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声无哀乐”的论证,严格地说,应是贯穿全文的。对这个问题的论证,实际上包含了直接论证和间接论证两种类型。直接论证是指对“声无哀乐”得以成立的根据所进行的论证,它包括理论论据和事实论据的证明。间接论证是指从直接论证延伸出来的相关问题的论证,如“音—心关系”“舒疾”和“躁静”“移风易俗”等问题的论证,是对与中心论点相关问题的次级论证,是“声无哀乐”得以进一步解释音乐现象而做的验证性说明。本节所论即为直接论证,主要包括第一、二部分共四轮问答的内容。
在文章开始即第一轮问答中,作者便以秦客之口提问,对作者所主张的“声无哀乐”进行质疑:“闻之前论曰:治世之音安以乐,亡国之音哀以思。夫治乱在政,而音声应之。故哀思之情,表于金石;安乐之象,形于管弦也。又仲尼闻《韶》,识虞舜之德;季札听弦,识众国之风。斯已然之事,先贤所不疑也。今子独以为声无哀乐,其理何居?”秦客列举《乐记》等前人的论述,认为不同的音乐(如“治世之音”与“亡国之音”)各有不同的情感特点(“安以乐”与“哀以思”)和社会功能,一些有识之士(如孔子、季札)也都能够从其音乐中辨别出其中的内涵,这说明音乐中是表现着特定的情感的。而东野主人却认为音乐中没有情感(哀乐),不能表现情感,是什么道理?
针对此问,作者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声无哀乐”进行陈述,也是一个总体性的论证。论证的思路,主要是从音声与哀乐的不同所属着手:
(一)从生成角度所作的论证
从生成角度所作的论证,是指从音声与哀乐各自不同的发生途径来看其不同所属,从而证明其没有必然联系:关于音声的形成,嵇康认为,其本原在天地自然。他说:“夫天地合德,万物资生;寒暑代往,五行以成;章为五色,发为五音。”认为音声是随着天地万物的形成而出现的,是自然本身运行的产物。因为是自然本身的产物,所以它客观地存在于天地之间,且自有自己特定的品质。“音声之作,其犹臭味在于天地之间。其善与不善,虽遭浊乱,其体自若,而无变也。”音声一旦产生出来,就客观地存在着,并有其各自的独特品质。这种客观的品质不以人的爱憎好恶而改变,即所谓“岂以爱憎易操,哀乐改度哉?”这里讲的是,音声的形成源于自然天地,和我们每个人的情感爱好无关。
这里有一个问题,即此处之“音声”指的是什么?仅仅是指物理的音响,还是包括人为的音乐?关于“声”“音”“乐”的区分,在先秦文献中是存在的。如《乐记》中就有“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乐本篇》)这里就明确地将三者做了区分:声是指人因感于物而发出的物理的音响,音是指有规则地排列组合而成的音调,乐则是再加上按照音乐的节奏旋律配上舞蹈之后的产物。声、音、乐的这个区别,其表述是很清楚的。在另外一处,它又把乐定义为“通于伦理者也”:“是故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唯君子为能知乐。”声是指物理的音响,只要是有听觉能力的动物,都能感知。音是指具有音乐性的音调,只有人,也是一般人都能够感知和欣赏。乐则因其通于伦理,故只有极少数文化道德修养较高的君子才能够欣赏。这是对声、音、乐的两种略有不同的区分。但是,这种区分也只在特定的语境中有效,更多的情况则是三者互用,其义须在上下文中辨别。即在《乐记》中,即有不少地方用的是“声”,而指的是完整的音乐的。《乐象篇》中“凡奸声感人而逆气应之”,“正声感人而顺气应之”中的两个“声”,无疑都是音乐,而非单纯的音响。《乐化篇》中“制雅颂之声以道之”,“故听其雅颂之声,志意得广焉”,其中的“声”也是完整的音乐。《师乙篇》中“故《商》者,五帝之遗声也”,“《齐》者,三代之遗声也”,其“声”无疑也是成品性,且内含有伦理的音乐。从这个方面看,嵇康的“声无哀乐”之“声”,这里所论证的“章为五色,发为五音”的“声”与“音”,以及两者合称时的“音声”,也都不是只指物理的音响,而就是指作为审美对象的音乐。否则,在本文后面所及之“仲尼闻《韶》,叹其一致”,“师襄奏操而仲尼睹文王之容”,“夫会宾盈堂,酒酣奏琴,或忻然而欢,或惨尔而泣”等就无法解释。《韶》、师襄所奏之《文王操》、宴中奏琴,都是成文的音乐,而非仅仅是物理的音响。试想一下,如果嵇康的“声无哀乐”仅仅是讨论物理的音响中有没有哀乐,那么,这篇文章的意义便不复存在,因为他只是说出了一个众所周知的现象。在这里,嵇康强调音声来自自然,是指出音乐在其本原上它的所属,即使是人所发出的声音,也仍然如此。
