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名称,最初由“民族学”和“音乐学”两个学科词汇复合而成。尽管现代部分民族音乐学家并不完全满意“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名称和译名的概括性,但它与民族学这一社会科学的密切关系则是不可回避的事实。迄今,国内外不少民族音乐学家依然在广泛使用这一学科名称的事实,就足可证明民族学向这一音乐理论学科渗透所发挥的巨大影响和历史作用。
民族学是研究民族起源、生存和消亡的科学,它广泛地研究世界各地各民族的形成、发展、相互关系和消亡规律。它是文化人类学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分支学科,在文化人类学界甚至有学者就将民族学视为是狭义文化人类学,因为研究“民族”就是研究“人类”的基本成员以及这些人类基本成员的社会发展历史过程。它的研究课题和内容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课题和内容直接关联,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音乐地域个性、民族个性、区域风格和民族风格等文化特质,都直接与民族的形成、发展和生存环境密切关联,如若不深入地认识和理解一个民族的历史和现状,实则无法真正地认识和理解这一民族所拥有的传统音乐及其相关文化。
根据马克思关于民族形成的观点来看,“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人类社会群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指出:“当结合在一个政府之下的部落融合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时”,“民族方始产生”。[7]马克思这一关于“民族”形成的意见,对民族音乐学研究对象的民族性的确定以及“民族音乐构成”的范围和包容性,都具有科学的界定意义。因为只有民族产生了,作为这个民族的音乐,才可能构成独有的与其他民族的音乐有所区别(相异)的民族性品格和特质。作为社会群体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形成的民族,其形成之前的音乐,应当属于史前音乐或原始音乐范畴。因此,在对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音乐发展史的描述和论述之中,不宜在音乐发展的任何时期都套用“民族音乐”的概念。
此外,一个民族的演进和发展,很大程度要取决于这个民族的经济水平和文化程度,而这个民族的传统音乐文化,则恰恰要受这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一个民族音乐学家要探讨某一民族的某些音乐事象的发展规律和动向时,脱离民族学关于这一民族发展状况的研究材料和民族志调查材料,显然不可能达到科学的预期目的。比如,关于近现代中国各少数民族传统音乐构成的研究,不仅最初是伴随民族学(文化人类学)性质的课题和全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研究开始起步的,而且其后的各项课题研究选择,大都也是建立在民族学调查资料和民族学研究成果基础上来展开的,20世纪30年代,凌纯生等人完成的关于黑龙江赫哲族民歌及萨满神鼓乐考察和西藏藏族的大鼓舞及牦牛乐舞考查(图7)、刘咸完成的海南黎族民间乐器口弦的调查与研究等,就是此类伴随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研究课题而产生的具体范例。并且,民族学领域中的民族识别和民族确定课题,也从范围上限定了一个民族音乐构成的种属对象选择和音乐构成内容的分析及解释,而任何民族音乐种属的历史渊源和发展线索探求,也需要大量参考有关民族历史渊源和发展线索的考察材料和研究材料,才可能有所收获;古代某些包含在民族志性质资料中的各民族传统音乐舞蹈材料,至今仍是各民族音乐构成研究的重要历史资料和史学注释对象。(www.xing528.com)
