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被调查范围大小或被调查品目多少来进行横向分类的民族音乐学实地调查类型,尽管相当多样,但概括起来,主要的也是常见的不外乎下述三种,即“微型音乐调查”、“地理区划音乐调查”和“民族区划音乐调查”。
1.微型音乐调查
微型音乐调查,就是以某一小型社区的诸种音乐事象或某种音乐事象为对象所进行的音乐实地调查。
此类调查选取的社区,一般是某一民族或某一地区的一个或几个聚居的自然村;选取的某种音乐事象,一般指某一音乐行为或某个音乐品目。由于此类调查涉及的音乐对象范围小、数量少,故而称为“微型”。微型音乐调查又可称为“微观音乐调查”,这是因为此种调查类型面对的音乐事象,往往是一个民族或一个地区广阔音乐事象构成面上的一个“点”,其内容、形式和结构比较单纯、紧凑和集中,故从调查视野角度看,它相对于调查范围较大、对象数量较多的“宏观”调查类型来说,自然属于“微观”。
不过,“微型”不等于简单,“微观”也不等于肤浅,俗话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微型”自有其他的复杂构成,“微观”也自有其他的深化程度。照社会学家、民族学家费孝通先生的话说,对“微型”进行“微观”,就是要“把一个麻雀作为一个类型的代表,解剖得清清楚楚,五脏六腑,如何搭配,如何活动,全面说明,而且要把麻雀的特点讲出来,它和别的麻雀有何不同,为何不同等等”,“通过比较不同‘型’,就能逐渐形成全面宏观的认识”。[18]费氏1938年在伦敦经济政治学院完成的博士论文《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19],就是这样一种“微型”调查研究成果(图23),正是由于这篇论文,“使得靠桑蚕为生的‘开弦弓村’从此成为国际社会学界研究中国农村的首选之地,它也把费孝通的命运和这座普通的江南水乡、和历经沧桑的中国农村工业紧紧连在了一起”。[20]费氏也由此而一举成名。这一成果,至今已被社会学界公认为是一篇社会学经典著作。可见,与此类同的微型音乐调查还不仅仅具有“民族音乐学实地调查基础类型”的意义和价值,同时它还是继而通往宏观音乐调查,最终全面把握某一民族、某一地区复杂音乐全貌的初始之阶和必由之路。
图23 费孝通著《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
如果微型音乐调查面对的是一个社区,那么以这个社区居民为核心而表现出的所有音乐事实,都应在调查之列。如果微型音乐调查面对的是某一音乐事象,那么这一音乐事象可以是某一音乐种类或乐器,也可以是某位民间艺人或某个音乐社团;可以是某种音乐习俗行为,也可以是某件音乐实物留存等等。总之,这种音乐调查类型比较灵活,既可以一人单枪匹马去独立完成,也可以由少数几个人去配合完成,调查采访容易深入,所得材料比较精细,内容多半也真实可信。
在我们迄今所见公开发表的为数不多、比较细致的调查报告材料中,《侗族“拦路歌”的收集与研究报告》[21]、《屈家营“音乐会”的调查与研究》[22]、《川西地区道教音乐调查报告》[23]、《鄂西南巴东野山关“跳丧”调查报告》[24]、《云南沧源县上班老寨佤族南传佛教节庆仪式音乐调查报告》[25]等文,即属于采用此种调查类型而完成的研究成果。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调查由于范围“含量”的限制,也相应表现出一些弱点,例如不易正确运用数量关系来表明此地音乐状况或此项音乐模式及行为,在整个民族内和地域内的位置、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其他地区的音乐文化有何联系等。
2.地理区划音乐调查
地理区划音乐调查,就是以地理学的不同地理区划范围为依据而开展的音乐实地调查。在这里,“地理区划”通常包括两种性质不同的划分方法:
一是以自然地理环境固有特征去划分区域,此称“自然区划”。与此相关的民族音乐学实地调查,因之即相应称为“环境区划音乐调查”。
