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音乐表演活动中,听众也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而且在音乐表演中,听众具有一定的规定性。
(一)需要听众具有专注的、有意识的聆听状态
在传统音乐表演理论中,进行音乐表演时观众是否专注,也是音乐表演对观众的规定性之一。作曲家和表演者在音乐创作过程中都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因此所创作出来的作品也凝聚着他们的智慧,这必然导致听众在聆听时也需要付出大量的精力,只有专注地聆听,才能获得更多的审美体验。尽管聆听音乐这一活动从表面来看,听众属于被动接受者,但事实上,听众在聆听的过程中也要进行一系列的思维活动和感性体验活动。他们会对表演音响进行理解、辨别、评价,甚至是取舍或创造,从这一层面而言,听众使音乐作品具有了更重要的意义。
音乐具有放松、愉悦、认知、净化等功能。除了在音乐厅庄严肃穆的氛围外,音乐表演者在不同场合、不同时间都在进行表演活动。例如在一家音乐餐厅,这里美食不再作为主要目的,人们在动听的音乐背景下吃饭、聊天。但人们很难专注地聆听音乐,对表演做出反馈,因此,在这种环境下的音乐仅仅属于一种锦上添花似的配乐,依旧不属于我们讨论的音乐表演的范畴。(www.xing528.com)
(二)听众意见反馈的非“即时”性和听众结构的不可选择性
音乐表演对听众的规定性还体现在听众的反馈和听众群的选择情况上。比如,试听是否属于音乐表演?很明显,试听过程中还会有他人在场,在一定程度上,这些人也扮演着聆听者的角色。然而,这些人的主要目的在于从第三者的角度评价整个表演活动,并即时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在这个反馈过程中,“即时”性显得很重要。因为对于一般的音乐表演活动来说,听众的建议与观点只能在音乐表演之后告知表演者,这与音乐表演无法同时进行。而试听时的反馈是即时的,可以在表演者试奏时就提出意见。同时,二者在观众选择上也有差异。在试听中,表演者可自主选择参与试听的人员,即寻找一些可以为自己的表演提供帮助的人员来参与试听。但在正式的表演活动中,表演者则无法对听众群体进行选择。因此,试听并不具备本章讨论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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