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水环境功能区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值也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即一类区执行Ⅰ级标准;二类区执行Ⅱ级标准;三类区执行Ⅲ级标准;Ⅳ类区执行Ⅳ级标准;Ⅴ类区执行Ⅴ级标准。不同类别的水环境质量对应的标准限值如表4-3所示。
表4-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续表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的常规项目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钾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等。在此基础上,可利用监测数据和表4-3中对应的标准限值及评价方法,开展地表水体水质现状评价。
(二)评价方法
为使全国众多的地表水体水质状况评价结果有可比性,国家于2011年发布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2011),以规范评价方法。该评价办法依据断面监测结果,基于断面水质评价的单因子评价方法,开展断面水质评价、河流和湖库等的水质评价。其中,河流断面水质评价的具体方法如下。
1.断面水质的定性评价
断面水质类别评价采用单因子评价法,即根据评价时段内该断面参评的指标中类别最高的一项来确定。描述断面的水质类别时,使用“符合”或“劣于”等词语。断面水质类别与水质定性评价分级的对应关系如表4-4所示。
表4-4 断面水质定性评价分级表
从表4-4可知,断面水质评价的结果采用优、良好、轻度污染、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这五种水质状况。其对应的表征颜色分别为蓝色、绿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该评价方法虽然采用了定量的单因子指数方法,但评价结果的陈述则是定性或半定量方法。因此,这种评价结果带有一定的主观性特征。
2.河流水质的定性评价
在断面评价结果的基础上,进行整个河流的水质评价。①当河流监测断面总数<5时,采取先计算河流所有断面各评价指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然后再按照断面水质评价方法开展评价,并按表4-4指出每个断面的水质类别和水质状况。②当河流断面总数≥5时,采用表4-5所示的断面水质类别比例法,即根据评价河流中各水质类别的断面数占河流所有评价断面总数的百分比来评价河流的水质状况。当河流断面总数≥5时,不做平均水质类别的评价,即仅开展断面水质类别评价。河流水质类别比例与水质定性评价分级的对应关系如表4-5所示。
表4-5 河流水质定性评价分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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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4-5可知,河流的水质评价结果与断面评价结果的表示方法一样,有利于从一个断面推及整个水体的水质状况评价。该评价方法所得评价结果的陈述也具有定性或半定量特点。因此,这种评价结果带有一定的主观性特征。
3.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
(1)断面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方法。
评价时段内,断面水质为“优”或“良好”时,不评价主要污染指标。
断面水质超过Ⅲ类标准时,先按照不同指标对应水质类别的优劣,选择水质类别最差的前三项指标作为主要污染指标。当不同指标对应的水质类别相同时计算超标倍数,将超标指标按其超标倍数大小排列,取超标倍数最大的前三项为主要污染指标。当氰化物或铅、铬等重金属超标时,优先作为主要污染指标。
确定了主要污染指标的同时,应在指标后标注该指标浓度超过Ⅲ类水质标准的倍数,即超标倍数,如高锰酸盐指数。水温、pH值和溶解氧等项目不计算超标倍数,计算公式如下。
(2)河流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方法。
将水质超过Ⅲ类标准的指标按其断面超标率大小排列,一般取断面超标率最大的前三项为主要污染指标。对于断面数少于5个的河流,采用断面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方法,确定每个断面的主要污染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三)水环境质量评价
基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的常规污染物均值浓度标准限值,从国家到地方均在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前开展区域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并发布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公报,给出过去一年区域水环境质量现状结果和主要水污染物等。
生态环境部在2020年6月5日前发布了《2019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结果显示全国地表水监测的1931个水质断面(点位)中,Ⅰ~Ⅲ类水质断面(点位)占74.9%,比2018年上升了3.9%;劣Ⅴ类占3.4%,比2018年下降了3.3%。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总磷和高锰酸盐指数。其中,西北诸河、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和长江流域水质为优,珠江流域水质良好,黄河流域、松花江流域、淮河流域、辽河流域和海河流域为轻度污染。
2019年,开展水质监测的110个重要湖泊(水库)中,Ⅰ~Ⅲ类湖泊(水库)占69.1%,比2018年上升了2.4%;劣Ⅴ类占7.3%,比2018年下降了0.8%。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
2019年,监测的33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902个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断面(点位)中,830个全年均达标,占92.0%。其中地表水水源监测断面(点位)590个,565个全年均达标,占95.8%,主要超标指标为总磷、硫酸盐和高锰酸盐指数;地下水水源监测点位312个,265个全年均达标,占84.9%,主要超标指标为锰、铁和硫酸盐,主要是天然背景值较高所致。
武汉市2019年开展监测的30个河流断面中,11个断面为Ⅱ类水质,13个断面为Ⅲ类水质,5个断面为Ⅳ类水质,1个断面为Ⅴ类水质。27个河流断面水质达标,达标率为90%。与2018年相比,水质优良(Ⅲ类及以上)的断面比例上升了4.1%,无劣Ⅴ类水质断面。不达标断面水质主要超标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氨氮等。湖泊富营养状况评价结果显示,与2018年相比,武汉市39个湖泊水质好转,18个湖泊水质变差,102个湖泊水质保持稳定。其中,轻度富营养状态的湖泊占比最大,为48.5%,重度富营养状态的湖泊占比为4.3%。监测的49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生态环境公报均显示,自2015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水环境空气质量得到了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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