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音乐学强调要以人类社会共同体中的个体或群体为中心对象来展开相关民族传统音乐的考察与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脱离具体社会个体或群体的孤立音响和音乐作品的分析和视听,这就顺理成章地引导出“以人——音乐事象操纵者,为音乐对象主体;以人的音乐活动——音乐实践内容(声音、行为)和音乐认识内容(理念),为音乐对象客体;音乐事象——即音乐对象主体与音乐对象客体之统一体”这一民族音乐学的方法论观念。我们将这种观念,统称之为民族音乐学的“主体观”。在艺术理论研究领域,针对以往某些脱离艺术主体及其实践活动的理论,不少学者都提出要注意联系人的具体艺术活动来研究艺术和把握艺术的本质。
美学家希尔恩·拉罗说:
历史的和心理学的考察必须恢复到辩证地论述主体,不能再从一般哲学的和形而上学的原理来演绎艺术;必须用归纳心理学的方法把艺术作为人的活动来研究。[1]
音乐学理论家郭乃安说:
音乐,作为一种人文现象,创造它的是人,享有它的也是人。音乐的意义、价值皆取决于人。因此,音乐的研究,总离不开人的因素。
……
人是音乐的出发点和归宿。[2]
这就进一步揭示出民族音乐学研究的主体观念核心是人,是个体的人和群体的人。而人作为社会性的主体存在,在音乐事象构成中所具备的无与伦比的客观能动作用和艺术创造能力,应当得到民族音乐学研究者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研究。因此,只有步步深入地把握住音乐对象主体的基本形式和内容,深入地触及音乐对象主体的行为和音乐意识,才有可能牢牢地抓住民族音乐学考察和研究成功的科学机会,揭示出所涉音乐事象的本质和规律(参见【原著选读】《音乐学,请把目光投向人》)。
【原著选读】
音乐学,请把目光投向人[3](www.xing528.com)
这论题,不是想构建什么体系或阐明什么原理,而是有感于音乐学研究中的某些现实。
音乐,作为一种人文现象,创造它的是人,享有它的也是人。音乐的意义、价值皆取决于人。因此,音乐学的研究,总离不开人的因素。
音乐学,作为音乐知识的总汇,既包括纵的历史的(亦即所谓历时性的)研究,也包括横的理论的和系统的(亦即所谓共时性的)研究。但无论是历史的或理论的研究,实际都存在两种不同角度。一种是重在音乐本身的研究,例如音乐声学、律学、音乐形态学以及其他一些通常被划归“音乐理论”的学科等;另一种则重在音乐与其外部诸条件的联系的研究,例如音乐地理学、音乐社会学、音乐民族学(或音乐人类学)、音乐美学、音乐心理学等,许多边缘学科都可属于此类。
音乐作为一种客观的存在,当然可以而且需要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它进行独立的研究。没有这些研究,就极大地限制了我们对于音乐的理解。但是,如果排除人的作用和影响而作孤立的研究,就不能充分地揭示音乐的本质。因为音乐既是为人而创造的,也是为人所创造的,它的每一个细胞里无不渗透着人的因子。
音乐具有它自身独立的品格,但它又不能脱离它所赖以生存的整个生态环境。关于音乐与其外部诸条件之联系的研究,对于音乐本质的理解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所有外部条件对于音乐的影响力,都是通过人来实现的。
在音乐本身与其外部诸条件的交互关系中有一个中心的接触点,那就是人。
人是音乐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我说:音乐学,请把目光投向人。
把目光投向人,不仅意味着在音乐学的研究中关注人的音乐行为的动机、目的和方式等,还意味着在各种音乐事实中去发现人的内涵,或者说人的投影。因为,人的音乐行为,不仅表现为有意识的活动,也可以表现为潜意识的或者无意识的活动。音乐,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它有许多东西已是人们长期历史积淀的结果,作为一种行为的模式,在某些活动中参与者并不真正懂得(意识到)他们的行为的动机、目的和意义。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已再不能直接追溯到最初的动因。这样,我们就不得不从现有的音乐事实中去探寻它所具有的人的内涵。
就对于音乐本身的研究来说,音乐声学看来算得是最客观的一种学问。它研究音乐所用声音的各种物理现象,其中的确包含了许多基本的、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原理。但音乐声学的研究,依然会时时遇见人的作用和影响的问题。首先,人的耳朵所能听见的声音频率是有一定范围的(即所谓“听阈”),超出这个范围的“声音”,对于音乐(也就是对于音乐声学)来说就没有意义。这就是说,音乐声学从开始就存在一条由“人”划定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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