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审美观念会对同一音乐表演活动给出不同的评价,由此可知,要对某一艺术活动或作品进行评价,首先要制定客观的评价标准。在第10届国际肖邦钢琴比赛中,南斯拉夫选手波戈雷利奇的成绩引发了评委和观众的强烈争议,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就在于争议双方所持评价标准具有差异。由此我们不禁要问:究竟应根据哪些标准对音乐表演进行评判?我们是否可以制定真正客观的评价标准?因此,对音乐表演进行探索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审美评价是审美活动中主体对客体的审美价值的评估。审美评价是主观的,是主体根据自己审美经验、情感等对客体进行把握并对其做出评价。一部音乐作品的价值,在于它具有的音乐艺术的价值和听众对音乐作品的听觉需求,即取决于作品的音响属性;同时在这种关系上赋予实践的意义,那么音乐作品的价值才能完全地显示出来。同时,音乐表演的价值在于表演中的音响特征。因此,听众对于音乐表演的审美评价就在于音乐表演的音响特征是否与听众的听觉享受相吻合。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对音乐表演的评价标准就在于音乐表演的音响特征和听众听觉需求两方面。音乐表演的音响特征是一种客观存在,因此具有相对稳定性;而评价主体的听觉需求则因人而异,这种需求与听众个人的审美期望、审美趣味、艺术修养、理解能力、个人偏好等有关。因此,听众的听觉需求是否得到满足,直接影响着主体对音乐表演的审美评价。对审美评价来说,其评价的标准主要来自于评价主体。评价的标准实质上就是评价主体的听觉需求。评价结果体现了主体对音乐表演的音响特征满足的程度。评价主体,即听众往往有着各种各样的审美需求,因此,听众对音乐表演的审美评价也具有多种标准。但从本质来说,“情理之中”和“意料之外”是对音乐表演进行评价的根本标准。
(一)情理之中
“情理之中”即指应当符合情理,具体而言,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音乐表演呈现的音响特征要符合其作为音乐作品的内在规定性。评价者可参考乐谱和与作品相关的背景资料来对表演的音响进行评价;就评价主体本身而言,音乐表演活动不仅仅要将谱面的内容转化为音响形态,更要把人类的生理、心理活动规律和认识理解特点联系起来,进而使听众从中获得某方面的感受。
音乐表演的基本任务,即将作曲家记录下来的书面乐谱转化为听众能够直接体验的音响。而这一过程必须要以忠实于原作为基本原则。具体而言,任何一种音乐表演活动都是有针对性的,即根据特定的乐谱和书面文字记录进行演奏。如果音乐表演活动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演奏,随意更改乐谱,那所呈现的音响必然与原作差之千里。此外,对于听众来说,它们也会有针对性地欣赏音乐表演。因此,音乐表演必须遵守音乐作品的内在规定性,这是对音乐表演进行审美评价的客观标准,同时也使音乐表演更加合乎情理。
另一方面,乐谱上的标记与音响转化过程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而且还可能在音响转化过程中具有多种含义。因此,这就要求表演者必须充分了解乐谱中的音高节奏组合以及乐谱的背景资料,同时融入表演者个人对乐谱的理解与情感,对音乐作品的音响呈现方式进行主观地思考、设计。那么,表演者对音乐作品的个性化组合是否毫无限制?