二是以国家行政区划规定范围去划分区域,此称“人工区划”或“行政区划”。与此相关的民族音乐学实地调查,因之即相应称为“行政区划音乐调查”。
环境区划音乐调查,一般选择自然地理环境相类,且在经济文化上具有共同特征的一片地理区域作为空间范围限定,以此空间范围内诸类音乐事象或某大类音乐事象作为对象来开展实地调查工作。这一调查类型的特点是,多注重在生态环境和经济文化类型基本一致的背景中去进行有关音乐资料的发现和采集,在音乐事象内部结构及运动规律同生态环境之关系的材料采集方面尤见优势。例如,《河曲民歌采访专集》[26]、《黄河河套音乐文化初探》[27]、《藏彝走廊乐舞文化研究》[28]等成果,即属于采用此种调查类型以某一特定自然环境区域为单位而完成的民族音乐学著述。
行政区划音乐调查,一般选择人为界定的某一行政区域或地理方位区域作为空间范围限定,以此空间范围内诸类音乐事象或某大类音乐事象作为对象来开展实地调查工作。这一调查类型相对于环境区划音乐调查而言,其特点是一般不强调区域内生态环境和经济文化类型的一致性,而侧重强调在各种不同的生态环境和经济文化类型背景中去全面调查音乐事象分布和存在现状的情况。此种调查在中国民族音乐学界开展得极为普遍。早期的,如中国音乐研究所1956年4月至7月对湖南省民间音乐进行全面调查后出版的《湖南民间音乐普查报告》[29];近十多年来的,如在全国范围展开的以省和中央直辖市为行政单位陆续出版的《中国民间歌曲集成》、《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中国戏曲音乐集成》、《中国曲艺音乐集成》等,都属于采用此种调查类型以省、直辖市为区划单位而完成的大型传统音乐科研课题项目。
地理区划音乐调查相对于微型音乐调查来说,是一种视野范围比较开阔的区域性宏观音乐调查,其特点是调查范围较大,涉及具体音乐对象种类较多,适宜有较多调查人员参与的“课题组”来集体承担,故而容易宏观地展开地域音乐文化整合资料的采集。但有时也由于调查面过大,需要采集的音乐对象较多且分散,又可能包含若干不同民族的音乐品种,其组织和布置工作便常常受到客观条件限制,因而行动不够自由灵活。如果时间不够充分,那么调查还不易做到细致深入,所得资料之间的联系也可能不够清晰。
3.民族区划音乐调查
民族区划音乐调查,就是结合民族构成将不同民族分布区域作为空间范围规定,将该民族传统音乐作为采集对象而展开的音乐实地调查。
全世界现有两千多个民族,中国现认定的民族有56个。民族与民族之间,无论人口还是地域,往往有很大的悬殊,因而对于人口众多、地域广大的民族,只有先开展民族总体分布的局部区域或支系区域调查,最后才可能逐步地完成整个民族的音乐调查。如中国的藏族,据2000年人口普查,人口有541.60万人,居住地区广大,主要分布在西藏自治区和青海、四川、甘肃、云南等省区,像这样人口较多、居地比较分散和广阔的民族,还有壮族、满族、回族、苗族、彝族等。正是鉴于这一情况,使得民族音乐学工作者通常又将此种调查类型,分解为“民族整体音乐调查”和“民族语言区划音乐调查”两种不同层面的形式来展开工作。
民族整体音乐调查,就是将某一民族所拥有的全部传统音乐或分散在各个地区的某一大类音乐事象作为整体对象来进行采集的实地调查。这种实地调查类型注重对整个民族现存各类音乐事象或某大类音乐事象资料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观察与收集,同时也注重结合民族发展史来采集有关音乐的历史线索。(www.xing528.com)