至于哀乐,则直接发生于人自身,而非天地自然,它的本原则在情欲。他说:“及宫商集比,声音克谐,此人心至愿,情欲之所钟。”有情欲,才会有哀乐。情欲的本能是寻求满足,因而其结果也可能有二:得到满足和未得满足。满足会给人带来快乐,不满足则会带来痛苦。这就是情欲的两面性。而且,情欲越盛,则满足的几率就越小,所得痛苦也越大,所以才需要节制,使“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古人知情不可恣,欲不可极,故因其所用,每为之节,使哀不至伤,乐不至淫。”哀乐源于情欲,对情欲有所节制,才能使哀乐得中。所以,哀乐只是人的情欲的一种表征,一个名称:“因事有名,物有其号,哭谓之哀,歌谓之乐。”哀乐来自情欲,而情欲属于主体人的方面,与音声之源于自然完全不同。音声源白天地自然,哀乐则源自人的情欲,两者分处而异属,可见没有必然的联系。
(二)从感知层面所作的论证
从感知角度所作的论证,是指从人对音声与哀乐进行感知时各自的不同所属来证明其不存在必然联系。听者由音声所引发或所感知的哀乐,并非是音声中的哀乐。音声与哀乐有着不同的属性。
首先,嵇康承认,音乐确实能够引发人的情感反应。他说:“然声音和比,感人最深者也。”是说音乐不仅能够引发人的情感反应,而且能够激发出最为深刻、强烈的情感反应。他也承认,有些类型的音乐也是能够表现思想情感、描写生活事件的,但那是通过语言才实现的。“劳者歌其事,乐者舞其功。夫内有悲痛之心,则激哀切之言”。这是说,不同的人(劳者或乐者)可以通过音乐表现自己的“事”与“功”,也能够表现自己的内在情感,即所谓“夫内有悲痛之心,则激哀切之言。”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在嵇康的表述中,能够表现“事”“功”“情”的,是“言”而不是“声”。“言比成诗,声比成音。”“比”即组织、排列,意思是,言经过组织而成为诗,声经过组织而成为音。嵇康在谈论这个问题时,用词十分严谨。情、事、功这类有着具体内容的东西只能诉诸“言”,即通过歌词来表现;而声只是经过组合后形成“音”,亦即纯粹由节奏旋律构成的音调。这是从创作方面所做的论证。(www.xing528.com)
其次,从欣赏方面看,嵇康也特别注意区分“言”与“声”的不同功能。当这样的音乐创作出来之后,便“杂而咏之,聚而听之”。但是,它们是如何发生作用的呢?是“心动于和声,情感于苦言。嗟叹未绝,而泣涕流涟矣”。这里仍然要细心留意,嵇康在说“心动”时,即明确指出它是源于“和声”;而说“情感”时,则表明它源于“苦言”。“苦言”,就是表现悲苦之情的语言,即诗句、歌词。歌词是有语义的,所以它能够表达十分具体的思想情感内涵,能够描述事件的来龙去脉。但纯粹的音乐则不能,所以只能使人“心动”。在嵇康那里,“心”之“动”与“情”之“感”是有明显区别的,前者相当于后文所讲的“躁静”,而后者则就是明确的哀乐之情。可见,在嵇康看来,这心之“动”与情之“感”,确实在某种类型的音乐即有词之乐中是能够得到表现的,但表现心之动的是纯粹的音乐,而表达具体的情感的,只能是“言”。
由于嵇康本文所探讨的是“声”无哀乐,而非“言”无哀乐,“诗”无哀乐。所以,他接下来对“言”的问题便存而不论,而全部转向“声”亦即“和声”的问题。他表示,即使面对此类“和声”,也是能够引发人的强烈的情感反应的,即所谓“嗟叹未绝,而泣涕流涟矣”。但是,由“声”所引发出来的情感反应并不是音乐本身的,而是听者自己的,是听者自己本来就有的。听者在其日常生活中面对万事万物,并在与之接触的过程中,形成各种各样的情感体验,这些情感遇到特定的和声后,便被激发出来。“夫哀心藏于内,遇和声而后发;和声无象,而哀心有主。”人的哀乐之情源于现实的生存活动,在生存的活动中,人的情欲与其对象形成不同的关系,便会产生哀乐的情感体验,并以“经验”存乎心中(“有主”)。然后方“以有主之哀心,因乎无象之和声而后发,其所觉悟,惟哀而已”。如果你事先存于心中的是哀,则音乐所引发出的就是哀;如果存乎心中的是乐,则引发的情感就是乐。心中没有的情感,任何音乐都不能引发出来。前章所讲雍门周和孟尝君的故事,就是最好的注脚。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道理,他还引用庄子的“吹万不同,而使其自己”来说明。风吹万物而发出的声音各不相同,原因不在风的方面,而就在万物自身,是因为万物所具的孔穴各不相同,故而发出的声音才彼此互异。同样,由音声引发的哀乐,也不在音声本身,而在哀乐者自己。