首先,人的生理特征决定了人对声音的听觉能力是有限度的。比如,在振幅、声源、音长等一定的情况下,人能够辨别400赫兹和402赫兹的音高差异。[9]此外,人们对音的强度的接受能力也是有限的。就目前现存的乐器而言,大多数乐器演奏时的声音强度在5分贝~45分贝之间。当听众聆听过140分贝的声音时就会产生明显的生理上的不适感,这样的声音已经超出音乐的范围,而是一种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音响。就这一点而言,无论是作曲家还是音乐表演者,在设计和组织音响感性样式时,一定要保证作品中的力度、速度、音色等因素不超过一般人的听觉承受范围。
其次,在人类心理活动规律中,对比是对音乐表演进行审美评价的客观标准,以及音乐表演音响组织的原则。例如,人们在欣赏音乐表演时,会感到紧张与松弛,这是一种正常的心理现象,属于音乐审美中互相依存的范畴。正如德国作曲家亨德米特所说:“音乐无他,张弛而已。”[10]在音乐表演中,随着声音力度的不断增强,人的心理紧张程度也会随之上升,如果接下来声音强度没有向相反的方向下降,那么人的紧张程度会始终处于较高点,得不到放松,这种音响呈现不会带给人良好的审美体验。因此,音乐表演中,音响的呈现始终离不开对比。
虽然人们反复强调音乐表演中音响组织的对比原则,但我们也要意识到,音乐表演过程中产生的音响也不能缺乏统一的特质。例如,在一场音乐表演中,音响力度一直处于时而强又时而弱的变化当中,这种音响的呈现效果是毫无逻辑的,也极度缺乏音乐美的体验。更重要的是,这种音响呈现效果会给听众带来认知上的困惑,使听众不能良好地进行音乐审美活动。
最后,以人类的认知理解角度来看,知识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和发展的一种途径,目的在于让人类不断地认识和理解。这种理解又反过来要求知识要建立在人类理解的共性之上。在音乐创作中,作曲家会将自己要表达的情感、创作的目的隐含在乐谱或是其背景资料中,那么听众对音乐作品的欣赏与认识理解则具有相似的共性,这也是人们能够从多种多样的音响感性样式中区分出同一音乐作品的原因所在。例如,肖邦的《革命练习曲》总是给人们一种悲愤欲绝、慷慨激昂、催人奋起的感觉,这是因为人们对乐谱的音高节奏等标记的理解具有相似性,同时,也和人们对肖邦创作的背景有充分的了解有关。因此,尽管人们对肖邦《革命练习曲》的审美评价存在差异,但是,人类在认识理解上依然客观存在着共性,这也符合审美评价标准的“情理”。
总之,在对音乐表演进行审美评价时,首先要重视“情理”,包括表演是否符合原作、是否符合人们共同的心理活动规律与生理承受能力、是否符合人们的认识理解的特点等。实际上,在具体的评价过程中,“情理”并非指某种特定的音响样式,而是指一种范围。比如,在进行某段音乐的表演时,无论音响力度如何,只要能从乐谱或相关的背景资料中找到依据,且其演奏出的音响也能够符合大多数人的承受和理解程度,那么这种演奏就是在情理之中的。反之,则不再情理之中。
(二)意料之外
尽管如此,音乐表演的音响呈现也不能始终处于“情理之中”的效果当中,这样音乐表演会失去魅力,也无法给观众带来听觉享受,而应追求在“情理”中的“意料之外”的效果。如果音乐表演的音响呈现始终处于听众的预期之内,那么久而久之,听众会产生枯燥、无聊、毫无兴致的感觉,甚至没有继续听下去的欲望。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这样的音乐表演缺乏在“情理之中”,而又“意料之外”的音响处理。(https://www.xing528.com)
之前已经论述过,音乐表演是表演者的主观的活动,因此也具有创造性,所以当评价音乐表演时,也必须考虑其“意料之外”的审美评价标准。对于任何一部音乐作品而言,无论作曲家记录得多么详细,都会留给表演者一定的自我处理空间。而且,作品的音响结构能够用书面形式进行记录,但作品中真正含藏着的情感与作曲家想要表达的艺术理想则无法通过书面形式来记录。这就要求演奏者能够理解作曲家创作的初衷。事实上,任何一位演奏者在理解作曲家创作初衷的基础上,都会不同程度地加入自己的理解和审美愿望,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对书面文本空缺性与多义性的弥补与解释。因此,表演者的个人因素在音乐表演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音乐表演中表演者对书面文本富有主观意味的理解,以及表演者对音乐表演的直接操作上。在这种情况下,音乐表演便被赋予了创造性,这也是其最本质的属性。所谓创造性,即表演者根据自身的特点,如性格、审美风格、审美理想、审美经验等,对音乐作品进行认识与理解,呈现出具有表演着独特个人风格的音响感性样式,如表演者对音乐作品进行的音色、力度、速度、音高等方面的处理等。
正因为音乐表演具有创造性,因此这也成为评价主体对音乐表演的审美评价对象之一。表演者根据自身的主观意志,赋予了音乐表演创造性的特性,因此,评价主体对于音乐表演创造性的评价也具有明显的主观性。评价主体对音乐评价的主观性主要体现在对表演者根据个人风格对音乐作品进行音色、力度、速度、音高等方面的处理上。
