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音乐学的价值观,是从社会共同体的个人、集团主体的需要角度或从能否满足及如何满足个人、集团主体的需要角度,来考察和评价各个民族音乐事象的一种观念。
不同的民族由于文化传统不同,对本民族的传统音乐或其他民族的传统音乐,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和评价标准。由于“价值”作为一种人的观念,它是人类个体和群体在自身复杂的社会实践过程中逐步确立的认识,具有深刻的主位社会历史烙印,所以不同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民族以及具有不同社会实践经历的个人,都可能会从自身此时此地的需要、兴趣和目的出发来估量某种音乐事象或某种音乐类型的意义和价值。但是,音乐事象或音乐类型的意义和价值,同时又具有客观基础,这个客观基础就是音乐事象或音乐类型客观存在所固有的内部属性以及与其环境发生作用所构成的外部属性。对于民族音乐学工作者来说,这个固有的内部属性和外部属性的客观存在,即意味着他对某一音乐事象或某一音乐类型的观察和认知,不应当因个人的需要、兴趣和好恶来进行任意的评价。(www.xing528.com)
现代民族音乐学工作者之所以首先要树立这一观念,是因为在音乐科学的理论研究实践中,他一经面对所要认识的音乐事象时,便已经不是一位“自有好恶”的普通音乐听众、观赏者和异文化的感受人,他的学科理论工作和实践职能,已经使他成为一位没有个人“好恶”偏见而具有深刻理性认识的音乐事象的科学研究人员和科学理论体系的专门构建者。就像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所倡导的“社会学方法的准则”那样,在包括民族音乐学在内的所有社会科学研究中,要把社会事实(音乐事象)作为“物”来考察和研究,研究者要摆脱一切个人或集团的主观偏见,通过客观的观察方法来获得对社会现象(音乐事象)的正确的认识。[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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