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形式的定义可以推断出,音乐形式由基本要素、组织手段、组织原则三个方面共同构成。
(一)音乐形式的基本要素
声音是确定音乐形式基本要素的依据。要对某一种声音是否能够作为音乐进行判断,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判读其是否具有艺术表现性。声音的表情功能是音乐中重要的表现功能,可用来判别声音是否具有艺术表现性,表情性因素是音乐形式的基本要素之一,位居各要素之首,是最重要的要素。
音乐的表情与人的表情一样,都是通过一定的媒介来表现出主体的状态。人的情绪往往表现出两极化的运动形态,音乐则通过音响将强与弱、紧张与松弛、激动与平静的两极化形式表现出来,并构成音乐形式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力度要素、速度要素、表现在时间上的节奏要素以及表现在空间上的音程和高音要素等。
如果我们仔细地分析古今中外的音乐实践活动,就不难发现以上推论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不管是公元6世纪的格里高利圣咏还是20世纪60年代意大利作曲家贝里奥创作的《面容》,都是以这四种要素为最基本要素。以广播演出为目的而创作的《面容》一曲融合了人声和电子音响两种形式。作曲家本人曾解释到,这部作品是一部从未被写下来的“戏剧”录音带。从含糊不清到发音清晰,从模仿特定的音调再到含糊不清以及各种情绪性的转换等。尽管从大众的观念来看,这部作品甚至是令人无法忍受的,但其中所使用的基本要素却与几百年前的音乐作品完全一致。事实上,这种风格正是现代音乐的典型特征,尤其是对于初次聆听20世纪先锋派音乐的人而言,这种音响令人感到迷茫。当人们翻开《祭广岛受难者的哀歌》的总谱,或许很多人都无法理解它的记录方式,但却能够从中感受到力度、速度、节奏与音程等基本要素的标记,尽管一些音乐初学者尚无法完整地读懂这部乐谱,但却能够从中清晰地分辨出要素标记。
音色在表现出情绪两极化的同时,还能表现出情绪的正面与负面、增力与减力的变化,体现出物质形态内部的基本特征,是音乐中必不可少的综合性因素。高音与低音就是表现不同情绪特征的两种音色。同时,不同乐器的使用以及人声中不同声部的发声均能构成独具特色的音色,加强了音色的新表现能力。随着时代的发展,音色在各要素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从表现性上看,音色应居于首位。我们常用音色来区分不同时代音乐的特征,浪漫主义音乐与古典主义音乐在音色上具有明显的差异。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各要素中音色的地位又得到了明显的提升。
音乐在20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尽管人们对音乐形式中其他要素的认可度不断在调整,但却一致认为音色是最为重要的形式要素。通常情况下,不同乐器的使用以及人声中的不同声部的发声是体现音色差异的主要部分。在对欧洲音乐史的研究中发现,巴赫时代与瓦格纳时代在管弦乐队的编制上相差甚远,20世纪初期,作曲家开始注重音色的创新,从莫扎特到德彪西,和声的色彩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特别是近代音乐作品的和声色彩展现出扑朔迷离之感。通过欣赏莫扎特、贝多芬、德彪西等不同时期音乐家的作品,可以发现,各作品中的音色具有一定的差异性,音色可作为区分不同音乐作品的重要指标,音色成为音乐形式要素中不可忽视的要素之一。
音色要素和力度要素、速度要素、节奏要素以及音程要素五个音乐形式要素相辅相成,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将一个或者两个要素进行随意的组合,不足以体现出音乐的形式特征,只有把五个要素合理有序的排列组合才能够将音乐形式的特征完整地体现出来。并通过不同的曲式结构、乐器使用、作曲技法等安排方式将音乐独特的形式整体体现得淋漓尽致。
(二)音乐形式的组织手段
各要素之间的排列组合方式就是音乐形式的组织手段。各基本要素的组合方式多种多样,按照不同规则组合出来的音乐,其形式特征具有差异性。就旋律而言,其首先体现出音高的关系,其次还能够体现出节奏变化,节奏与节拍的关系从旋律的自身便能体现出来。就和声而言,其能够体现出音程的关系与音色的特征;而对于复调而言,其本身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声部的结合。而独立的声部也可被理解为独立的旋律。“对位”既是复调的基本手法,又是音程关系的一种,因此复调具有构成旋律的多种要素。曲式将完整的音乐按照一定的规律划分为不同的阶段,体现的是音乐的整体节奏。调式和调性是曲式组织原则的主要依据,调式表现的是音高的倾向和和声的结合关系,调性表现的是不同高度的调式。配器,是对不同乐器的选择与组合的手段,不同的乐器表现出不同的音色,因为事实上存在着高、中、低音不同音区的乐器。所以,配器法不完全是一种音色上的技法,也包括不同音区(音高)的乐器在高度上的组合技法。
就上述内容而言,音乐的基本要素是音乐形式组织的基础,组织手段与不同音乐形式相联系。通过探究组织手段与音乐的形式基本要素的关系,可得知各种组织手段运用的基本依据。而在形式要素与组织手段之间还存在着一个重要的中间环节,即形式美法则。
