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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事象的文化属性特质和分类方法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次,音乐事象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表现出的具有特定人文含义的内容、情感、功能和效用指向等,共同构成了音乐事象的“文化属性特质”。当某一音乐事象的种类归属划分出现歧义时,我们即可用上述三种特质表象作为标识来加以观察和衡量,从而得出较为客观和较少歧义的结论。

音乐事象的文化属性特质和分类方法

由于民族音乐学所涉及的音乐事象,是一种不能脱离社会生活时空环境的音乐对象,它的基本特质不仅包含着结构的规定内容,同时也包含着风格的和文化的规定内容,所以任何一个音乐事象的特质,一般都可以分解成为“结构特质”、“风格特质”、“文化属性特质”三个方面来加以观察、分析和论述。

首先,音乐事象内部诸元素相互作用表现出的各元素结构特征和音乐事象的整体结构特征,共同构成了音乐事象的“结构特质”。其次,音乐事象与外部依托环境相互作用表现出的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和流派特色,共同构成了音乐事象的“风格特质”。再次,音乐事象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表现出的具有特定人文含义的内容、情感、功能和效用指向等,共同构成了音乐事象的“文化属性特质”。

由于音乐事象的质,规定了音乐事象基本内容和形式的特性,所以,民族音乐学工作者便可能根据不同音乐事象所具有的不同质来进行种类划分。当某一音乐事象的种类归属划分出现歧义时,我们即可用上述三种特质表象作为标识来加以观察和衡量,从而得出较为客观和较少歧义的结论。例如,1987年中国民族音乐学界曾针对少数民族曲艺曲种的界定问题展开了一次讨论,尽管当时人们还没有在讨论中提出关于曲艺曲种“质的规定性”概念,但实际上这次讨论就是一场关于少数民族民歌与少数民族曲艺曲种在质的规定方面有何本质不同,以及曲艺曲种质的规定性到底有什么具体内容的论争。引起这场论争的导因,是部分学者在若干著述中(特别是在一些词典类工具书中)将某些民族的部分音乐品种(如侗族琵琶歌、哈尼族“哈巴”、傣族“赞哈”等)在种属归类上,有时界定为民歌,有时又界定为曲艺。这样,在分类学领域客观上就因“一个种类多种质”的界定而导致相关种类“质无规定性”或“无质规定性”的理论谬误。后来,参与这场讨论的音乐理论工作者针对这一问题发表了一个比较趋于一致的意见,即认为曲艺曲种与叙事民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曲艺曲种类型的界定和划分应当从是否具备下述几方面音乐的、人文的因素来考虑:

1.在艺术表现形式上,有唱有说,说唱兼备。

2.有一套本民族人民熟悉的基本曲调和表演程式

3.有表现和反映本民族历史和现实生活内容的曲目。(www.xing528.com)

4.表现手法以娱人为主。

5.受到本民族人民的喜爱和承认。

其实,这些因素都属于相关音乐类型划分质的规定性内容,故而都可以分别为前述音乐事象三方面特质所容纳。其中,第一项表述的是曲艺曲种的音乐形态结构基本特征问题,属“结构特质”;第二项表述的是曲艺曲种音乐构成的本位民族风格和表演程式民族特色问题,属“风格特质”;第三、四、五项表述的是曲艺曲种的内容和功能效用特征问题,属“文化属性特质”。

在此特举上例并略加分析和归纳,并非是要说明以上总结出的曲艺曲种类型划分的五个原则已将曲艺曲种特质内容概括完备而无懈可击,真正的意图是想借助这一研讨共识来说明准确或相对地认识和把握音乐事象质的规定性,对于民族音乐学学者的歌种、乐种、曲种研究课题和分类学课题是多么的必要和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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