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动计划背景
到2017年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第一阶段的具体目标如期实现,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等重点区域的空气质量改善明显。同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也有力推动了许多区域的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的优化升级,这表明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基本形成。
尽管第一阶段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具体目标完成,但大气污染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个别地区污染仍然较重。京津冀地区仍然是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最差的地区,河北、山西、天津、河南、山东5省(直辖市)优良天气比例仍不到60%,汾渭平原近年来大气污染程度不降反升。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一阶段的回顾性总结报告、全国空气质量整体现状特点,以及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提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二阶段的行动计划,即《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因此,打赢蓝天保卫战,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
(二)目标指标
经过3年努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协同减少,细颗粒物(PM2.5)浓度进一步明显降低,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的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强。
到2020年,SO2、NOx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5%以上;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提前完成“十三五”目标任务的省份,要保持和巩固改善成果;尚未完成的,要确保全面实现“十三五”约束性目标;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应在“十三五”目标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三)重点范围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等。
长三角地区,包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
(四)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基本上都包含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基于第一阶段即2017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及下一阶段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提出了以下内容。
1.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1)优化产业布局。完成“三线一单”的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重点区域城市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推动转型升级;重点区域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
(2)严控“两高”行业产能。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重点区域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施“以钢定焦”,力争2020年炼焦产能与钢铁产能比达到0.4左右。2020年,河北省钢铁产能控制在2亿吨以内。
(3)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先停后治”原则,实施分类处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4)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
重点区域SO2、NOx、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动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强化排放管控。2018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基本完成治理,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2019年底前完成,全国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
(5)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
2.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1)有效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北方地区群众安全取暖过冬。集中资源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散煤治理,优先以乡镇或区县为单元整体推进。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力争2020年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10%。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重点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实现“增气减煤”;限时完成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打通“南气北送”输气通道;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2020年采暖季前,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上游供气企业的储备能力达到量化指标要求。
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
(2)重点区域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20年,全国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58%以下;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五省(直辖市)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10%,长三角地区下降5%,汾渭平原实现负增长;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2020年全国电力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的55%以上。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替代规模达到1000亿度以上。
制定专项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重点区域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到2020年,京津冀、长三角地区接受外送电量比例比2017年显著提高。
(3)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不超过10蒸吨的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碳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
(4)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重点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北方采暖地区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
(5)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有序发展水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和弃光问题。
3.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1)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到2020年,全国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30%,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增长40%、长三角地区增长10%、汾渭平原增长25%。大力推进海铁联运,全国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
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在环渤海地区、山东省、长三角地区,2018年底前,沿海主要港口和唐山港、黄骅港的煤炭集港改为由铁路或水路运输;2020年采暖季前,沿海主要港口和唐山港、黄骅港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到2020年,重点区域达到50%以上。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沿海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鼓励发展江海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
(2)加快车船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达到200万辆左右。重点区域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重点区域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2020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100万辆以上。2019年7月1日起,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
推进船舶更新升级。2018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长三角地区等重点区域内河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
(3)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9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等提前实施。
(4)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格执行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取消地方环保达标公告和目录审批。构建全国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有条件的城市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区域2019年底前完成。2019年底前,调整扩大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覆盖沿海重点港口。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www.xing528.com)
推动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2020年底前,沿海主要港口5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重点区域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
4.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建设北方防沙带生态安全屏障,重点加强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太行山绿化、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2)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责任主体缺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3)加强扬尘综合治理。将施工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重点区域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湿法开挖、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和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清扫率,2020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达70%以上,县城达60%以上,重点区域要显著提高。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要密闭。
实施重点区域降尘考核。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各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t/(月·km2);长三角地区不得高于59t/(月·km2),其中苏北、皖北不得高于79t/(月·km2)。
(4)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重点区域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东北地区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
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达到40%以上。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
5.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
(1)开展重点区域秋冬季攻坚行动。制定并实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城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以北京为重中之重,雄安新区环境空气质量要力争达到北京市南部地区同等水平。统筹调配全国环境执法力量,实行异地交叉执法、驻地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各地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3)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建立炉窑管理清单。提高重点区域排放标准。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重点区域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原则上应建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4)实施VOCs专项整治方案。制定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出台泄漏检测与修复标准,编制VOCs治理技术指南。重点区域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到2020年,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
6.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建立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调整为领导小组;建立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纳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继续发挥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作用。相关协作机制负责研究审议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目标、重大措施,以及区域重点产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建设等事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事项,部署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
(2)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2019年底前实现7~10天预报能力,省级预报中心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各相关城市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3)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重点区域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各地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7.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底前完成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工作,2020年7月1日起在重点区域执行。研究制定石油焦质量标准。修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有关规定,实现与国际接轨。加快修订制药、农药、日用玻璃、铸造、工业涂装类、餐饮油烟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鼓励制定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制定内河大型船舶用燃料油标准和汽柴油质量标准。制定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修管理办法,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拓宽投融资渠道。增加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扩大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试点城市范围,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全部纳入。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
(3)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建立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调动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积极性。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
8.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1)完善空气质量监控网络。优化调整扩展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加强各区县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直联。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2018年底前,重点区域各区县布设降尘量监测点。重点区域各城市和其他臭氧污染严重的城市,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重点区域建设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以及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研究发射大气环境监测专用卫星。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m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均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年底前重点区域基本完成,2020年底前全国基本完成。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重点区域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研究成立国家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建设区域性国家机动车排放检测实验室。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全部收入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量监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量监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依纪依法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2)强化科技基础支撑。开展重点区域及其他区域大气重污染成因与天气过程双向反馈机制、重点行业与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居民健康防护等科技攻坚。加强区域性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深化VOCs全过程控制及监管技术研发。开展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污染排放源头控制、货物多式联运、内燃机及锅炉清洁燃烧等技术研究。常态化开展重点区域和城市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开展氨排放与控制技术研究。
(3)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严厉打击机动车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
(4)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其“回头看”的重要内容,并针对重点区域统筹安排专项督察,夯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全面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实现对地市督察全覆盖。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
9.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1)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各地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生态环境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2)严格考核问责。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并纳入考核。考核不合格地区,由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
(3)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扩大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范围,依据重点因素每月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最差的20个城市和最好的20个城市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鼓励对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各地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4)构建全民行动格局。环境治理,人人有责。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自2018年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来,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占比和种类逐渐发生变化,《2019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O3污染在许多城市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成为影响AQI的首要污染物,尤其是夏季和初秋季节。
“蓝天保卫战”的实施,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仅2019年间,持续实施了重点区域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使得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实现了全覆盖,完成散煤治理700余万户。火电行业及钢铁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进展顺利;工业炉窑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治理得到进一步加强;“散乱污”企业的综合整治效果明显;2019年“公转铁”运输量进一步增加,全国铁路货运量比2018年增长了7.2%,而京津冀地区增长高达26.2%;全国31个城市开展清洁车用油品专项行动期间,1466个黑加油站点和644个柴油超标加油站被依法查处;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对重点行业按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对11个省(市)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专项执法检查。这些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使得337个城市累计发生严重污染452天,比2018年减少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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