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越来越多的人聚集在城镇。如果城镇的环境空气质量不能满足以健康为基础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那么城镇居民中的敏感成员甚至大部分居民的健康就有可能受到极大的危害。在这种情况下,管理者和人民政府需要建立一种能确保空气质量得到改善的体系,并最终达到和维持国家和地方所规定的空气质量标准或指标。这种体系就是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可能包括采用短期和长期的污染控制(减排)政策和措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体系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和管理,并积极参与空气污染控制工作。
(一)管理内容
一个完整有效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上的体系,这样才能有法可依和正常运行。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进行了修订,2012年颁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切实加强空气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提高环境行政的执法水平和效率,推动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这一系列的措施都是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反映。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容大致如下。
(1)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就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而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建立和应用的目的就是评价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以健康为基础的标准或指标,评价短期或长期污染控制政策和措施的效果等。目前,全国主要城市都建立了环境空气质量地面自动监测系统,常规监测项目有SO2、NO2、CO、PM10、PM2.5和O3这六项,并据此发布每日或每小时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给出相对应的空气污染等级,即优级天、优良天、轻度污染天、中度污染天气、重度污染天气和严重污染天气。同时,对未来三天、五天甚至七天的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预报。
(2)环境空气质量应急管理。环境空气质量并不是不变的,遇到持续不利于污染物有效稀释和扩散的气象条件时,有可能达到威胁健康的水平,甚至会出现持续几小时或几天的短期雾霾或烟雾事件。由于雾霾或烟雾往往对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如冬春季易出现由颗粒物PM10或PM2.5引起的雾霾事件,伦敦的硫酸雾事件和洛杉矶的光化学烟雾事件)。因此,很多国家和地方政府采用了针对雾霾或烟雾的警报和预报系统。中国的很多城市建立了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与预警预报系统,日本和德国也建立了相应的监测与预警预报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发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等级,如绿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等级分别表示预报、注意报、警报和重大紧急警报,这样政府管理机构就可以把不良空气质量对健康的潜在威胁通知给公众,并建议公众采取行动,尽可能减少接触高污染的环境。在出现高浓度污染的情况下,政府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鼓励自愿行动或强制性的短期措施,来减少雾霾或烟雾期间污染物的排放。这就是环境空气质量的应急管理。
(3)修订和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根据新的情况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反馈的信息,增加或减少某些监测项目,制定符合新情况下的新标准。例如2000年前用总悬浮颗粒物(TSP)作为空气中颗粒污染物的指标,2000年开始全国统一规定使用PM10代替TSP作为空气质量日报、预报指标。修改后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增加了PM2.5和O3,给出了新的常规六项必须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即SO2、NO2、CO、PM10、PM2.5和O3。
(4)制定一系列有效的污染控制政策、措施,以及实施这些政策措施所需的资源和法律行政保障。例如:“九五”期间,国家为了迅速控制日益恶化的环境空气污染问题,对SO2的排放采取了总量控制的方法。“十五”期间,国家对两控区内SO2排放量采取减量控制政策,即到2005年两控区内SO2排放量比2000年减少20%。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十二五”期间,国家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三五”期间,国家发布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及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等。这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标准,为实现我国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提供了法律行政保障。
(二)管理措施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措施是执行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止空气污染的一种管理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和维持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或指标。目前,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措施的主要方面大体包括以下几点。(www.xing528.com)
(1)编制区域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我国自2017年开始,在全国开展了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到2019年完成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同时,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明确要求,需要定期更新区域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这些措施为大气污染源的排放控制、监管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提供了大力支持。
(2)加快区域能源结构调整。区域能源结构的调整从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开始,当时主要体现在城市居民用燃料结构的调整,将煤转变为石油液化气,使分布面广的民用炉灶和餐饮业等分散污染源的排放得到了有效控制,空气中SO2的污染减弱;“十五”期间国家采取“西气东输、西电东送”能源调控管理措施,使得部分城市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同时,通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推广电、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减少原煤消费量,推广洁净煤技术。
(3)调整区域产业结构,采取关、停、并、转的管理措施,从源头上控制环境空气污染。空气污染大户从城市外迁就是一个例子,如首都钢铁公司从北京外迁至唐山地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要求“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
(4)鼓励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推广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制定不同地区发电环保折价标准,为脱硫火电厂的运行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保证脱硫火电厂优先上网;火电厂加快使用洁净煤技术等。
(5)强化对机动车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鼓励发展清洁燃料车和公共交通系统。按照各地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重点抓住新车管理,在用车的检测、维修以及车用燃料的管理等环节,并拟确定新车型认证、机动车排放合格证申报登记、维修合格检验等制度和措施,以控制城市交通污染。
(6)加强基本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完善环境监测空气质量监控网络,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同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完善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
(7)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增加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扩大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试点城市范围,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全部纳入;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
建立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调动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积极性;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的减免车船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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