在现今全世界的两千多个民族中,既有1亿人以上的民族(如中国的汉族、日本的日本族),也有不足千人的民族(如澳大利亚土著居民阿兰达人,20世纪仅存数百人)。在中国的56个民族中,汉族人口最多,已达11亿5千多万人,分布于全国各地,其余55个少数民族,主要分布于北部、西部、南部边疆地区,都具有历史久远的歌舞音乐传统,为中国传统音乐的建立做出了重大贡献(参见【原著选读】《少数民族音乐的历史贡献》)。其中珞巴族人口最少(图24),仅2900多人(以上为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公布数据,参见附录二),只分布在西藏自治区的洛渝地区及其相邻的察隅、墨脱、米林、隆子等县。正是由于民族之间的这种极其悬殊的人口差异和居地范围差异,使得那些人口众多、居地广阔的民族,很难统一集中人力、物力和时间去开展全民族拥有音乐资源的整体调查,一般都采用分期、分批、分方言区或地域区划去逐次进行调查,最后集中全部音乐资料才可能完成相关民族音乐的整体调查工作。而那些人口较少、居住范围不太广并聚居的民族,则可能不必分期、分批集中人力、物力和时间去开展此类型调查。1985年至1988年间,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云南省民族艺术研究所和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局,共同对中国白族的传统音乐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实地调查,于1992年编撰完成中国首部以一个民族为单位的音乐专志《白族音乐志》[30]。可以说,该著作就是采用民族整体音乐调查类型来完成民族音乐学著述的一个典型事例。
图24 中国珞巴族人
民族语言区划音乐调查,就是将民族共同体中操某一地方语言(方言)或某一不同语支的局部民族群体居住区域作为空间范围规定,以该民族群体在此区域内传承的所有传统音乐为对象的实地调查。
“方言”是民族语言的地方性变体,是民族内部某些分散群体在局部共同地域内逐渐形成的地方语言。方言在一个民族内部,又常常可以分为“大区域方言”和“地点方言”两种层次。大区域方言包括若干近似的许多地点方言,若干近似的地点方言组成一个大区域方言。如中国汉族所操汉语,大区域方言就可分出北方语、吴语、湘语、赣语、客家语、闽北语、闽南语和粤语等,其中每一地方语又可再分出若干地点方言;藏族所操藏语,大区域方言可分为藏方言、康方言和安多方言三种,每种也包括若干更小的地点方言。
但也有少部分民族分散在不同的居住地域内,分别使用几种各自独立的语言(语支),其中分布面大的独立语言(语支),还可能按不同的地域又再划分为若干地方语点。如瑶族使用的语言,就包括勉语、布努语、拉珈语三种不同的独立语支,其中勉语属瑶语支(即所称“瑶语”),布努语属苗语支,拉珈语属侗水语支。操这三种不同语言的瑶族,各自分别处于相应的语言地域区划之内:操勉语的瑶族,居住在广西、湖南、云南、广东、贵州、江西六省(区)广大地区,居住上具有大分散、小聚居的特点,因而他们在这六省(区)广阔的分布面上又形成许多大大小小互不相通的地方语点;操布努语的瑶族,大部分集中居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西部都安、巴马两个瑶族自治县;操拉珈语的瑶族,则主要居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部金秀瑶族自治县的大瑶山地区。又如裕固族,即因东西两部分居民在不同地域范围内分别操不同的语言,而被划分为“东部裕固族”和“西部裕固族”,东部裕固族语言属蒙古语族,西部裕固族语则属突厥语族。
图25 白马人民歌演唱
鉴于上述有关民族语言使用的复杂状况,以及客观存在的民族方言区、特殊语言区与民族分支居地约相一致的情况,使得当代民族音乐学工作者在进行相关民族的音乐调查时,首先考虑采用或较多采用的不是民族整体音乐调查,而是按方言区或民族分支区去进行局部性的小区划音乐调查。例如,《侗族大歌》[31]、《裕固族东部民歌研究》[32]、《平武白马藏人民间音乐考察录》[33]、《靖州“三锹”多声部民歌调查与研究》[34]等著述,即属于采用此种按方言或民族分支区为单位的调查类型而完成的民族音乐学著述。其中《侗族大歌》,是以侗族语言布局中“黔东南方言区”(南部方言区)为范围完成的调查研究成果;《裕固族东部民歌研究》是只涉及裕固族属蒙古语族的“恩格尔”语言区的一篇民歌调查研究成果;《平武白马藏人民间音乐考察录》选择的则是四川北部白马藏人(图25)这个不同于其他任何藏区藏人语言的分支语言区域来进行音乐考察而完成的论文;《靖州“三锹”多声部民歌调查与研究》涉及的更是一种特殊的不同于周围任何语言的独特“酸语”区域的民歌来作为调查研究的范围和对象。
