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规划范畴来讲,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几大类。因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中,生态环境保护或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是一个多层次、多要素、多时段的专项规划,内容十分丰富。基于规划所涉及的主体内容及分类方法,可以对生态环境保护或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进行分类。
(一)按规划的主体划分
根据规划的实施主体,环境规划可分为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部门(行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区域生态环境规划
根据规划的分类分级管理,区域环境规划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全国生态环境规划,如国务院2016年11月发布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布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如《重庆生态文明建设“十三五”规划》。地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如《东莞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乡镇级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如《东莞市石龙镇“十三五”生态环境规划》等。
(2)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如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洞庭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从上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名称可以看出,区域环境规划综合性、地域性很强,它既是制定上一级环境规划的基础,又是制定下一级区域环境规划和部门环境规划的依据和前提。
2.部门(行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依据各行业部门的属性,部门(行业)生态环境规划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工业部门的生态环境规划(冶金、化工、电力、石油、造纸等);农业部门的生态环境规划;交通运输部门的生态环境规划等。这些行业部门的属性不同,其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类型、污染物排放规模和排放强度及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均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制定的生态环境规划内容和环境目标也存在较大差异。
(二)按规划的层次划分
环境规划按规划的层次划分,可分为宏观生态环境规划、专项生态环境规划以及环境规划决策实施方案三个方面。
1.宏观生态环境规划
这是一种战略层次的生态环境规划,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战略规划,如《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总量宏观控制规划,如“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和化学需氧量减排控制规划;区域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规划,如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2.专项生态环境规划
这是针对典型的环境系统质量改善而编制的专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如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某乡镇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以及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划等。
3.环境规划决策实施方案
这是战略决策最低层次的规划,实施方案是决策和规划的落实和具体时间安排,如《武汉市“十三五”拥抱蓝天专项规划》《东莞市臭氧污染防控专项行动计划(2015—2017)》等。
(三)按时间跨度划分
环境规划按时间跨度通常可分为长期生态环境规划、中期生态环境规划和短期生态环境规划,这是目前我国各个层次的生态环境规划划分的主要形式。
1.长期生态环境规划
长期生态环境规划通常为纲要性规划或计划,一般的时间跨度为10年以上,其主要内容是确定生态环境保护战略目标、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指标,以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2.中期生态环境规划
中期生态环境规划是环境保护的基本计划,一般时间跨度为5~10年,其主要内容是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主要生态环境质量指标、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土壤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环境功能区划、主要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修改项目及其环境保护投资估算和资金筹集渠道等。
3.短期生态环境规划
短期生态环境规划时间跨度一般为5年以下,短期生态环境规划或年度生态环境计划是中期生态环境规划的实施计划,内容比中期生态环境规划更为具体,可操作性更强,是针对特定阶段突出的环境问题而制订的短期环境保护行动计划,有所侧重,但不一定面面俱到,如《东莞市臭氧污染防控专项行动计划(2015—2017)》等。
通常情况下,我国每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均需要编制该五年计划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以上一个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作为现状年或基准年,以该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作为规划目标年,同时,为了保持规划实施的可持续性,通常设置一个规划展望年,时间跨度为五年,甚至十年。
(四)按规划的要素划分(www.xing528.com)
环境规划按生态环境规划的要素可分为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两大类型。
1.污染防治规划
污染防治规划通常也称为污染控制规划,是我国当前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一个重点。根据范围和性质可分为区域污染防治规划、部门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要素污染防治规划。
(1)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区域污染防治规划主要是针对具有共性的环境污染问题,为了达到某种环境目标而制定的,主要以专项规划为主。如为了改善北京城市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实施了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行动计划,2018年实施的京津冀地区“2+26”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武汉市“1+8”城市圈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规划等,以及长江流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规划等。
城市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是最常见的一种区域污染防治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环境功能区划分专项规划:注重合理部署居民区、商业区、游览区、文教区、工业区、交通运输网络、城镇体系及布局等。
②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主要考虑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能源结构等,提出大气主要污染物环境容量和优化方案,提出污染物消减方案和控制措施。
③水源保护和污水处理专项规划:重点是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保护措施,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规定污水排放标准,确定下水道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划。
④垃圾处理专项规划:重点是规定垃圾的收集、处理和利用指标和方式,争取由堆积、填埋、焚烧处理垃圾走向垃圾的综合利用。
⑤城市绿化专项规划:规定绿化指标、规定绿地区等。
(2)部门污染防治规划。由于各产业部门的经济活动特点不同,造成的污染与破坏程度也不相同。因此,污染防治规划侧重点也不相同。例如,燃煤电厂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包括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同时,燃煤电厂还存在固体废物(如粉煤灰等)的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问题,以及脱硫除尘废水处理问题。因此,燃煤电厂的污染防治规划主要是在规定的一定时间范围内,实现除尘、脱硫脱硝、废水达标排放和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方面的专项规划。交通部门的污染综合防治规划,主要包括尾气排放的污染控制、噪声的污染控制和道路扬尘的污染控制等方面。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部门污染防治规划总体上是在行业规划的基础上,以加强重点污染行业技术改造和治理点源为主的专项规划。该专项规划充分体现行业或工业特点,突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具体项目的污染治理。其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①按照组织生产和保护环境两方面的要求,划定工业或行业的发展区,并确定工业或行业的发展规模。
②根据区域内工业污染物现状和规划排放总量,按照环境功能区划目标要求,确定部门某些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及需要实现的削减量。
③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根据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确立新增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消减量;对老污染源的改建治理项目,制定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的规划,提出治理对策,确定污染物削减量。
④制定工业污染排放标准和实现区域环境目标的其他主要措施。
(3)环境要素污染防治规划。环境要素污染防治规划可以划分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等,这些规划均是污染防治方面的专项规划。
按照规划范围的大小,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可以分为全球性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等。该类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a.估算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或环境容量,计算典型污染源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程度或对区域污染物控制点位的贡献率;b.明确具体的大气污染控制目标;c.优化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措施,提出分期实施的工程设施和投资概算等。
依据水体形貌(江、河、湖泊、海湾等)、水域面积和水环境功能区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包括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规划、城市水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等。该类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a.估算某水域的水环境承载力或环境容量,计算典型污染源对水体环境质量的影响程度或对某水体水质断面污染物控制点位的贡献率;b.依据水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具体的水污染物控制目标和减排目标;c.优化水污染防治措施,推荐水体污染控制方案,提出分期实施的工程设施和投资概算等。
其他污染物防治专项规划还包括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声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专项规划等。
2.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是以生态学原理和城乡规划原理为指导,根据社会、经济、自然等条件,应用系统科学、环境科学等多学科辨识、模拟和设计人工复合生态系统内的各种生态关系,确定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生态适宜度,合理布局和安排农、林、牧、副、渔业和工矿、交通,以及住宅、行政和文化设施等,探讨改善系统结构与功能的生态建设对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一般分为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两种。
(1)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包括区域生态建设规划、城市生态建设规划、农村生态建设规划、海洋生态保护规划、生态特殊保护区建设规划、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
(2)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根据不同要求、不同保护对象可以分成不同的规划类型。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主要有两类,即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
①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包括森林、草原等生物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土地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等。
②自然保护区规划是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论证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必要性、迫切性、可行性,确立保护区范围、拟建自然保护区等级、保护类型,提出保护、建设、管理的对策意见。自然保护区一旦确立,便成为一个占有法定空间、具有特定自然保护任务、受法律保护的特殊环境实体。我国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又包括省、市、县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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