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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音乐学概论》:探索民俗与音乐文化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民间音乐从一开始即包含在民间风俗之中,被“风俗习惯”所左右,因而作为“人类行为”的一种表现,至今仍是人类学、民俗学所关注的民俗事象之一。对于民族音乐学工作者来说,实在是不存在与民俗生活不发生密切联系的民间音乐。由于研究对象和研究课题的交合,使得民族音乐学研究者在其科研实践中愈来愈重视吸收和借鉴民俗学的研究成果。

《民族音乐学概论》:探索民俗与音乐文化

民俗学(folklore)是一门与民族音乐学息息相关的社会科学,对这一学科的界定,目前尚有多种阐释。如果对它作广义的界定,那么民俗学应当是研究各个时代、各个民族人民大众社会生活文化知识和风俗习惯的科学;如果对它作狭义的界定,那么民俗学则是研究人民大众民间社会生活中信仰、习惯、仪式、祭祀和禁忌等各种民俗事象的社会科学。

人民大众的民俗活动,有着极为久远的历史,而民俗学的年龄,则相当年轻。民俗学作为专门的学科名称,在19世纪中叶出现于英国。它首先由民俗学家、考古学家威廉·汤姆斯(W.J.Thoms)于1846年创用,其原意是“关于民众知识的科学”。1878年10月,在英国伦敦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研究民俗的学术机构——“民俗学会”,从此这一学科名称便逐渐在国际上得到通用。在当代文化人类学界,一般认为民俗学是民族学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从发生学的角度来说,人类远古的民俗和音乐是共时共生的一个整体,所有的音乐都是实用性的,都包含着民俗内容。对民俗与音乐的这种共存关系,中国人很早就有了科学的认知,民俗的基本内容之一——民间“风俗”,在先秦时代即被称为“风”,成为人们心目中与音乐共存并可以用来代替音乐称呼的概念。当时的文献典籍多将各地不同特点的民间歌曲概称为“风”,认为这些歌曲足可代表各地民众特有的民情风尚。所以,当时出现的古典诗歌总集《诗经》,即把十五国民间歌谣统为一类而称为十五“国风”;而采集各地民间歌谣的举动,也被视为是一种“诗以言志,采录而观览之,则风俗之美恶可见”[16]的工作来发扬光大。到了两汉时期,“风俗”一词在文献史籍中仍被作为各地民间歌曲的总名称来使用,如《史记·乐书第二》说,“以为州异国殊,情习不同,故博采风俗,协比声律,以补短移化,助流政教”,其可以“协比声律”的“风俗”,特供“天子躬于明堂临观”[17],显然指的就是以民歌为主的礼仪音乐和民间音乐演示。随后,中国各朝代历史文献在记录某一民族或地区的民间音乐或传统音乐时,逐渐将其包含在有关民族或地区的“风俗”或“民风”条目中,这样“风俗”概念才渐渐与音乐分离。但民间音乐作为民俗事象的一种表现,至今依然被包含在民俗学的观察视野之中。

由于民间音乐从一开始即包含在民间风俗之中,被“风俗习惯”所左右,因而作为“人类行为”的一种表现,至今仍是人类学、民俗学所关注的民俗事象之一。“遍及全世界的传统习俗融汇了详尽入微的人类行为,这些行为比任何一个个人的行为——不管这个人的行为有多么古怪异常——更令人感到惊奇。当然,这只是事实的一个微不足道的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看到,风俗习惯对人的经验和信仰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它的表现形式又是如此千差万别。”[18]所以,如果用广义的风俗观来看待任何民族的民间音乐,那么每一个民族的民间音乐都是风俗音乐,任何民间音乐都不可能脱离某种土风民俗而独立生存和传播。对于民族音乐学工作者来说,实在是不存在与民俗生活不发生密切联系的民间音乐。如果从研究视野关注对象的角度来看,民俗与民间音乐的密切联系决定了民俗学与民族音乐学的密切关系,反过来说,民俗学与民族音乐学由于有着共同的文化人类学渊源,尽管它们在研究对象和内容上各有侧重,但仍然经常发生内容和题材上交叉、研究成果互补和研究方法借鉴的现象(参见【原著选读】《关于习俗的科学》)。

