了深深的感动,是音乐的力量打动了他,“这种音韵透进我的耳根,真理便随之而滋润我的心田,鼓动诚挚的情绪,且是泪盈两颊,而此心觉得畅然”。[3]这种音乐是正面的力量,它带给我们信念的坚定和热情;但另一方面,音乐(哪怕是宗教音乐)也会使人耽于愉悦而陷入快乐之中,“这种快感本不应使神魂颠倒,但往往欺弄我;人身的感觉本该伴着理智,驯顺地随从理智,仅因理智的领导而被接纳,这时居然要反客为主地超过理智而自为领导。在这方面,我不知不觉地犯了错误,但事后也就发觉的”。[4]这时候,音乐成为一种使人陷于感觉愉悦的危险事物,必须在宗教音乐中加以排除,因为这种情感对人心的影响,会成为人们信仰基督教的极大障碍。当然,奥古斯丁并没有解决这两种音乐影响之间的矛盾,而这种矛盾一直是整个中世纪音乐理论家甚至普通人时时刻刻面对的矛盾,代表了宗教与情感之间纠葛不断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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