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事象的时间观念,是指民族音乐学工作者对某一音乐事象进行观察和研究时所树立的一种“历时”的和“共时”的观念。
1.“历时”观念的树立
首先,“历时”观念的树立,是引导研究者去注重音乐事象纵向的历时发展过程,视音乐事象为一种持续存在的音乐过程和形式。
在现代民族音乐学中,这种历时发展过程通常被理解为是对音乐事象进行“历史构成”和“未来构成”的考察和研究。如山口修说:“按历时性原则归类的研究对象,是从各种空间层次考察其过去到现在(有时还包括未来)的音乐形态的变迁和因果关系。所以,它们是历史性质的对象。”[22]蒂莫西·赖斯也说:“‘历史构成’也可以解释为对音乐变化或音乐史作历时的或‘过时的’研究。”[23]
由于中国传统音乐具有悠久的历史演变过程和丰富的文化内涵,故而在中国民族音乐学领域这种立于当下本土研究对象现状基础上的历史“回望”,历来即具有牢固的理念规范和坚实的方法论实践,不少研究成果都将本土研究对象的“历史构成”,视为是所涉音乐事象的重要“历时”组成部分,这一现象,不能不将之归结为是成熟的中国史学研究和音乐史学研究向民族音乐学“历时观”注入的本土学术规范影响。
显然,在民族音乐学领域中,这种有关音乐事象历时发展过程的考察和研究,已经开始体现出历史音乐学的特色,这正是现代民族音乐学研究对象和观察视角的一种创新性拓展。由于这一新拓展,不可避免地使民族音乐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普遍地要触及各民族音乐事象的历史存见状况、生成原因和历史性传播传承的规律、动因,以及现今如何在继承遗产的基础上去构建过去的形式以及发展前景和未来兴衰的预测等内容。
尽管民族音乐学的历时性考察与研究,已经具有了某种程度的音乐史学特色,但它并不完全与音乐史学相等同,这是因为从学科考察研究的总体对象、范围和方法来说,音乐史学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历史音乐现象去考察研究音乐现象的历史存见和发展过程,采用的主要方法是历史文献索引和考据以及历史遗存考古,其目的是对音乐历史进行客观的和尽可能真实的“再现和复原”;而民族音乐学历时考察研究的任务则主要是针对现实音乐现象去追溯、回望历史的音乐踪迹,采用的主要方法是田野考察和历史学方法及成果借鉴,其目的是用“音乐历史的本来面目”来解释和说明音乐现象的现实存见和构建规律。可见,二者既有明显的相互交融,同时亦有明显不同的学科特征。
其次,“历时”观念的树立,是引导研究者去注重音乐事象当下的“演绎”或“操作”程序和音乐事象中心人物的行为,将所涉音乐事象表现和音乐主体人物表现视为是一种历时性音乐过程显现,而不仅仅是一种音乐的“声音”结果。(www.xing528.com)
对于民族音乐学工作者来说,无论是音乐演奏还是音乐习俗,作为一种“当下音乐历时过程”,都具有文化的、音乐的、结构的程序或序列特征,而这种程序或序列特征,正是民族音乐学研究者最终需要解释的音乐事象中心——“声音”现象的文化内涵注释和内容解释证据。例如,某些研究者近期进行的民间宗教和信仰的“仪式音乐”或“民俗音乐”考察与研究,如果研究者没有完整地树立音乐事象的“历时”观念,在考察和研究中缺少音乐事象当下表现的“历时程序”或“历时过程”现场完整观察与记录,那么这些“仪式音乐”或“民俗音乐”考察和研究的选题任务和预设目标,便可能难以完成和达到应有的学术水准。
2.“共时”观念的树立
“共时”观念的树立,是引导研究者去注重音乐事象内部结构因素、音乐事象与外部环境及其他文化类型横向的“共时”共存关系,视音乐事象为一种广延存在的音乐综合实体。
在现代民族音乐学研究中,这种共时共存关系构成,通常被理解为是对音乐事象进行“现时”构成的考察和研究。这种“现时”构成和外延,主要包括音乐本体内部的诸类型或诸构成因素之间的共时共存关系构成、音乐本体与依托环境之间的共时共存关系构成、音乐本体与其他音乐及艺术类型之间共时共存关系构成这三个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的主要环节。这即是说,在民族音乐学研究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共时”性考察研究的具体内容,至少有三个主要的方面:其一,主要体现为音乐本体的分类学规划以及音乐本体内部诸元素共存和相互制约之关系及规律研究等;其二,主要体现为音乐观察对象所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具体时代之互制关系等;其三,主要体现为音乐观察对象与同时代、同区域、异区域其他音乐事象、艺术事象之关系和相互影响等。
从这些具体的“共时”考察和研究内容可以看出,一种音乐事象一旦显现,它便随即体现出它所具有的时间限定和时代特征,其本体结构形态也同时在诸结构元素的相互作用下得以呈示,并与外部环境(特定场合的自然环境选择和文化环境选择)发生共时联系,与其他可能见到的同时代音乐事象立即构成共存的可能具有某种关系和影响的联系。民族音乐学研究者倘若在考察和调研中,对这些呈现为共时状态的各种内容显现不予以全面、客观、充分的系统性关注,那么他即使得到一些相关的考察和调研材料,但这些考察和调研材料也可能是单调、孤立和支离破碎的,这对他继续进入更深层次的考察和研究,将是一种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树立完整、系统的共时观念,在考察和研究中对音乐事象进行共时性多方位、多侧面把握,是进入民族音乐学整体研究更深层面的重要前提。
如上所述,民族音乐学工作者在实际考察和研究工作中,因课题不同,自然有时会侧重于用历时观念去认识和把握某一音乐事象,有时又会侧重于用共时观念去认识和把握某一音乐事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二者可以截然地人为分割,因为在音乐事象的历时发展过程中,当它处于某一历史阶段的某一时刻时,它同时具有当时的共时构成关系内容存在,而音乐事象的共时构成关系内容的存在则仅仅是一种相对的暂时的“共时”,这种关系随时都可能被历时的音乐内容所突破,因此它同时又具有历时发展的特征。正是这种交合统一的关系,使得任何音乐事象的显现同时包含着历时构成关系和共时构成关系两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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