在民俗学的研究对象中,音乐舞蹈项目历来是备受关注的一个领域,无论是早期的民俗学还是当代民俗学,都概莫能外。例如,英国《大英百科全书》将民俗学研究领域分为“信仰与习惯”、“传说与俗语”和“艺术”三项,其中“信仰与习惯”一项包括有“跳舞”;“传说与俗语”一项包括有“儿歌”、“流行歌”;“艺术”一项包括有“带歌曲的民间音乐”、“民间戏剧”。[19]现代日本民俗学家后藤兴善在《民俗学入门》一书中,将民俗学的研究领域分为“物质文化”、“社会文化”、“语言文化”和“精神文化”四大部分,其中“物质文化”部分包括“跳舞”;“语言文化”部分包括“民谣”(含“歌手”、“摇篮曲”、“劳动歌”、“恋歌”、“酒宴歌”)、“说唱故事”(含“说唱人”、“怨曲”、“祭词”、“快书”、“三弦伴奏的说唱曲艺、乡村小戏”;“精神文化”部分包括“美学”(含“音响艺术——歌与音乐、音声观、曲调、乐器、音乐的记号”等)。中国当代民俗学家乌丙安在《中国民俗学》(图9)一书中,则将民俗学的研究领域分为“经济的民俗”、“社会的民俗”、“信仰的民俗”和“游艺的民俗”四大类,其中“游艺的民俗”一项,即包括“唱歌谣”、“歌舞”、“乐舞”、“民乐”等[20]与民族音乐学同样关注的对象。

图9 《中国民俗学》书影

以上所列中外学者关于民俗学研究对象包括各种民间音乐类型的事实,既说明了民俗学与民族音乐学这两门学科确有一部分相同的研究对象和共同关心的研究课题,同时也说明了民间音乐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其客观存在本身就是一种民俗现象。由此,我们即如是说:民间音乐是民俗内容表现的颂歌,民俗活动则是民间音乐活动的舞台。

由于研究对象和研究课题的交合,使得民族音乐学研究者在其科研实践中愈来愈重视吸收和借鉴民俗学的研究成果。民俗学研究成果中的礼仪、婚嫁、丧葬、祭祀等课题内容,在民族音乐学研究者视野中,既可以作为关于风俗音乐研究课题的文化环境依托来理解,又可以作为其文化构成材料来引用;民俗学某些关于民俗事象历史、变异和意义的科学论证,也常常可以帮助民族音乐学研究者加深对某一民间音乐事象本质的认识和理解,进而再从中去寻求某些科学解释和理论依据。例如,民俗学关于民俗事象的分类学认识,就对民族音乐学关于风俗音乐的界定和分类研究有参考价值,从而不至于将“风俗音乐”和“音乐风俗”两种概念混为一谈,因为前者是从民俗的角度来认识音乐的各种相关类型;而后者是从音乐的角度来认识相关民俗的音乐内涵。由此,也才可能相继做出“民俗音乐是民俗中的音乐品种;音乐民俗则是以音乐为中心的民俗”[21]这样的概念划分和分类学认知。再如,关于“丧歌葬歌”的喜乐主题研究,即可以从远古时代丧葬以乐陪葬的习俗获得历史性和功能性的启示,从丧葬习俗中仪式程序的操作获得某些音乐文化内涵显影,从而才相继得出“生者以丧乐葬歌颂赞死者,归根结蒂是生者企望自己生活得更加和睦幸福”,由此“丧葬音乐又转化成为生者的颂赞”,“许多民族社区成员,才在葬俗中最后作出用喜乐欢歌的丧葬音乐来送走自己亲人的乐观选择”[22]这样的判断和结论。

再者,民俗学和民族音乐学都特别强调要深入社会生活现场去进行实地考察,从中取得真实可信并具有较强说服力的第一手材料,都视这些第一手材料为相关研究课题的基本依据及学科特色的基本体现,因而这两门学科都将实地考察作为学科理论建设的基本内容,其具体程序、原则和操作方法也比较接近。仅就此点而论,也可以看出民俗学与民族音乐学之间所具有的学科血缘关系。(www.xing528.com)

当然,民俗学与民族音乐学毕竟是两门不同性质的学科,民俗学不可能像民族音乐学那样,对民间音乐本体的内部结构和艺术品格进行详尽的具有音乐形态学特征的分析;而民族音乐学也不可能像民俗学那样,将研究视野完全集中在民俗事象去进行脱离音乐事象本体结构的描述和分析。因此,这两门学科的交叉影响主要体现在内容上的取长补短、含义上的互为训释和方法论上的相互借鉴。

