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土壤污染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均是政府公共管理内容的一部分,在利用土地资源的过程中需要防治土壤污染。目前,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由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如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多个国务院领导下的部门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分级和分部门管理体制,即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镇三级政府分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防治土壤污染,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对征地和建设用地等做了相应规定。此期间国家发布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用于评价和土壤环境质量监管。2015年我国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据此2016年发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相继发布了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行动计划。2016年国家发布了《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标准,以进一步加大对农用耕地的质量管控。(www.xing528.com)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管理的不断深入和规范化,也使企业生产污染物的排放进一步得到了有效控制。2018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新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以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新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新标准的实施,将更加有效地保护和改善我国的农用耕地,管控农用地土壤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污染土壤的修复与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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