民族区划音乐调查,也是一种视野范围比较开阔的区域性宏观音乐调查。相对“地理区划音乐调查”来说,其优点是涉及民族单一,易于结合民族学的理论与方法去开展工作,民族学所积累的许多相关资料,常可作为进一步深入调查的线索和民族音乐学相关研究的资料补充。其次是整体民族中操不同方言(或语支)的民族分支,语言单纯、统一,因而调查者在有关语言的资料处理上,面临困难较少;又由于这些民族分支居地的有关音乐事象,都相应会表现出地域性风格,故调查者在采集、梳理和分析资料的工作流程中,易于发现资料相互间的联系和一脉相承的传统文化脉络,从而可赢得调查时间并节省精力。
【原著选读】
少数民族音乐的历史贡献[35]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另有满、朝鲜、赫哲、蒙古、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回、藏、东乡、土、撒拉、保安、裕固、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锡伯、塔吉克、乌孜别克、俄罗斯、塔塔尔、门巴、珞巴、羌、彝、白、哈尼、傣、傈僳、佤、拉祜、纳西、景颇、布朗、阿昌、普米、怒、德昂、独龙、基诺、苗、布依、侗、水、仡佬、壮、瑶、仫佬、毛南、京、土家、黎、畲、高山等55个少数民族。中国少数民族同汉族一样,在中国民族音乐历史的和现实的建设中,发挥出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创建了极为丰富的音乐形式及音乐品种,积累了非常宝贵的理性认识。
“民族”是一个历史性人类学概念。如果取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各诸侯国在黄河流域(中、下游地区)首次建立封建中央集权大国后,始出现主体性“汉”民族共同体之认识,那么先秦文献所记四方之“夷”,延续至秦汉时即明显的可归属于周边毗邻的各少数民族。而且这些民族的音乐文化,先前就曾以“夷乐”、“四夷之乐”、“夷狄之乐”身份进入中原宫廷王室,由专职乐官“旄人”、“鞮鞻氏”掌管,并进行教习培训和表演赏悦[36]。周王室早前何以用夷乐?《乐元语》解释说:“谁制夷狄之乐?以为先圣王也。先王推行道德,和调阴阳,覆被夷狄,故夷狄安乐,来朝中国,于是作乐乐之。”[37]从民族融合角度看,秦国统一中国时的主体民族——汉族,本身即先融合有部分周边民族,如居于“左洞庭,右彭蠡”[38]地区的由楚人发展而来的汉族,早前就自称“蛮夷”[39],即古文献所称“荆蛮”或“楚蛮”。因此,可以说早在先秦时代,中原华夏族群音乐文化与四邻“夷”“狄”部族群音乐文化,便已奏响交流与融合的序曲。
汉魏时期,中原汉族与周边各民族的联系进一步加强,往西通西域地,往西南通博南地,往东北至三韩地,往东南至百越地,各民族音乐文化交流与相互借鉴由此更趋于深入和多样化。汉武帝时从河西“得沮渠蒙逊之伎,宾嘉大礼,皆杂用焉”。吕光亦从西域“得胡戎之乐,因又改变,杂以秦声,所谓秦汉乐也。”[40]汉文献概称为“西戎”、“北狄”、“南蛮”、“东夷”诸民族的各种音乐文化类型,如北歌、鼓吹乐、横吹曲、巴渝舞、竖箜篌、曲项琵琶、横笛、羌笛、胡笳等品种和乐器,都相继传人汉族地区并进入宫廷王室,在官方音乐机构“乐府”中得到排练和广泛使用,逐渐成为宫廷、贵族礼仪音乐和燕享音乐的重要组成部分。
