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以两个问题引出显得论述:
第一,一个小孩在大人们的鼓励下,随意弹奏了一首曲子,之后得到了大人们的纷纷称赞。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是音乐表演呢?
答案是否。这应该称作即兴表演更合理些。
第二,作曲家在充分构思后,在琴键上试奏心中的创作灵感,这样是否是音乐表演呢?
答案依然是否。这应该属于音乐创作。
就传统意义上的,以乐谱为基本依据的“音乐表演”而言,表演者的基本任务就是将作曲家的创作以音响的形式进行展示。在这一过程中,首先要通过表演活动来展示作曲家的创作意图,也就是将作曲家心中的作品展示给观众,使观众深入作曲家的内心,去探寻作曲家的灵魂。所以,这种传统意义上的音乐表演必然要以作曲家为中心。当作曲家在心中形成某个音乐作品后,还必须将其转化为乐谱的形式,才能使人们真正感受到这部作品的存在,正是在这种情形下,音乐表演活动便成为一种必要。换言之,如果作曲家在心中创作了某一音乐作品,但却没有用乐谱进行记录,在这种情况下,音乐表演活动就无法进行。因此,在传统音乐表演观念下,已经完成创作,并且形成了乐谱文本的作品是音乐表演活动产生的前提,由此可知,以上两个例子并不具有此类特征。(www.xing528.com)
那么,对于音乐表演来说,音乐作品的规定性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首先,在音乐表演的音响转化过程中,音高和节奏是不可以改变的相互对应的关系。例如,某位音乐表演家在表演经典名曲《平安夜》,但所有观众都以为正在表演的是施尼特凯的《平安夜》。在这种情况下,音乐表演可以说是缺少了最基础的条件,即遵循音高和节奏的规定性。所以,音乐表演应该以主观遵守乐谱的音高节奏组合为基础,这样表演者的表演活动和观众的欣赏意识才能达到统一。
另外,在许多乐谱中,也对速度、力度、演奏技法等表情因素进行了或详或简的标注,这种标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会对音乐表演产生影响,使音乐作品的音响化过程很难有完全准确的标准,这时要进一步对作品进行深挖,就可以参考作品的创作背景资料。虽然这些背景资料并不能明确地告诉表演者应当如何演奏某一部分,但至少能够为演奏者框定情绪框架,让演奏者更准确地理解作曲家创作时的心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指导演奏者理解乐谱中出现的表情符号,并最终形成情感表达鲜明而强烈的音乐表演。
总而言之,音乐表演活动的诞生必须以音乐作品的乐谱为基础,但是乐谱标记具有局限性,使音乐表演活动也必须遵循音乐作品的背景资料的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