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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儿童权利公约-面对危险我不惧-校园篇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迄今为止已有190多个国家批准履行国际《儿童权利公约》,而我国是共同提案国之一,并于1990年8月29日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同一年,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儿童权利公约》,这位父亲就侵犯了女儿的生存权。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17条,儿童享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接近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信息的权利。

第四节:儿童权利公约-面对危险我不惧-校园篇

第四节 《儿童权利公约》

我们经常能听到大人说:“小孩懂什么?当然得听大人的了。”很多时候,我们选择了服从,从而失去了很多原本属于我们的权利,例如,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参与决定的权利。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似乎只有成年人才有资格拥有权利,儿童怎么可以有自己的权利?如果有权利,也是服从大人的权利。很多孩子和父母都不了解,当我们出生的时候,我们便开始拥有自己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都是明文规定,受法律保护的。

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提出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决议一致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儿童权利公约》,并向各国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迄今为止已有190多个国家批准履行国际《儿童权利公约》,而我国是共同提案国之一,并于1990年8月29日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3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该公约,公约于1992年4月1日正式对中国生效。这就意味着中国政府承担并认真履行公约规定的保障儿童基本人权的各项义务。在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同一年,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有了《儿童权利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就多了一件用以自我保护的有利法宝——法律,在捍卫我们被大人们有意无意侵犯或损害的权利时,也可以有根有据。在我们的合法权利中,有很多是我们甚至大人们都不了解,甚至可能感到诧异的内容。例如,如果妈妈不听孩子的想法,只强调“因为是孩子,就得听从大人的安排”,这就是对孩子参与权的严重忽略,这种做法违反了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看到这里,也许我们的家长还会提出异议:“难道我们要听孩子的吗?他们懂什么?《儿童权利公约》?没听说过,这不符合中国国情……”因而我们需要对国际《儿童权利公约》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才能做到尽可能地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我们不但要自己了解,还要让大人也了解,使大人对我们的权利的侵犯减少到最低点。

要掌握我们拥有哪些权利——掌握才能运用。《儿童权利公约》共54条,实质性条款41条,其中被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其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在我们国家,这些都是儿童一出生就享有的各项权利。无论他多么弱小、稚嫩,他都具有与成年人一样独立的人格。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一下生存权和发展权,无论是你还是你的家长都会对儿童权利有一个新的认识。

最基本的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孩子降生于一个家庭,不论其性别、智慧和伤残与否,都有生存的权利。父母不能随意忽视、虐待、遗弃或杀害孩子;幼儿生命力孱弱,家长必须给予精心的照料和抚养,使其健康成长。对于这一点,大多数人都能意识到。人心是肉长的,大多数父母都会关心孩子的生存状态,例如,照料患病儿童,争取最好的医疗条件保证孩子身体健康,提高儿童的营养标准,指导儿童的社会行为以防止意外伤害。但是,也有个别父母严重侵犯儿童的生存权。《中国妇女报》1998年6月12日披露,一位父亲逼迫自己上小学四年级的女儿在公路上撞车,以赚取医疗费,女孩被迫离家出走。根据《儿童权利公约》,这位父亲就侵犯了女儿的生存权。女孩不但可以不服从父亲的无理要求,还可以到法院起诉她的父亲。再来看另外一个例子,雪梅的父母因感情不和而离婚,14岁的雪梅被判给常年卧床的母亲。母女生活非常艰难,父亲却从没支付过一分钱赡养费,还理直气壮地对上门要钱的雪梅说:“你跟了你妈,你就问她要去!”雪梅一气之下把父亲告上了法庭,她胜诉了。因为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所有出生的儿童,无论何种民族、何种性别、是否残疾等,都有生存的权利。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抚养义务却拒绝抚养的、溺婴及弃婴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我们还享有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在《儿童权利公约》里,发展权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权、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这样泛泛的介绍,大家可能觉得有点空洞,我们还是通过案例来了解吧。

案例一:接触信息的权利。小亮正在津津有味地观看中央台的节目,爸爸一看,原来是有关青少年青春期性知识介绍,画面上出现了一幅人体解剖图。爸爸大怒:“小小年纪,怎么就开始看这种节目?”接着就扭转了频道。小亮分辩道:“爸爸,这是生理健康教育!”爸爸仍坚持:“你还小,长大了就会懂的。现在不许看!”小亮有理说不清,只好无奈地看其他节目。其实,小亮大可告诉爸爸:“您已经侵犯了我的信息权了。”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17条,儿童享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接近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信息的权利。我们正处于青春期(一般指12岁~18岁),有权得到我们所需要的信息资料。但很多家长不但不积极为我们提供有益信息,而且还对我们接触这方面信息的需要横加干涉。以影响学习、可能学坏为由,家长禁止孩子接触有关性、青春期的知识,这是剥夺孩子了解自己身体的权利的行为。根据心理学研究,每个年龄段的孩子都有自己的信息需要。所以,西方发达国家专门为青春期的孩子开办有关性知识的电视节目。同时,生活在不同环境中的每个孩子也有自己的特殊需要。家长的任务是了解这些需要,为我们提供有益身心发展的信息。而不应该封锁信息,或者只允许我们接触家长自己喜欢的信息,忽略我们的自身需要和选择。

案例二:受教育的权利。来自河南驻马店农村的徐伟,小学刚毕业就随在京打工的父母来到北京,徐伟想继续读初中,父母虽试了不少办法,却都没能帮助徐伟迈进中学校门,无学可上的他只好帮着父亲看车。在我国,九年义务教育已基本普及。但在一些较落后的农村地区,仍有部分孩子特别是女孩不能完成初中甚至小学学业。还有一些流动人口的子女,他们接受义务教育仍存在很大的困难,例如案例中的徐伟。无论什么情况,我们都应该尽最大努力争取接受教育的权利。

案例三:“玩”的权利。相信这个权利很多家长都不了解,也不愿接受。然而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儿童享有娱乐休闲的权利,也就是“玩”的权利。曾有一位女孩当得知这一权利时,惊喜地问:“这是真的吗?”然后看看总是让她做作业的妈妈,妈妈没有说话,转身走了。很多父母也像这位妈妈一样,总是喜欢教导甚至强迫孩子“不要浪费时间”“要抓紧时间学习”,每天除了上课,课后时间也主要用来温习功课。而且超过50%的孩子在完成学校功课之后,还要完成父母安排的课外作业。除此之外,有些孩子还要参加计算机、数学英语、绘画、书法钢琴等特长班。如果这些都是我们喜欢的内容倒无所谓,但有30%的孩子明确表示,“不喜欢学习家长为我安排的学习内容”。因此,不难看出,有些家长和教师并不真正认可“玩”是儿童的权利这一观念,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儿童对文化艺术活动的自由选择。我们应该让大人们意识到,因为与学习无关而取消我们的娱乐活动,或者因为对学习有益而强迫我们参加我们并不感兴趣的活动,都是对我们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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