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音乐学工作者进入调查现场,除需要遵循以上若干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消除与被调查者之间可能存在的文化隔膜,以利于调查工作顺利开展之外,在采集资料的指导思想上,也同样有一系列科学原则需要遵循,那就是“客观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持久性”。
1.客观性
在一个地区或一个民族的社会音乐环境中,其包容的全部音乐材料,在调查者眼前都是作为一种物化的资料形式来显现的,它们既是完全独立于调查者主观因素和个人愿望的一种社会客观存在,同时也是不同于其他地区或其他民族传统音乐构成的一种社会客观存在。因此,调查者在音乐现场不能凭借抽象的定义或主观的判断,先人为主地去进行有关音乐事象的观察和收集,否则所获调查资料很可能会丧失其固有的客观性和科学价值。那种调查者个人先有主观结论,然后照主观结论去找材料;或个人先定框框,然后照框框去寻找套用材料的采集,都是违反科学研究规律和民族音乐学理论原则的做法。对于民族音乐学工作者来说,不唯书、不唯上、不唯我,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在调查现场尽量保持清醒的不介入个人“价值判断”的立场,是他开展音乐资料采集工作需要遵循的首要科研准则。
2.准确性
真实、准确的基础材料,是研究课题成功的基本保证,虚假和似是而非的材料,不仅缺少科学使用价值和研究价值,而且还可能谬误流传并造成新的谬误,使其后的科研工作和受其影响的科研工作蒙受损失。
强调现场音乐资料收集的准确性,其目的就是要突出音乐资料的实证价值,使之能够成为研究问题、说明问题的基本依据和证据。要做到准确地收集音乐资料,在调查现场可以采用下列两种方式来处理所见、所闻的材料:
一是如实、原样、求真地记录,无论是文字记录还是绘图、摄像和记谱,尽量做到不遗漏、不变形、不变味。
二是在现场要抓住机会、不择时机地进行调查材料的真伪验证。其具体验证办法,可采用“重复法”和“核实法”两种方式。
所谓调查材料验证的“重复法”,就是调查者在现场选择不同的被调查主体,重复观察他们操纵的同一音乐事象,或向他们重复询问同一音乐问题,以所得结果是否一致来判断相关调查所获音乐资料的准确程度。
所谓调查材料验证的“核实法”,就是调查者在现场或其他场合向不同的被调查主体,复述自己所获同一调查资料,以所得结果是否一致来核实这一音乐资料的准确程度。凡是被多数人否定或有不同意见的材料,就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弄清不确实的因由。未经确认的音乐现场材料因难于判断其研究价值,故不能视为准确的音乐资料来使用。(www.xing528.com)
3.完整性
民族音乐学资料采集的学术性追求,规定了调查者在音乐现场采访对象的多样性和采集内容的全面性,由此即导引出民族音乐学的相关研究课题采集资料的“完整性”问题。换一种方式说,就是民族音乐学相关研究课题的资料采集,只有采访对象多种多样、采集内容系统全面的资料显示,才具有“质”和“量”的完整性,同时也才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价值。
一位进入音乐生活现场调查的民族音乐学工作者,要使自己采集的音乐资料具有较高学术价值,至少应当按下述三个方面的要求,去完善自身的音乐资料采集工作:
其一,在现场既要全面采集,又要重点突出,凡是与音乐事象有关的资料都不要放弃,同时又要注意重点采访群体中最有代表性的优秀歌手、乐手,接触最有代表性的音乐品种和作品。
其二,在现场既要注意音乐直接材料、稀有音乐品种及作品的发现,又不能忽视音乐间接材料、常见音乐品种及作品的搜集。
其三,接触具体音乐事象时,既要将注意力集中于音乐材料的主体部分,又不可忽略音乐材料局部细节的分别观察。
4.持久性
民族音乐学工作者进入调查现场收集第一手音乐资料,同其他形式的资料收集工作一样,需要有一个长期、持久的艰苦过程,这样才有可能逐步达到研究资料积累的丰富和完善。任何一位民族音乐学调查者,都不可能仅仅通过一次、一事的调查,就能将涉及异地或异民族的音乐研究课题所需丰富的调查资料采集齐全。况且调查者对所涉地区或民族的人文背景和音乐情况,一般也需要有一个逐步加深认识、加深理解的感知过程,因此,一项音乐研究课题的实地调查工作,常常需要反复深入、反复进行,在多次调查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逐步提高调查水平,使资料积累不断丰富、不断更新,最后通过资料“量”的增长去达到研究课题“质”的飞跃。
鲁迅先生曾经说过:“积之十年,总可成一学者。”知识积累的过程与结果如此,科研工作资料收集的过程和结果也是如此。一位民族音乐学工作者,只要遵循科学的调查步骤和原则,持之以恒、锲而不舍地进行实地调查和研究,持久地到音乐生活现场去收集第一手资料,那么积数年之调查研究成果,他终可成为一位有成就的民族音乐学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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