嵇康的这一思想,在文章的其他地方也多有表述。例如:“至夫哀乐,自以事会先遘于心,但因和声以自显发。”说的就是哀乐先存乎心,然后才能由音声显发的道理。他还以宴中听琴为例来说明:“夫会宾盈堂,酒酣奏琴,或忻然而欢,或惨尔而泣。非进哀于彼,导乐于此也。其音无变于昔,而欢戚并用,斯非吹万不同邪?”在同一空间,同一时间,听同一琴声,不同人所引发的情感却各不相同,甚至完全相反(“欢戚并用”),原因者何?就在每个人心中与之相关的情感不同。
在这里,作者紧紧抓住“和声无象”与“哀心有主”两个概念,在前面所述音声与哀乐具有不同本原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强调了哀乐的情感反应是听者心中已然存在的,而不是由音声所表现出来,然后移置到听者心中的;同时又由“无象”和“有主”的对立,进一步凸显了音声与哀乐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所以,因音声而引发情感体验(感知哀乐),并不能证明音声本身包含着或者表现着情感(哀乐)。
(三)从主客关系所作的论证
从主客关系所作的论证,是指从事物自身本有的客观性质与人们对它的主观态度之间的关系所作的论证,从而揭示出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因而没有必然联系。首先,嵇康指出,人的各种情感是人在自己的生活中与外界接触而形成的,它客观地并且先期地存在于人的内心。他认为人的常见的情感有八种:“夫喜、怒、哀、乐、爱、憎、惭、惧,凡此八者,生民所以接物传情,区别有属,而不可溢者也。”这八种情感实即人对待外在事物的八种态度,它们各有自己的边界,不可混淆(“溢”)。这八种态度起着界定人与外物之间关系的作用,是区分外物的一种方法和功能,即所谓“接物传情,区别有属”。但也仅限于此,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将其视为所接之“物”自身的属性。
为了说清楚这个道理,他进一步以比喻来说明。首先,他以“味之甘苦”与“人之贤愚”为例,说明不能用人对某物所生的情感反应来指称某物,即不能将人的情感反应当成事物本身的属性。例如:“今以甲贤而心爱,以乙愚而情憎。则爱憎宜属我,而贤愚宜属彼也。”“爱憎”是人的主观的情感或态度,“贤愚”才是事物本身的属性。虽然面对“贤愚”总不免会产生“爱憎”之情,但情感反应毕竟不能等同于被反应之物,两者不是一回事。他在第二轮问答中说:“五色有好丑,五声有善恶,此物之自然也。至于爱与不爱,喜与不喜,人情之变,统物之理,唯止于此。然皆无豫于内,待物而成耳。”事物有自己的好丑善恶,与我们对它的态度,即爱和憎不能等同。嵇康诘问说:难道我们“可以我爱而谓之爱人,我憎而谓之憎人?所喜则谓之喜味,所怒则谓之怒味哉?”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又如酒:“酒以甘苦为主,而醉者以喜怒为用,其见欢戚为声发,而谓声有哀乐,犹不可见喜怒为酒使,而谓酒有喜怒之理也。”醉酒之人,其反应有悲有乐,有忧有喜,可我们之所以从不将悲、乐、忧、喜等情感反应加诸酒,谓之悲酒、乐酒、忧酒、喜酒,而仍然以酒本身的属性或品质来称呼它,如苦酒、甘酒、美酒、浊酒等,道理即在此。事物本身的属性与人们对它的态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等同,也不能置换。
但这样的情况却常常发生在音声上面,将主观的情感反应强加到客观的音声之上,误认为“声有哀乐”。“然和声之感人心,亦犹酝酒之发人性也”,其道理是一样的。“由此言之,则外内殊用,彼我异名。声音自当以善恶为主,则无关于哀乐。哀乐自当以感情而后发,则无系于声音。名实俱去,则尽然可见矣。”酒能够激发情感,我们不把情感加诸酒,不用情感指称酒;那么同理,音声能够激发情感,我们也不该将由音声所激发出的情感加诸音声,将情感当成音声的属性,谓“声有哀乐”。
以上分析表明,音声与哀乐在生成层面、感知层面和主客层面都有着不同所属,互相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故音声中不可能有哀乐存在。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声无哀乐”的命题能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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