【原著选读】

关于习俗的科学(译文参考)*

人类学是一门以人这一社会动物为其研究对象的科学,它注重研究人的身体特征,人所创造的工业技术以及将人类各个共同体区分开来,分属不同传统的那些风俗习惯和价值观念。

在各门社会科学内,人类学的一个显著标志是:它不仅对我们自己所生活的那个社会,而且也对其他各个社会展开严肃认真的研究。就人类学的这些宗旨而言,任何一种择偶和生育的社会规定——不管是达雅克人的[24]与我们的文明毫无历史联系的习俗,还是我们自已的习俗——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人类学家们认为,我们的习俗和新几内亚部落的那些习俗只不过是为探讨同一个问题所提供的两种可能的社会图式。作为一个人类学家他必须避免厚此薄彼的倾向。人类学家关心的是整个人类的行为,不单单是一种传统(如我们自己的传统)所塑造的行为,而是无论什么传统所塑造的人的行为。人类学家感兴趣的是体现在各种不同类型的文化中那包罗万象的人类习俗。其目的乃在于理解各种文化的变迁和分化,理解文化的各种表现形式,以及各族人民的风俗习惯在人生活中所起作用的方式。

现在,人们尚未共同地承认,习俗应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我们以为,只有人类大脑的内部作用才是唯一值得研究的,而风俗习惯,根据我们的想法,充其量也只不过是被谈腻了的行为。但事实恰恰相反。遍及于全世界的传统习俗融汇了详尽入微的人类行为,这些行为比任何一个个人的行为——不管这个人的行为有多么古怪异常——更令人感到惊奇。当然,这只是事实的一个微不足道的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看到,风俗习惯对人的经验和信仰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它的表现形式又是如此千差万别。

没有人会用不受任何影响的眼光看待这个世界,人们总是借助于一套确定的风俗习惯、各种制度和思维方式来观察这个世界的。即使在哲学探索中,人也不可能超越这些俗套;他的真假观念仍然与特定的传统习惯有关。约翰·杜威[25]曾经严肃地指出,任何习俗在塑造个人行为方面所起的作用远胜于个人可能影响传统习俗所作出的任何努力。正如一个婴儿从他母亲口中所学到的词汇总数大大超过了被吸收进家庭习语中婴儿本人的牙牙之语。当一个人认真研究那些不受干扰自行发展的社会秩序时,这个比喻就成了精确而实事求是的观察评语。个人生活史的主轴是对社会所遗留下来的传统模式和准则的顺应。每一个人,从他诞生的那刻起,他所面临的那些风俗便塑造了他的经验和行为。到了孩子能说话的时候,他已成了他所从属的那种文化的小小造物了。待孩子长大成人,能参与各种活动时,该社会的习惯就成了他的习惯,该社会的信仰就成了他的信仰,该社会的禁忌就成了他的禁忌。每一个孩子,一旦呱呱落地就生活在和他拥有相同习俗的人群中,任何一个出生在东半球的孩子不可能一生下来就获得与西半球的人同样的习俗,哪怕这种雷同只达到千分之一的程度。在我们看来,再没有一个社会问题像理解社会习俗这样迫切而成为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了。我们只有真正认识了人类风俗习惯的规律及其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才能搞清楚人类生活中许多纷繁复杂的事实。

然而,要使关于习俗的研究取得成效,我们只有接受某些基本的前提,其中一些前提曾遭到人们的猛烈攻击。首先,任何一种科学研究都要求研究人员对自己所选择的这个或那个研究项目不带有任何的主观倾向性。在那些争议较小的领域,诸如对仙人掌白蚁或星云性质的研究,人们所采取的必要的研究方法是收集有关的资料,并注意一切可能不同的形式和条件。我们以为,这样,我们就能把握天文学的规律和群居昆虫的习性。然而,唯独在对人本身的研究中,各门主要的社会科学却以对某一地区性变种,即西方文明的研究取代了对整个人类的研究。

只要这些区别,即我们同原始人之间的区别,我们同野蛮人,以及我们同异教徒之间的区别在人们的头脑中占统治地位的话,那么,按人类学的学科性质来看,人类学是不可能存在的了。为此,我们必须首先改变我们原来的想法,并达到这样一个境界,即我们不再以我们自己的信仰来反对我们邻邦的迷信行为。我们有必要承认,这些建立在相同的超自然基础上的制度与我们自己的制度一样应该看做是人类的一部分而加以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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