当代民族音乐学家蒂莫西·赖斯所谓“经典”民族音乐学研究模式中的“历史构建”内容,实际上是渊源于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的人类文化起源与发展理论的一种观念,只要我们认真阅读蒂莫西·赖斯的前辈、美国文化人类学历史地理学派奠基人博厄斯所著《原始艺术》,就可以清晰地看出“历史构建”思路与文化人类学“原始”社会群体的艺术史研究,有着多么直接的联系。因此,民族音乐学学者如果真的要按照蒂莫西·赖斯民族音乐学重建模式中的“音乐形成过程”内容的思路去进行研究,回答“人们是如何创造音乐”或“人们是如何历史地构建、社会地维持和个人地创造与体验音乐”[8],那么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的历史渊源与发展线索的考察与研究、历史民族志性质资料中的各民族传统音乐舞蹈材料,当自然是民族音乐学相关课题研究不可或缺的重要“历时性”材料。
其次,一个民族传统音乐的形成与发展,往往不可避免地要与其他民族传统音乐的形成和发展发生复杂的交汇融合联系,而这种复杂联系,在多数情况下又是建立在民族学意义上的部落融合与民族融合基础之上的。历史上部落之间和民族之间的融合,常常会带来相关民族传统音乐的变革和发展。例如,中国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民族与中原民族大融合的格局形成之后,就为其后隋唐时期各民族音乐文化在中原地区的交汇融合,奠定了必要的社会基础,西域地区异族乐人进入中原地区活动,所传音乐文化被中原汉族音乐文化吸收和消化,从而推动了隋唐时期燕乐的空前发展和繁荣;明清时期,统治者在边疆地区实行“改土归流”策略和军屯、民屯之类的屯田移民政策,大大地促进了边疆地区民族音乐文化与中原地区汉族音乐文化的变迁与交融,使其全国各地的音乐文化与各民族生活区域分布势态一样,总体上呈现出“多元一体化”的格局。在云南地区,各民族传统音乐文化的共存与共融发展,迄今已造就了极为灿烂的各民族音乐文化。像汉、白、纳西、彝等民族所共同拥有的代表乐种“洞经音乐”那样,该地区相当一部分民族音乐学研究项目的最终完成,都避免不了民族学意义的民族融合、移民问题与经济文化交流等方面诸多文献及研究资料的使用和参考。
再说,由于文化人类学理论与方法对民族音乐学理论与方法有着“母源”性质的直接影响与关联,所以民族学的研究方法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方法在许多方面也都有相近和类似之处。例如,民族学对某一民族进行直接观察和描述的“田野作业”方法,与民族音乐学的基础研究工作——音乐志的直接观察和描述的实地调查方法,在观念上和程序上都完全相通;民族志观察和采集对象的中心是民族群体及其社会经济文化活动,其中也包含不少该民族群体的音乐文化生活及其音乐本体构成内容,而民族音乐学实地调查所观察和采集的对象,就是以该民族群体为中心而展开的具体音乐生活和音乐类型,这就使得民族音乐学研究的实地调查无法脱离音乐操纵者民族群体本身去进行音乐和音乐生活的鉴别和研究。这样,二者观察所接触的音乐文化操纵对象主体,实则是相同环境中的相同对象主体,因此民族音乐学的实地调查理论和方法,完全可能从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的田野作业理论和方法中吸取到更多的方法论经验。
事实上,这种方法论经验早在20世纪80年代“民族音乐学”学科还未在中国兴起之前,就已在中国民族民间音乐理论工作者的研究实践中有了突出表现。例如,20世纪50年代中央音乐学院方暨申先生在贵州南部侗族地区以“住居”方式进行融入式“主位”与“客位”考察,对黔东南地区侗族大歌和拦路歌等做出的细致考察与研究[9],即属此类表现的具体范例。可以说,在四十多年后的今天,我们再来阅读这些当时称为“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相关调查研究成果,其所含“民族音乐学理论与方法”的学术分量,并不逊于当代某些民族音乐学理论与方法的“宣言”式论文。这也是笔者认为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完全可以名正言顺地纳入“民族音乐学”范畴的一部分无可辩驳的实证材料依据。
厘清民族学(文化人类学)基本理论及方法与民族音乐学基本理论及方法的关系,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认识民族音乐学基本理论及方法的真实渊源,直接到民族学或文化人类学学科理论及方法中去寻觅其系统存在和实践价值,从而将之用以验证当下民族音乐学理论家们宣称的“理论及方法”(包括本书),是一种准确或比较准确的借鉴移植和实践性创新,还是一种回避理论来源与事实来源而不见具体科研实践验证的浮躁学风和急功近利的宣扬。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