在评价音乐表演时,对“意料之外”的评价就是对音乐表演者自身创造出来的艺术效果进行评价。当演奏者呈现出的音响样式超出了评价主体的审美预期,评价主体就会产生较为深刻的印象,并根据自己的审美愿望对这种超出预期的部分进行评价。因此,这种评价的结果受到评价者个人审美预期与审美期望的双重影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此类音乐表演具有超常规性,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偏离”现象。因此,对于“意料之外”的评价与评价主体的审美预期有着很大的关系,而评价主体的审美预期更是最重要的参照因素。因此,对于音乐表演的评价,实质就在于表演者对音乐作品的个性化处理能否满足于评价主体对音乐表演的主观审美预期。比如,在一个上行的音级进行中,节奏不断密集、低音声部同向加强,可能大部分评价主体都会认为:该片断力度进行的逻辑为渐强,最高点属最强音。但是,如果表演者此时突然改变其表演方式,力度不断减弱,最高点为最弱,音乐似乎渐渐飘然而去。那么这样极具个性化的处理就远远超出了评价主体的审美预期。
因此可以说,音乐表演的本质在于展现表演者的主观创造性,这种本质源于乐谱本身具有的空缺性和多义性,以及表演者个人的个性因素。所以,在对音乐表演活动进行评价时,也不可忽视对音乐表演创造性的评价。对评价者而言,由于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审美预期和审美偏好,所以当表演者的个性化处理超越评价者的审美预期后,必然产生“意料之外”的效果。正因为如此,“意料之外”才成为了音乐表演中最重要的审美标准之一。
实际上,正如“过犹不及”,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如果表演者只注重呈现“意料之外”的效果,那么音乐表演将一直游离于常规状态之外,给评价主体一种困惑的感受,使其无法明白音乐这样处理的依据。因此,这种非常规的音乐表演也是不可接受的。由此可以看出,“情理之中”与“意料之外”作为音乐表演的审美评价标准,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只有调和二者之间的关系,音乐表演才能呈现出更好的音响效果。
在音乐表演中,只有那些既具有“情理之中”的常规套路,又具有“意料之外”的非常规操作的音响样式,才能最受听众欢迎。这类演出首先忠于原作,并能够尽最大可能将作曲家的艺术期望进行诠释,同时将自己的情感也通过音乐表演活动表达出来;其次,在表演中,表演者又能够发挥自己的想象力,为听众带来新颖的听觉感受。尽管这些新颖点是超出评价主体心理预期的,但他们又能够从乐谱或其他背景资料中找出这些新颖点的依据。正是因为表演者能够发现其他人不易发现的音响依据,才展现出较高的艺术价值。对于任何一种音乐作品而言,其音响转化的依据是具有隐秘性的,所以评价主体必须用适当的方法收集这些依据,并进行深入地分析,如此才可以用更准确的标准评价表演者的处理。
“情理之中”和“意料之外”在本质上都是对音乐表演进行审美评价的重要标准。“情理”主要指音乐作品的内在规定性、人心理活动规律、生理承受范围和认识理解的共同点,这些因素是客观的。而“意料之外”主要以评价主体的审美预期为参考,对表演者在乐谱的个性化处理方面做出评价,这种评价完全是评价主体根据自身感受做出的,因此是绝对主观的。客观与主观的评价是音乐表演的重要评价标准,二者也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但在进行具体评价中,可能有以下一些情况出现:
(1)当表演音响符合评价主体的审美预期时,他们二者就达到吻合。
(2)当表演音响没有达到评价主体的审美预期,但仍然处在审美主体可接受的“情理之中”。实际上这里的表演音响处于评价主体的“意料之外”,那么,评价主体就会稍微降低自身的审美预期,使其与表演音响相吻合。
(3)当表演音响完全没有达到评价主体的审美预期,并且超过了评价主体可接受的范围。
此时,表演音响与审美评价就会产生激烈的冲突。实际上,这种现象中可能存在两种情况。其一是,虽然表演音响无法与评价主体的审美预期达成一致,但能够从作品中找到如此处理的依据。即评价主体对这种表演音响无法理解,但其却仍然在“情理之中”;其二是,表演音响远远没有达到评价主体的审美预期,超出了评价主体的可理解范围之内,同时在作品中也找不到这种音响处理的依据。
从整体而言,表演者创造出的音乐音响与审美评价主体的审美理想符合程度越高,审美评价主体就越是满足其音乐表演,做出的评价也越高,反之则越低。因此,当表演音响都满足评价主体“意料之外”的范围和作品本身“情理之中”的范围时,评价结果必然也是最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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