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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形式的规律及其对音乐创作的影响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任何一种音乐形式都有特定的现实依据,但不是对现实存在的音响运动的模仿,而是根据一定的规律进行加工而形成的。直到1588年,意大利人查里诺正式发表了十二平均律的计算方法,并率先在17世纪后期将这种律制应用到音乐的创作当中。但与此同时,这些作品的创作又始终没有离开音乐本身的规律和最基本的形式规律。音乐形式的形成使音乐具有了稳定性和历史继承性,它构成一种音乐文化的传统,成为音乐创作的依据和规范。

音乐形式的规律及其对音乐创作的影响

尽管任何一种音乐形式都有特定的现实依据,但不是对现实存在的音响运动的模仿,而是根据一定的规律进行加工而形成的。现实存在的音响运动即便能够带给人美的享受,只要未经过音乐化改造,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音乐,自然也无法以音乐的形式展现出来。当我们希望将特定的音响运动转化为音乐形式时,首先要保证这些音响能够满足音乐本身的要求,同时还要将其浓缩为音乐的实践形式,并最终使他们符合构成音乐形式的形式美的法则。所以,我们所说的音乐形式的现实基础只是从一个角度强调音乐形式的一个侧面,它绝不说明音乐形式就是现实音响运动形式的移植和照搬。这种对现实基础不全面的认识被艺术家们所批判,会使我们认为音乐形式的形成就是对音响运动的模仿;黑格尔在分析中提到:“模仿而来的东西与被模仿的原版在众多方面都有所差距,艺术就是要进行创造,创造出新的富有自然性的东西,而模仿只是复制原有的已经被创造出来的东西,缺少了一定的创新性,原版中的自然性等各种性质也随着仿版的出现逐渐减弱,甚至于原有的性质相脱离。”康德对于模仿曾举例说:“人们对于鸟类叫声的模仿让人难以分辨,但只是一种巧戏法,不能体现出鸟类的活灵活现,缺少了一定的创造性,容易让人产生一种厌倦的感觉;我们绝不指望人的自由创造力就产生这样一种音乐……”[3]

马克思曾专门在《政治经济学导言》中进行过这样的论述,他认为艺术应该区别于现实中已经存在的原型,是运用一种独特的方式去认识世界,在创新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音响体系和形式规律。

音乐的音响与其他自然或人为音响不同,音乐的音响具有一定的音律性,且能够带给人美感体验。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已经诞生了三分损益律,大约在同一时期,古希腊也出现了毕达哥拉斯律。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是根据五度依次相生的方法推演出十二律的五度相生律的。但由于推演到第十二律时,会出现不能回到原位C的问题,所以后来人们又对其进行了纠正,并将每个自然全音设定为204音分,每个自然半音为90音分,由此可在1200音分内构成完整而和谐的一个八度。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十二平均律也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种律制,最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出现,但当时并未得到人们的重视,也没有对其进行更为严谨的计算。后来,到明代时期,我国的朱载堉首次采用数学方法对十二平均律进行了精密的演算。他将一个八度均分成十二个半音,每个全音为200音分,每个半音为100音分。尽管这种律制已经得到完善,但其并未广泛应用到现实的音乐创作中去。直到1588年,意大利人查里诺正式发表了十二平均律的计算方法,并率先在17世纪后期将这种律制应用到音乐的创作当中。巴赫曾专门写了48首平均律键盘曲,在他的大力推广下,十二平均律逐渐得到了人们的认可。随着人们对音律学的研究不断深入,后来又出现了纯律,纯律通过多种技术方法,将全音分为大全音、小全音。其中,大全音204音分,和五度相生律一样,而小全音则为182音分。

律制的研究使乐音成为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不同的乐制所表现出的不同音程关系影响着音乐观念和风格特色的形成。

音阶和调式是人们在对音乐的不断探索中形成的,在不同时期、民族、地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使得音阶的排列、调式主音的确立以及各音之间的关系产生了多样性的特征。无论是欧洲地区的调式体系,还是亚洲地区的调式体系,都为音乐形式的组织手段的丰富可能性提供了条件。(www.xing528.com)

在人们的审美经验与对音响运动形式的不断探究中音乐体系的基础逐渐形成;音乐的组织手段的形成发展与音乐审美的经验联系更加密切。民族、地域、生活习惯等是音乐形式及音乐基本要素的形成与发展的影响因素,主要表现在音乐审美方式的不同以及旋律的发展方法、复调的重叠原则以及曲式和体裁的种类等形式规范上。音乐作为一种根据人类审美经验创造的艺术,它的发展层次越高,就离现实原型越远;它的艺术概括力越强,艺术性也就越高。就拿旋律来说,声乐体裁的两种旋律类型,实际上体现了音乐发展的不同层次。宣叙的、说唱性的旋律是一种初级的旋律类型,以语言音调为基础,表现形式上增加了夸张和渲染的成分。咏叹的、抒发性的旋律体现出音乐艺术的旋律。最初的器乐旋律就是对声乐的模仿,咔戏则是典型的代表,随着器乐化旋律的发展,唱歌性虽然成为创作的原则,但利用乐器来扩大表现力仍是主要的方式。

尽管任何一部成功的音乐作品都离不开现实的沃土,且这些作品必然根据所表现内容的不同而对形式规律做出各种创新与突破。但与此同时,这些作品的创作又始终没有离开音乐本身的规律和最基本的形式规律。音乐形式的形成使音乐具有了稳定性和历史继承性,它构成一种音乐文化的传统,成为音乐创作的依据和规范。音乐形式因此而表现出它的相对独立性和对内容的反作用。作品内容与文化传统相适应的主要原因在于,作品的创作以已经存在的形式规范和文化传统为基础。

音乐体裁更明显地表现出它对内容的反作用的渗透性。比如摇篮曲、小夜曲、进行曲及各种形式的舞曲等等,体裁与实际的联系制约了音乐作品的内容和风格。虽然这些体裁中优秀的作品也都有它们各自的艺术个性,但是它们却不能超越出这些体裁本身所限定的内容和风格的规范。所以,音乐形式和作为音乐形式种类的体裁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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