(三)音乐的形式美法则(www.xing528.com)
在人们生活中或自然界中的美的事物,首先展示给人们的总是它在形式上的特征。这些形式组成的基本要素或材料虽然不同,但它们在组合的方式上往往有许多共同的规律。比如:不同声音之间的组合和不同色彩之间的组合,它们都是建立在“对比”的组合规律之中;相同声音的重复和相同色彩或图案的重复排列,它们也是建立在相同的组合原则——整齐一律之上。这些体现形式要素组合方式的原则或规律,人们往往称之为形式美的法则。形式美的法则是人们在长期的审美活动中,对现实生活和自然中各种美的形式的概括反映,它一旦被总结出来又能指导人们去创造美的形式。这些法则也是人们在审美活动中的一种自然的心理需求,它随着人们审美意识的发展而得到不断的更新。比如:人们最初以“和谐”为审美准则,后来又把“对比”看成是新的准则。随着人们审美活动的不断丰富,他们也许又对这种单纯的对比感到不满足,又去追求新的原则,于是又产生了“多样统一”的审美准则。所以,形式美的法则源于实践而用于实践,它成为人们在创造和感受美的事物的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种基本法则。
形式美法则同样也将音乐形式中的基本要素和组织手段联系在一起。这就说明,人们在对音乐形式中的各种自然要素进行组织时,是具有一定的原则,并经过特别规划的。这就表现出特定的音乐创作规律与艺术构成法则。事实上,通过分析现存任何一种音乐作品的基本形式及组织手法,都能对以上观点进行证实。
音乐形式的基本要素与组织手段需要通过和谐、对比、比例、整齐一律、对称均衡、调和对比、节奏韵律、多样统一等法则联系起来。
音高、节奏、强弱节拍共同构成韵律。音高常用一条曲线(韵律线)来表示音的高、低趋势。旋律具有一定的规律,音乐形式美的法则从韵律线中显现出来,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音乐中高音与低音的对比以及音的对称与均衡。音乐的节奏往往遵循多样统一的法则,节奏是多变的,在对比与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形成新的节奏,也要符合统一的基本节奏型。节拍存在于独立的音乐片段中,是一种强弱的规律。
和声艺术的最大魅力就在于生动地诠释了音响和谐之美。任何一种和弦,无论它是协和的还是不协和的,都能够展现出具有艺术感染力的整体音响效果,即追求一种凝结在一起的和声效果。因此,从本源意义来讲,任何和弦都是和谐的。但不同的和弦和谐的程度高低不同,而作曲家也更倾向于使用多样的和弦进行创作。所以,在这些“和谐体”(和弦)中也出现了多种对比的因素。也就是说,各种和谐的和弦在和谐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和谐程度的对比就是调和对比。
形式美的法则在曲式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不同的音乐曲式种类表现出不同形式美的法则。一部曲式表现出整齐一律的原则,二部曲式相互比较表现出对比的原则,三部曲式表现出对称均衡的原则,回旋曲式通过和弦和谐程度的对比表现出调和对比的原则,变奏曲式在节奏上不断变化表现出多样统一的原则,奏鸣曲式较为特殊,包含对称性、对比性、调和对比与多样统一四种形式美的法则,表现出了明显的综合性原则。同时,曲式高潮的划分以及曲式各分段中所包含小节数的划分对于曲式的整体至关重要,这一点便是形式美的法则中比例原则的体现。
复调与配器作为音乐中的一部分,同样可以体现出形式法则所遵循的原则。复调表现出的是旋律的对比,进一步反映出和谐程度。一种乐器有着多种音色,因此配器表现出的是音色之间的对比,也就是调和的原则。
形式美的法则将形式基本要素与组织手段联系在一起,其作为中介因素的作用显而易见。形式美的法则因其具有强烈的自由性,给作曲家提供了更多的可能,但很难体会到现在音乐作曲方法中所蕴含的规律性。勋伯格曾经说过:“采用我的十二音作曲法并不能在作曲上得到便利,相反,使作曲更为困难。”[1]研究发现,十二音乐体系具有4亿多种不同的音列,同一音列又有多种应用方式。但在序列中可以清晰地体现出形式美的法则。勋伯格《管弦乐队变奏曲》音列中,在遵循调和对比法则的基础上,又包括对称关系、比例关系、对比关系三种形式美的法则。
人们的音乐观念随着音乐艺术的发展不断改变,尤其是作曲思维的转变,因此,现代派的音乐似乎与传统毫无瓜葛。但这种观点仅仅是站在传统技术概念的角度来看的,如果从构成诸如和声、对位、曲式等手段的基本美学原理去分析,则会发现即便是先锋派的音乐作品,其创作依然是源于传统的。动机的展开以形式美的法则为基础,以求得变化中的协调和统一为目的,对于音乐作品的展开至关重要。现代音乐中没有贝多芬等作曲家的动机展开技法,但技法中的法则很常见。勋伯格的《一个华沙幸存者》,与传统的动机发展没有关系,但反复出现的两个音型与动机相关。分别是出现在乐曲开头的四个音和序列开头的小二度,两个音不存在展开的功能,但反复地出现体现了音乐形式美多样统一的原则。
潘德列茨基的《祭广岛受难者的哀歌》,在调性上、主题和材料上均没有对比,但作品中的“长音”和“非长音”的音响对比体现出了对称与均衡的原则。这一原则与传统三部曲技法的不同点在于其三部曲式是以最一般的形式美为基本依据的。由此可知,任何一种作曲技法音乐音响构成的最普通的原则是永恒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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