南北朝至隋唐五代,西域、西南亚各民族歌舞音乐,随着西部和西南部“丝绸之路”的畅通和民族间的友好往来又更多落户中原,大量外族乐师、乐伎汇集长安,为中国多民族音乐舞蹈艺术的空前繁荣,作出了巨大贡献,如作曲家及音乐理论家苏祗婆、白明达、白智通、安马驹;琵琶演奏家康昆仑、裴神符、曹妙达;觱篥演奏家安万善、史敬约;歌唱家米嘉荣、尉迟璋、何满子等,即为其中之代表。在极盛一时的隋唐燕乐中,隋“七部乐”和“九部乐”所含各部除“清商伎”〔清乐)、“文康伎”(礼毕)两部外;唐“九部乐”和“十部乐”所含各部除“燕乐”、“清商乐”两部和礼毕外,其余都是来源于异族而独具特点的西部民族音乐和西南部民族音乐。其中来源于龟兹故地(今新疆库车一带)的龟兹乐,对后世中原传统音乐的构成和发展,产生有极为深远的影响,以至于后世宫廷大曲、宗教音乐和某些古老乐种多承其血脉而受世人关注和研讨。此期中原地区高度发展的器乐表演艺术,亦与西域各民族器乐演奏家的积极贡献不可分割,例如琵琶表演艺术领域,从北齐到唐代,原籍在撒马尔罕东北曹国的曹姓乐人,世世代代都有高手在中原地区生活、传艺而被世人称为“曹氏琵琶家族”,如曾在隋太乐中传承琵琶技艺为礼乐机构培养出大批音乐人才的曹妙达,唐代家居长安、被众多文人墨客作诗颂咏的乐人曹保,其子曹善才,其孙曹纲等,都是隋唐时期享誉乐坛、名噪一时的器乐表演艺术家。
宋元以降,宫廷教坊乐舞渐趋势微,但随着都市商业经济的发展和市民阶层的壮大,中国传统音乐艺术却在民间演进而得到多样化、多层次发展。如果从民族文化渊源来讨论,那么一方面是中原地区的传统音乐类型和作品,不少已“胡”“汉”或“夷”“汉”共融,如金元杂剧、唱赚、鼓词、弦索乐、鼓吹、大曲、小曲、回回曲之类艺术形式,《白翎雀》、《海青拿天鹅》等音乐作品,以及新兴擦奏类乐器胡琴(嵇琴)和弹奏类乐器弦索(三弦)等,都已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多民族文化融合体;另一方面是边疆地区民族乐舞以及相关音乐理论,则在异于中原的经济文化环境中显现出独特风采,如东北地区靺鞨人的渤海乐,西北地区维吾尔人的
木卡姆音乐,西南地区苗人瑶人等的芦笙(卢沙)乐,岭南骆越、僚人等的铜鼓乐,纳西人中保留的“元人遗音”、“白沙细乐”等,都被视为充满异族特色的乐舞而记载于当朝和后代史籍。藏族学者萨迦班智达·贡噶坚赞(1182—1251)所作音乐论著《乐论》[41]新疆学者毛拉艾斯木吐拉穆吉孜于19世纪撰成的《乐师史》(1893)[42]等,都具有重要研究价值,至今仍闪烁着学术光泽。
明清时,维吾尔、蒙古、满、朝鲜等民族的音乐文化,对中国北方地区音乐文化格局产生了深刻影响,如朝鲜乐、蒙古乐、回部乐、蕃子乐,蒙古筝(雅托噶)和朝鲜筝(伽倻琴)音乐,“莽式空齐”和萨满乐舞,以及广泛流传的八角鼓、单弦等说唱艺术形式;南方各地少数民族的歌墟、踏歌(打歌)、跳乐(跳月)、果卓、囊玛、弦子乐舞等歌唱和歌舞活动,都曾盛极一时;维吾尔族的木卡姆音乐更是名扬内地,其乐器和曲目被清代文献《律吕正义·后编》(1746)、《续文献通考》(1784)等记录在册;蒙古族文人荣斋编集的弦乐合奏谱《弦索备考》(1814),显示出这一乐种在对位合奏手法上已有所发展。这些闪烁着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特色的音乐品种和类型,在整体上充实和扩展了中国传统音乐构成的丰富内容和多种样式。
各种不同量的横向调查类型划分,为民族音乐学工作者考虑采用何种调查类型去开展工作,提供出多样的类型选择余地。对于民族音乐学调查实施者来说,根据研究课题内容和自身所具备的工作条件去选择某一合适的调查类型,是他的明智之举。调查者所具备的工作条件内容,包括自身知识结构、个人科研能力、参考材料积累、人员组合、时间数量,以及交通、器材、经费等物质准备。不言而喻,自身条件较好的可选择调查量和范围面较大的类型;自身条件较差的则应当选择调查量和范围面较小的类型。调查者如果好大喜功、急于求成,不切实际地选择不能胜任的调查类型,则往往会使调查工作浅尝辄止、草率结束,最终难以达到科学、系统、深入收集现场音乐资料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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